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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17 (週三) 2:47 pm
#0 由 考生
這次三等、四等很多公所缺,而在公所辦理道路AC工程最常遇到廠商偷工減料問題,以往承辦人大都認為公務員只要不拿錢不喝花酒、工程不出人命就沒事,請看以下報導:
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更新日期:2010/02/25 04:1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路見不平」、全面清查!去年迄今已有4波搜查行動,昨天再查出台南縣官田鄉近10條道路涉偷工減料、驗收不實弊端,1名包商與3名鄉公所技士均被檢方諭知10萬元交保。
連同此次官田鄉,從去年到今年初,南檢已發動4波調查行動,先後查出南縣新市、新營、後壁、鹽水、柳營、將軍、學甲、七股、麻豆、官田等10鄉鎮市近30條瀝青道路涉偷工減料與驗收不實。
檢方察覺地方基礎道路品質普遍不佳,地方政府建設執行過程出問題,研判與台灣慣常回饋樁腳的惡質選舉政治文化有關,南檢為導正不法,還給民眾舒適用路環境,決定擴大偵辦,定名為「路見不平」專案。
15件工程 約6成有問題
南檢檢肅專組檢察官高峰祈表示,檢調警專案小組幾波行動後產生警惕作用,有些鄉鎮市公所與包商收斂多了;希望受高層壓力的基層公務員勇於出面舉發,不要再當高層的「替死鬼」。
23日南檢清查官田鄉公所最近2年發包的15件瀝青路面工程,同步搜索明岱、大承、久明、國興與永道5家營造公司,查扣相關帳證,初步清查約6成道路有弊端,並傳喚6名涉案廠商與官田鄉公所6名公務人員。
檢方複訊後認為明岱公司負責人陳水榮涉偷工減料、詐欺罪嫌;鄉公所驗收人員黃啟勝、李明賢與林任應3人涉監造驗收不實、偽造文書等罪嫌,均諭知各以10萬元交保。

Re: 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18 (週四) 9:02 am
#1 由 紫煌
考生 寫:這次三等、四等很多公所缺,而在公所辦理道路AC工程最常遇到廠商偷工減料問題,以往承辦人大都認為公務員只要不拿錢不喝花酒、工程不出人命就沒事,請看以下報導:
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路見不平」、全面清查!去年迄今已有4波搜查行動,昨天再查出台南縣官田鄉近10條道路涉偷工減料、驗收不實弊端,1名包商與3名鄉公所技士均被檢方諭知10萬元交保。
檢方複訊後認為明岱公司負責人陳水榮涉偷工減料、詐欺罪嫌;鄉公所驗收人員黃啟勝、李明賢與林任應3人涉監造驗收不實、偽造文書等罪嫌,均諭知各以10萬元交保。


感謝提供相關資訊,
但是以小弟的經驗,報載所謂AC「驗收不實」與「偷工減料」,有時
新手真的很難判定。

所謂偷工減料,是減什麼料?
我相信不會是用油料、用骨材量不夠(這個監造要簽名負責的),
而是新舊料看不看的出來。
小弟自認為沒有能力可以鋪完立刻看出新舊料問題....

至於驗收,比較惡劣的是未達5公分厚度,這點很容易抓,
小弟都是用工程會上品管班時頒發的「亂數表」,換算成抽驗點,
所以廠商被抽到2、3次後(必須要刨除重鋪),都乖乖的顧好厚度這一塊。
但是一個比較容易忽略的,是廠商有沒有「刨除」,因為刨除也是要錢的,
以前在陽明山上課,有個檢察官曾經偵辦過一個案件,是民眾檢舉質疑他捐給公所
當道路的地,加封時沒有刨除。

檢察官在偵辦時才發現,那個路段因為有積水問題,所以在該地主的要求下,特別沒有刨除再加封,藉此把路抬高一點,但是路抬高之後,沒有錢加做水溝,換旁邊的地積水了(也是該地主的地)
地主一氣之下去檢舉,然後,承辦人也沒說,驗收官也沒驗到,承包商小賺也沒講,就這樣通通吃上圖利罪,檢察官雖然無奈,也只能依職權移送法院。

