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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朴子市長涉弊案 一審無罪 ; 承辦技士判刑

供各位使用者發表各類弊案、起訴案、判決案,希望各位使用者以此為借鏡,避免誤觸法網。
發表的資料可以為新聞、起訴書、判決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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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前朴子市長涉弊案 一審無罪 ; 承辦技士判刑

文章由 qwereer2009 » 2010 7月 27 (週二) 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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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前朴子市長涉弊案 一審無罪
更新日期:2010/07/21 20:59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1日電)前嘉義縣朴子市長黃麗貞等人被控於民國95年涉嫌與廠商勾結,且未實質驗收工程,圖利特定廠商;經法官審理,查無證據證明黃麗貞涉入,嘉義地院今天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起訴書表示,除了黃麗貞起訴外,當時擔任朴子市公所秘書林志偉,公所工務課代理課長蘇茂章、曾任朴子市公所公務課技士張治宏、侯世忠,以及恆昇顧問公司負責人黃敏修、樁築營造公司負責人陳慶芳 6人一併被起訴。


起訴書指出,嘉義縣荷苞嶼排水疏浚工程於95年間獲中央補助新台幣 980萬元,由恆昇顧問公司負責設計規劃,委由朴子市公所辦理公開招標及驗收,工程於96年2月由樁築營造公司得標。


陳慶芳因實際施作時,無法達成恆昇公司設計的坡度,恐造成邊坡土堤崩落危機,因此逕自變更施作方式,以改變斷面坡度方式施工。


起訴書表示,黃麗貞、林志偉、蘇茂章、張治宏及侯世忠等人,基於經辦公用工程共同舞弊犯意,涉嫌與黃敏修相互勾結,意圖為陳慶芳的不法利益,變更設計預算書等相關資料。


起訴書指出,樁築營造公司於96年5月14日申報竣工,朴子市公所指派張治宏及侯世忠負責驗收, 2人未實質驗收,僅以目視檢驗疏浚情形,就認定疏浚土方數量符合契約規定,通過驗收。


嘉義地方法院發言人林坤志指出,經審理,林志偉、張治宏、侯世忠 3人怠忽職守,未監督把關公共工程,製作不實紀錄,讓廠商驗收過關。陳慶芳未依圖施作,製作不實文件詐領工程款項。


林坤志表示,黃麗貞為朴子市長,蘇茂章為工務課代理課長,2人有監督下屬責任,上司監督不周,未能及時發現下屬缺失、犯罪,並不等同於參與犯罪。經調查後,查無證據證明2人有涉及不法。


因此,黃麗貞等人涉工程弊案中,除黃麗貞、蘇茂章、黃敏修無罪外,林志偉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 3年,並於判決確定後 3個月內向嘉義縣公庫支付20萬元。


另外,張治宏判處有期徒刑3年;侯世忠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陳慶芳判處有期徒刑1年。990721
qwereer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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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
註冊時間: 2009 7月 23 (週四) 5: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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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qwereer2009 » 2010 7月 27 (週二) 1:51 pm

20090122荷苞嶼疏濬案聯合聲明稿 載自朴子市公所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2日針對朴子市公所於96年度荷苞嶼清淤案,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針對該案朴子市公所也立即回應,該疏濬案於96年度辦理疏濬,主要業務由公所工務課承辦,主辦業務者為技士張治宏,疏濬工程之規劃設計是由縣府發包,公所承辦依規劃設計進行發包及工程,因考慮到汛期的關係,當時的確與時間競賽,立刻著手於疏濬工程,發包工作依法令規定辦理,由當時的最低標樁築營造得標展開疏濬工程,後因,楊秀玉議員提請建議,將疏濬工程之剩餘款在延伸疏濬到鹿草轄區內之荷苞嶼上游,經縣府同意並委請設計公司變更設計後,因考慮到汛期以及工程整體延續,由縣府同意朴子市公所繼續辦理施工工程,在完成疏濬工程之後,正在辦理驗收等等工程相關工作之時,審計室剛好來查察公所之工程案件,在審計室查核過程中即發現,公所於變更設計中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辦人張治宏立即呈報,公所立刻凍結支付廠商費用,並著手更正錯誤,後於97年1月22日便因檢調搜索,該案便成為公務人員聯合犯罪、圖利廠商之重大案件。
該案牽涉之公務人員包含主秘林志偉、代課長蘇茂章、承辦張治宏、發包中心侯世忠聯合表示:我們都是正式公務人員,主掌各業務時間皆超過10年,黃麗貞市長上任之後,的確增加我們的工作量,有些工作甚至都超過我們的專業,我們也都是在地朴子人,看到市長認真在建設地方,我們也
跟隨腳步,一邊工作一邊努力學習,由於疏濬案行政疏失,造成市長莫大困擾也感到非常抱歉。

