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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規範 公務員禁「瓜田李下」行為

供各位使用者發表各類弊案、起訴案、判決案,希望各位使用者以此為借鏡,避免誤觸法網。
發表的資料可以為新聞、起訴書、判決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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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規範 公務員禁「瓜田李下」行為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7月 19 (週一) 1: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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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法部規範 公務員禁「瓜田李下」行為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http://www.udn.com/2010/7/17/NEWS/NATIO ... 0179.shtml
2010.07.17 03:28 am


繼警政署訂「黑白條款」,法務部最近也完成「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案,增訂公務員不得與職務有關的利害關係人接觸,或共同前往不妥當的場所,避免瓜田李下之嫌。

法務部指出,所謂「與職務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例如教育局人員不宜到補教業者家中或補習班喝茶,因為教育局業務上與補教業者可能有管理、督導等關係。

此外,如衛生局人員須進行食品檢驗,也不適宜到從事食品製造或販賣的業者店裡或家裡聊天、聯誼、打牌,即使是下班後的個人時間,因為職務上的關係,這些行為都可能引人非議。

新廉政倫理規範強調,公務員要避免與利害關係人進出不妥當場所,所謂的「不妥當」,除一般認知的聲色場所,還包括具隱匿性的私人招待所。法務部認為,一旦進入具隱匿性的場所,不管談話、行為是否正當,都易給人不當聯想。

不過,如果因公務需要或受邀前往,抵達現場才發現有不宜接觸的對象,或是不宜進入的場所,事後仍可向機關提出報備並敘明原因,此舉也可避免遭人誣陷。

過去有法官被舊識友人邀約喝咖啡,抵達後才發現對方有意關說案件,事後主動向法院報備,後來爆發司法黃牛案件,當初受邀的法官便因為主動向政風單位報備,才能在後來傳出有人收買法官時,提出有力證據證明清白。

【2010/07/17 聯合報】@ http://udn.com/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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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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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iceheart » 2010 7月 19 (週一) 1:49 pm

總是一在的要求基層公務人員
但是爛蛆大部分都是基層民意代表
和民選首長 要成立廉政公署的話
最好連民選代表一起搞
ice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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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7
註冊時間: 2008 4月 19 (週六) 12: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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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當初何苦讀土木? » 2010 7月 19 (週一) 10:34 pm

iceheart 寫:總是一在的要求基層公務人員
但是爛蛆大部分都是基層民意代表
和民選首長 要成立廉政公署的話
最好連民選代表一起搞


推樓上~

要求公務員禁止「瓜田李下」行為?
那高官、首長、民代參加黑道大哥的喪禮、出席商人的婚禮、和一堆鬼才知道有沒有利益關係的人敬酒吃飯,你說不是黑金、不是官商有勾結,只是路過的嗎?以後叫他們也都要報備一下。

哦~嚴格來講,他們不算正式的公務人員,因為沒參加考選部的鑑定,頂多算是約用人員而已。 (XD)
頭像
當初何苦讀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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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9
註冊時間: 2008 3月 27 (週四) 4: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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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10 7月 23 (週五) 1:22 pm

推樓上!
這種行政命令層級規定,制訂得再多,也起不了實質的作用,自欺欺人而已。
真要制訂比較有用的法律規範,到了民意代表那一關,如果不設計一點好處或特權給民意代表利用,法案鐵定過不了,折衷的結果,就像現在一樣,永遠都只規範得到實際上不需規範的人,這些人只要不小心犯個錯,就難逃法律的追究,反而是鑽漏洞的人,出了事也拿他沒輒。
當初陽光法案最基本的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通過不了時,應該就宣告這個政府難逃貪腐衰敗的命運了吧!然而為了小朋友,還是得繼續幹公職,我真的時常想到,萬一政府被推翻了,那我所有公務員尤其是退休後生活的保障就化為烏有了,所以雖然真的不喜歡,但還是又希望政府能撐久一點,至少撐到我不再領他錢的時候。
ew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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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8
註冊時間: 2007 4月 16 (週一) 12:41 pm
來自: 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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