當土木人真的要很小心。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01 (週四) 4:53 pm
#2 由 8136WS
瀝青混擬土送到工地後新舊料根本看不出來,就自己詢問業界朋友及同學,得到的答案都是,新舊粒料混合,不然就是全部都是回收料,而往往採購單位都要求要新料,殊不知,如此已將自己推向圖利的境界,因為你根本無法判定新舊料,而你確給廠商新料的錢,多無奈.
我個人的作法則是直接規定用”再生瀝清料”,價錢壓低,它要載新料或新舊料混合來我也不反對,只要契約規定的條件驗的過就可以,
另制式施工說明書所規定試驗內容要斟酌使用,全部照抄,會”倒”的很難看,且自找麻煩,用那幾項先去問問業界的朋友再納入使用.
(bingo)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01 (週四) 9:41 pm
#3 由 volksppt
8136WS 寫:瀝青混擬土送到工地後新舊料根本看不出來,就自己詢問業界朋友及同學,得到的答案都是,新舊粒料混合,不然就是全部都是回收料,而往往採購單位都要求要新料,殊不知,如此已將自己推向圖利的境界,因為你根本無法判定新舊料,而你確給廠商新料的錢,多無奈.
我個人的作法則是直接規定用”再生瀝清料”,價錢壓低,它要載新料或新舊料混合來我也不反對,只要契約規定的條件驗的過就可以,
另制式施工說明書所規定試驗內容要斟酌使用,全部照抄,會”倒”的很難看,且自找麻煩,用那幾項先去問問業界的朋友再納入使用.
(bingo)


施工說明書可以改嗎~
這不是縣府規定的嗎
如果縣府本身採用而公所自行修改
這樣可以嗎~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01 (週四) 9:52 pm
#4 由 8136WS
施工說明書依個案調整當然可以改,如果全部照用,材料試驗費要編多少都不知道如何算起.
(我好像有點搞錯了,應該是施工規範).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01 (週四) 9:57 pm
#5 由 8136WS
如同工程會所頒布的工程契約範本,決不能一律不動照用,一定要根據個案去作增刪.

甚至還聽到有人說,反正用工程會所頒布的工程契約範本,將來有問題工程會要負責,真是笑掉大牙. (吐)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18 (週日) 12:27 am
#6 由 lawrencechen2004
8136WS 寫:瀝青混擬土送到工地後新舊料根本看不出來,就自己詢問業界朋友及同學,得到的答案都是,新舊粒料混合,不然就是全部都是回收料,而往往採購單位都要求要新料,殊不知,如此已將自己推向圖利的境界,因為你根本無法判定新舊料,而你確給廠商新料的錢,多無奈.
我個人的作法則是直接規定用”再生瀝清料”,價錢壓低,它要載新料或新舊料混合來我也不反對,只要契約規定的條件驗的過就可以,
另制式施工說明書所規定試驗內容要斟酌使用,全部照抄,會”倒”的很難看,且自找麻煩,用那幾項先去問問業界的朋友再納入使用.
(bingo)


再生料有不少問題,一般規範都是根據新料所作的實驗,再生料在 某些實驗上,會過不去。
也就是倒的很難看。

問題來了,在公路總局 公路新建工程,合約寫死,非新料不可。偏偏瀝青廠都是再生料。
那變成營造廠、監造人員沒辦法解套。

工程會品管人員教材 是這麼寫:
~~~~~~~~~~
(6)回收瀝青黏度試驗:再生瀝青混凝土應檢測其瀝青之60℃黏度,其檢驗頻率為每2,000t一次,檢驗值不得超過核定瀝青混合料之再生瀝青混凝土黏度值之±35%。
註: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生產及品管比新料瀝青混凝土更需專門技術,若再生技術不純熟,可能無法獲得理想品質,一般認為採用初期以使用在底層或交通量較低路段為佳。 目前尚無客觀之公認技術可辨識「新料瀝青混凝土」與「再生瀝青混凝土」。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07 (週四) 11:37 pm
#7 由 懶散
新舊瀝青混凝土的判斷在工地是可以利用經驗分辨出來
鋪設完成後根據現場是無法判斷
只能根據鑽心去化驗黏滯度約略可以分辨 瀝青老化程度 加以約略判斷 是否為新舊瀝青混凝土
新舊瀝青混凝土 從瀝青油生產出來就開始老化了
加熱 儲存 生產 到成品 鋪到工地上 車子滾壓 風吹 日曬 雨淋 時間久了 我老了 (失魂)
瀝青混凝土 當然也老了
有時候你去化驗黏滯度 老化程度相當嚇人
最好的判斷就是去駐廠 看AC廠變把戲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09 (週六) 8:43 am
#8 由 jjq519
lawrencechen2004 寫:

