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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最高院判決 重刮周占春一巴掌
* 2010-11-12
* 中國時報
* 【王己由/新聞分析】
本月五日,周占春(見圖,本報資料照片)就二次金改弊案,狹隘解釋總統法定職權侷限在憲法列舉的十六種。
扁家四大弊案中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十一日判決定讞,扁珍夫妻檔確定要入監服刑。判決除了重刮周占春在二次金改弊案中有關總統職務行為定義「一巴掌」,讓金改案無罪見解極可能在高院審理時被推翻外。元首級被告入監,更凸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意義。
本月五日,周占春就二次金改弊案,狹隘解釋總統法定職權侷限在憲法列舉的十六種。由於判決過度將扁珍收企業款項合理化,不構成犯罪的見解,除舉國譁然、招致「先射箭再畫靶」的議論,更讓法界傻眼的是有關職務行為的解釋,背離主流實務通說。
有關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解釋,固然法律有其侷限性和定義。但近來司法實務的見解,是採實質影響說,亦即公務員在法律上的權限,即使不是他當前負責的具體事務,但在執行職務時,只要具體實質影響力,也算是職務上行為。
以二次金改案為例,周占春的見解,就是單純的二分法。因金融機關合併,不是憲法總統職權,所以扁珍收錢介入,就不是職務上行為,所以收錢無罪。
法官審案,固然本諸自己對法律的確信見解,但周占春的「法定職權說」見解,背離民眾對法律感情事小,卻和目前實務界的「實質影響力說」大相逕庭。
事實上,過去類似案例,法院在審判時,還有持刑度更重的「詐欺說」。亦即公務員明知非自己法定職權,卻利用職務上機會向當事人收取賄賂,行為構成最輕判刑十年以上的「職務詐欺貪瀆罪」。
由於該罪刑度過重,且部分收取好處的公務員只是幫人喬事情,無涉詐欺,才慢慢演變成要審酌職務上有無實質影響力,若有影響力因此收錢,縱使非屬自己的法定職權範圍,也構成職務行為收賄罪。
這是最高法院大多數的主流見解,在類似貪瀆案中,也以此為理由發回高院更審時,要求審酌是否觸犯職務收賄罪。昨日判決確定的龍潭購地案,最高院法官就是採這個「實質影響說」,作為扁珍收企業款項、從中介入關切竹科龍潭土地案論罪依據。如此見解,在最高法院判決具有拘束力下,金改案無罪見解未來極可能在高院審理時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