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2 頁)

前員林鎮長涂銓重 索350萬回扣判16年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4 (週三) 8:13 am
#0 由 swdswdswd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彰化縣員林鎮前任鎮長涂銓重利用公所發包「東區生態運動休憩公園興建工程」機會,向得標營造公司施壓,索取350萬元回扣,而且他還多次到餐廳宴客,其費用也以公帳核銷,台中高分院進行更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16年。


向工程得標廠商施壓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將位於東區的公墓土地規劃為生態運動休憩公園,2003年12月間啟佑營造公司以2440萬元得標,而當時擔任鎮長的涂銓重指示司機楊淑城、建設課長薛文鈞及下游小包商張慶峰等人,向廠商明示或暗示,「這件工程要拿錢出來處理,否則就讓你無法履行合約,鎮長可以發動里長抗議,讓本件工程廢標並沒收押標金,或是透過年度將款項收回,反正他就是有招數」等語,最後廠商迫於權勢,前後共付給350萬元。


檢方並發現涂銓重在2008年8月至12月間,多次以私人名義到3家餐廳消費,事後均以「陪同上級機關餐敘」、「開會聚餐」為由,依業務費名目報支核銷,金額共25萬多元。


高分院更一審判決


檢方在2004年6月間大舉搜索,並將涂銓重約談後聲請羈押,法官裁定以100萬元交保。檢方將涂銓重等人起訴,一審及二審都判決涂銓重有期徒刑16年,日前台中高分院進行更一審審理,法官認為涂銓重身為鎮長,竟居首貪瀆,多次藉職務之便從中牟利、惡行重大,仍然維持有期徒刑16年判決,而薛文鈞處11年徒刑,楊淑城處7年徒刑,張慶峰則處3年徒刑。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4 (週三) 10:29 am
#1 由 lawrencechen2004
飲宴很危險,長官以一個理由叫大家一起吃飯,

吃到一半,就有廠商也跑出來敬酒,

最後,誰付單?事後要付錢,長官也說「不用」。這就怪了。

他一個月 5萬好了,吃這攤一桌也要 5千,我不相信長官願意出錢。

吃飯的人都有事。

這類飲宴,有廠商參加,就最好離席,要不然一開始不要去。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5 (週四) 6:37 pm
#2 由 qwereer2009
沒錯 當土木承辦員 會害到你的就地方首長和廠商

要視牠們為毒蛇猛獸

通話都用公務電話,私人手機不給

吃飯不能同桌 哪怕自己出錢或一個便當一罐飲料都不要

常常聽到有朋友說什麼 每次驗收 或者會勘
有上級單位或長官 都會到餐廳吃飯
雖然大都是廠商付錢
不過就我看來 實在非常危險
-------------------------------------------------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5 (週四) 9:08 pm
#3 由 lawrencechen2004
qwereer2009 寫:常常聽到有朋友說什麼 每次驗收 或者會勘
有上級單位或長官 都會到餐廳吃飯
雖然大都是廠商付錢
不過就我看來 實在非常危險
-------------------------------------------------


通常各位 都用甚麼理由閃掉?

我都說 牙齒痛, 感冒, 開醫生證明給老闆看..

中午 或晚上的飲宴, 又不是 上班時間, 不出席也沒關係..

Re: 前員林鎮長涂銓重 索350萬回扣判16年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5 (週四) 9:11 pm
#4 由 lawrencechen2004
swdswdswd 寫:
而當時擔任鎮長的涂銓重指示
司機楊淑城、
建設課長薛文鈞

下游小包商張慶峰等人


通常就這幾個職務的態度 最奇怪...配合度也最高....
想在 鄉鎮公所終老, 實在危險很大...
有些下游小小包.....其實 人脈背景雄厚....真是....一眼看不完.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5 (週四) 9:39 pm
#5 由 louis19777
qwereer2009 寫:沒錯 當土木承辦員 會害到你的就地方首長和廠商