~~~~~~~~~~
(6)回收瀝青黏度試驗:再生瀝青混凝土應檢測其瀝青之60℃黏度,其檢驗頻率為每2,000t一次,檢驗值不得超過核定瀝青混合料之再生瀝青混凝土黏度值之±35%


版上先進是不是可以白話解釋一下 或舉例說明黑體字意思

Re: 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文章發表於 : 2010 10月 09 (週六) 11:57 am
#9 由 lawrencechen2004
考生 寫:這次三等、四等很多公所缺,而在公所辦理道路AC工程最常遇到廠商偷工減料問題,以往承辦人大都認為公務員只要不拿錢不喝花酒、工程不出人命就沒事,請看以下報導:
官田道路工程涉弊 4官商交保
更新日期:2010/02/25 04:1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路見不平」、全面清查!去年迄今已有4波搜查行動,昨天再查出台南縣官田鄉近10條道路涉偷工減料、驗收不實弊端,1名包商與3名鄉公所技士均被檢方諭知10萬元交保。
連同此次官田鄉,從去年到今年初,南檢已發動4波調查行動,先後查出南縣新市、新營、後壁、鹽水、柳營、將軍、學甲、七股、麻豆、官田等10鄉鎮市近30條瀝青道路涉偷工減料與驗收不實。
檢方察覺地方基礎道路品質普遍不佳,地方政府建設執行過程出問題,研判與台灣慣常回饋樁腳的惡質選舉政治文化有關,南檢為導正不法,還給民眾舒適用路環境,決定擴大偵辦,定名為「路見不平」專案。
15件工程 約6成有問題
南檢檢肅專組檢察官高峰祈表示,檢調警專案小組幾波行動後產生警惕作用,有些鄉鎮市公所與包商收斂多了;希望受高層壓力的基層公務員勇於出面舉發,不要再當高層的「替死鬼」。
23日南檢清查官田鄉公所最近2年發包的15件瀝青路面工程,同步搜索明岱、大承、久明、國興與永道5家營造公司,查扣相關帳證,初步清查約6成道路有弊端,並傳喚6名涉案廠商與官田鄉公所6名公務人員。
檢方複訊後認為明岱公司負責人陳水榮涉偷工減料、詐欺罪嫌;鄉公所驗收人員黃啟勝、李明賢與林任應3人涉監造驗收不實、偽造文書等罪嫌,均諭知各以10萬元交保。


新聞來自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 ... south1.htm

我很謝謝「考生」兄提醒大家,不收錢也是會被抓。

但新聞裡面 並沒有提示「公務員沒有收錢」。所以檢察官沒有以圖利罪起訴公務員。

公務員要確定有拿到錢,那就圖利罪(結果犯)。

好啦,南檢檢察官改以以下罪刑起訴:

『鄉公所驗收人員黃啟勝、李明賢與林任應3人涉監造驗收不實、偽造文書等罪嫌。』

縱使如此,又怎樣呢?

大家還記得 公務員簽驗收、或是建築師事務所簽驗收,都是這樣簽的:

「本所已針對品質、數量盡責抽檢,任何隱蔽處非本所(或本局)所能查察盡知」之類的....這有很多寫法,

驗收的要項那麼很多,我也想辦法去抽查了,

根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xxxxx三級品管xxxx...,我也只是抽檢而已,

我抽查的項目、數量、品質,我都也詳記於驗收紀錄,

啊,怎知包商瞞別的地方瞞騙我,

我總不能 整片路面都翻開來吧?!

大人啊,我有冤屈啊,這是「簡單疏失」。

這下可好了...................

再怎麼嚴密的法條,都會敗在 「事務官的執行細節、小鼻子、小眼睛、小動作」。

這是,我們賴以「平安領月退」的真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