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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勒索回扣 彰化福興鄉代會主席判16年徒刑

文章發表於 : 2013 3月 14 (週四) 10:05 am
#0 由 jyl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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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記者湯世名、蔡文正、張聰秋/彰化報導〕彰化縣國民黨籍福興鄉民代表會主席許明忠在民國97、98年間,於福興鄉南外環道路、農村改造等工程中,涉嫌向5名包商勒索回扣,共得款近700萬元,全案經檢方起訴並求刑20年,歷經2年調查,法官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許明忠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7年。

 至於涉入此案的另2名白手套兼包商粘修精(砂石級配廠商)與施宗志(園藝公司負責人),前者被法官依洗錢防治法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應向國庫支付30萬元,後者則被判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應向國庫支付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明忠(42歲)為福興鄉第18、19屆鄉民代表會主席,從民國96年起兼任代表會「工程專案小組」召集人,許明忠在民國97年間以時任鄉長鄭金盛名義(鄉長獲不起訴處分),要求承包福興鄉南外環道路第一期工程的包商給付1000萬元及600萬元回饋金,但與包商未達成共識,取財未得逞。

 判決書指出,許明忠後來又透過白手套粘修精向福興鄉南外環道路第二期工程的包商傳話,以時任鄉長鄭金盛名義,向包商索賄500萬元,否則將阻撓工程估驗付款,包商依約付錢後,許又轉向粘施壓,讓砂石買賣工程順利進行,粘也被迫支付55萬元給許。

 判決書指出,許明忠於民國98年間向標得福興鄉公所辦理的番婆農村及外中農村改善工程的包商表示:「如果工程要好好做,就要支付150萬元。」雙方討價還價後以100萬元成交,並佯裝該筆款項是向園藝公司負責人施宗志購買植栽,以達到洗錢的目的。

 判決書指出,某包商在民國98年底標得福興鄉公所辦理的番社排水護岸工程標案,許明忠獲悉後即向包商索取工程回扣款40萬元,並稱:「這筆款項是鄉長要的。」

 全案經民眾匿名檢舉,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調查站等單位偵辦,並於民國100年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將許明忠求處20年重刑。

 許明忠在檢方開庭偵訊及法官開庭審理時,始終否認曾向相關包商勒索。

 判決書指出,許明忠是地方重要民代,竟假藉權勢向包商勒索財物,犯後還狡詞卸責,不知悔改,有負民眾所託,因此將他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7年,犯罪所得近700萬元也應追繳並發還給被害包商。

 彰化縣政府民政處表示,目前全案尚在一審階段,當事人還有上訴的機會,依法規定其職位仍然存在,縣府現階段不會有任何動作,不過,未來若全案判決定讞,當事人被判刑且禠奪公權,縣府即會依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來辦理相關解除職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