要視牠們為毒蛇猛獸

通話都用公務電話,私人手機不給

吃飯不能同桌 哪怕自己出錢或一個便當一罐飲料都不要

常常聽到有朋友說什麼 每次驗收 或者會勘
有上級單位或長官 都會到餐廳吃飯
雖然大都是廠商付錢
不過就我看來 實在非常危險
-------------------------------------------------

沒錯
當土木承辦員 會害到你的就地方首長和廠商
但是
這是爛的長官 包商才會
真的要敬而遠之

但是如果是規規矩矩做事的長官 和 包商呢?
反而需要好好的建立交情才是

並不是你遠離長官 包商就永遠不會出事

人家會當包商 長官就是會有些有力的人脈
你自命清高 認為長官 包商都是污水
到時候你遇到事情 找不到有力人士可以幫助你
沒有任何工程是100%完美的
缺點一定有
萬一遇到人家存心找碴的話
你說你跟長官 包商都隔絕 也沒用

俗話說
有關係 就沒關係
沒關係 就有關係

而且
很多人都有錯誤的觀念
誰說吃飯一定要讓包商請客?
你不會說 各付各的
或者是這次讓包商請
下次一定回請回來

這叫有來有往

辦工程是危險
但是危機相對的也是轉機
你會遇到很多包商
遇到好包商千萬不要錯過結交的機會
會讓你的路好走許多

當然所有的前提就是
不要拿人手短 吃人嘴軟

在合法的前提之下
給包商最大的方便

適當的跟好包商往來
會讓你的路好走許多---如果你想往上發展的話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5 (週四) 10:52 pm
#6 由 lawrencechen2004
louis19777 寫:而且
很多人都有錯誤的觀念
誰說吃飯一定要讓包商請客?
你不會說 各付各的
或者是這次讓包商請
下次一定回請回來

這叫有來有往


louis19777 大哥,您講的有道理。

好的包商就是承辦依法辦理,不要亂凹,都會做的很好,

但回頭看 我們的採購制度是價低者得,

除非是上十億以上的工程市場屬於寡占市場,

金額以下,大多八九折報價搶標,品質能照合約走,沒有出問題,

已經是非常了不起。

您有聽說過

「營造廠一個品管人員擔任3個公共工程建築工地所有品管、勞安衛、文書、施工圖繪製」嗎? 他一個月才領3.5萬~4萬。

營造廠想盡辦法凹死每個員工,加班沒有加班費(除非你是粗工、打石工)

月休能6天已經很偷笑了。

晚上還自費跑去上 工地主任班。半夜回家算數量,

若在工務所加班,還不一定可以開冷氣。

電腦螢幕用 15"、17",逼員工自己買NB或自己組電腦在工務所工作。

「報告主任,總經理批示明天請承辦吃飯的公關費用先由您暫墊,零用金會撥補。但單據上要寫清楚承辦的姓名後,才能允許核銷。」

工地勞安衛設施無法落實,缺錢是吧?!

丙方沒做好被抓到,扣款。丙方「放管烙跑」,保留款全部沒收。

每一分、每一毛都扣得緊緊的,

而包商竟然願意撒錢辦兩三桌數萬元請承辦及長官上上下下,那是居心何在呢?



您可有想過,這些敬各位一輪的營造廠現場工程師,

他半酒醉後趴在辦公桌上,半夜醒來,又開始算數量。

這是業界常態、「工程常規」,他會把你當朋友?

他只希望計價順利,別被貓東貓西。



乙方營造廠每個工程師都把承辦人員當「阿伯」,

其實說穿了,是把「承辦」當「潘仔」。

那絕對不是真心交往,只是利害與共罷了。


假如有參加過高鐵工程的營造業同仁都會知道,

德商皕德有系統的引進「合約管理與爭議求償claims」這門學問。

廠商每發一封函,就是隱藏著竣工後求償的機會,他只是輕輕的點到,也不明講。

公路總局、高工局是吃過很多這類的虧。

走求償賺的錢,比完成工程的毛利還多。

廠商真的是您的好朋友?大家都是新台幣的好朋友,看在新台幣的分上。



在怎麼厲害的廠商,難保不會出鎚,他是您好朋友,

品質嚴重缺失,要不要處理呢?

不處理?那可好,不同工種的廠商都是明眼人,

丙方或競爭廠商就開始流傳:

「唉,那是皇家包商啦,就甲乙丙方這群人常常飲宴,不是嗎?」

「又要吃、又要玩、又要抓,還得應付上級長官亂七八糟的視察,
馬的,真厭不下這口氣」

「去SxS作實驗跟櫃台聊天,來工務所就找妹妹聊天,最好是留在工務所打電動,眼睛最好是閉起來。別跑到現場問東問西、妨礙施工。」



我要回請包商,沒有一個包商敢說「好」。

今天 包商若說「好,最好是有來有往」

我還得擔心 會不會被包商蒐證,反過來威脅我。

包商:「您上次不就這樣配合了?為什麼這次就這麼嚴格呢?」

包商:「黑美人那家不錯喔,有來有往喔,要記得叫我去喔。」

政風檢調:「公務員最多只能收受60元以下的饋贈。您吃那頓飯多少錢?」

老老實實的公務員薪水,沒有公務員可以負擔「有來有往」,

除非我有「業外收入」啦,或手上戴著 Rolex。

看在 公務員得自證財產來源的分上,誰可以有來有往?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5 (週四) 11:11 pm
#7 由 lawrencechen2004
連吃個飯都有「處理程序」,這下可好了。

難怪,我老是看到資深員工拚命把水果藍送往政風,聽說可以記嘉獎哩。

通常,長官都會知道哪些廠商會來,廠商就「自動」出現在餐廳,表演「不期而遇」、「好咧好巧」。

廠商 自動付款,然後 您違背此處理程序。廠商都刻意留有消費紀錄。

您事後向政風報備也來不及了。這都要事前報備。
~~~~~~~~~~~~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http://www.afa.gov.tw/Public/service/20 ... 507055.pdf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應事先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為之§7Ⅱ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5 (週四) 11:27 pm
#8 由 lawrencechen2004
交通部所屬員工「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應行注意須知

http://www.thbu5.gov.tw/doc/main_01_10a.doc

狀況處置與注意須知:

1、公務員不得要求或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亦不得參加與其身份、職務顯不相宜之上述活動。但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加者,應簽報 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政風單位。
2、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但本於公務(含外交)禮儀,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飲宴應酬活動,不在此限。
3、公務員若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點辦理採購業務,不接受廠商提供之服務,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食宿。若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生之必要費用。
4、辦理採購業務之公務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或「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5、公務員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因結婚、生育、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所為之飲宴應酬外,不得任意接受飲宴應酬之邀請。
六、本部所屬員工遇有上述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發生,應詳填「交通部所屬員工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簽報知會表」(格式如附表),先報請直屬單位主管核章,並知會政風單位,再陳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核閱後,併案或自行存檔,俾強化自身權益之保障與敬業服務之維護。
七、政風單位受知會前述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後,應逐案建檔備查。凡本部員工拒受關說、拒收餽贈、拒絕不當飲宴應酬,查證屬實者,視情節研議簽報敘獎;若經發現有關係人(請託關說者、餽贈財物者、邀約飲宴者)或本部員工涉嫌違法或失職行為,應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或陳報首長「行政議處」。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5 (週四) 11:32 pm
#9 由 lawrencechen2004
http://www.judicial.gov.tw/ged/2007/ind ... tentID=282

首頁 > 政風業務 > 司法風紀
我國法令對贈受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之規定

〈三〉飲宴應酬

 1.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亦不得參加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之上述活動。
 2.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公務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公務員違反上述端正政風行動方案規定而其情節嚴重應予議處者,由該管政風機構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理。

五、公務員對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處理不當可能產生之後果:

〈一〉行政責任

 1.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者,應接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2.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考績法上之懲處: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違法者,應受懲戒。」懲戒法上之懲戒: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二〉刑事責任

  公務員若於職務上接受廠商業者或民眾之招待、飲宴應酬、贈受財物,而與其特定具體職務有對價關係,雙方具有共識合意又對方所交付之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用以要求公務員就職務上給予方便通融之意,則公務員可能觸犯刑法上或貪污治罪條例上之賄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