承辦張治宏表示:由於我的疏失造成長官及公所同事的無謂官司,我至感抱歉,檢調於調查中,我及明白坦承作業疏失,沒將工程變更設計後之長度做重新更正,援用變更前之設計計算,但發現錯誤之後,我也立即呈報,並凍結補助款,一毛錢也沒讓廠商拿到,若是蓄意圖利廠商,手法不會如此,也希望大家了解、諒解,對於市長及同事,除了抱歉,也感謝大家對我的體諒,遭懷疑之後,我不敢再大意,也沒有喪志,還是跟隨市長腳步,力拼地方建設。
黃麗貞市長表示:公所之業務不是一個人能獨立完成,不管是監督或者是現在的質疑,我都能勇於面對,因為公所承辦之任何一項工程都是公開且明白,我不會挑戰司法,我只想建設朴子,我只能說『沒有任何一家廠商付錢給公所人員、公所人員也沒有收受任何不法利益』如果因為行政疏忽,所造成的懷疑,希望司法公平、公正、公開審理。
qwereer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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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10 7月 28 (週三) 1:24 pm

在網路上搜到這個案件的經過,判決結果,長官沒罪就算了,施工廠商有罪,設計監造技師沒罪,竟然基層承辦人員有罪,長官和技師的防火牆不知是怎麼築得那麼好?

嘉縣朴子市長黃麗貞等涉工程弊案 遭起訴

中央社2009/01/22


嘉義縣朴子市長黃麗貞與公所祕書林志偉等人,被控與廠商勾結,且未實質驗收工程,圖利特定廠商,今天被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檢方表示,除了黃麗貞、林志偉被起訴外,還包括曾任朴子市公所公務課代理課長蘇茂章、曾任朴子市公所公務課技士張治宏、侯世忠,以及恆昇顧問公司負責人黃敏修、樁築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慶芳等七人。

檢方指出,嘉義縣荷苞嶼排水疏浚工程於95年間獲中央補助新台幣980萬元,由恆昇顧問公司負責設計規劃,委由朴子市公所辦理公開招標及驗收,工程於96年2月由樁築營造公司得標承作。

檢方說,陳慶芳因實際施作時,無法達成恆昇公司設計的坡度,恐造成邊坡土堤崩落危機,因此逕自變更施作方式,以改變斷面坡度方式施工。

而黃麗貞、林志偉、蘇茂章、張治宏及侯世忠等人,基於經辦公用工程共同舞弊犯意,與恆昇公司負責人黃敏修相互勾結,意圖為陳慶芳的不法利益,變更設計預算書等相關資料,總計舞弊金額達166萬6000多元。

樁築營造公司於96年5月14日申報竣工,朴子市公所指派張治宏及侯世忠負責驗收,兩人未實質驗收,僅以目視檢驗疏浚情形,就認定疏浚土方數量符合契約規定,通過驗收。

檢方表示,黃麗貞、林志偉、蘇茂章、張治宏、侯世忠及黃敏修,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嫌;陳慶芳則涉偽造文書等罪嫌,今天一併起訴。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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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圖利索回扣 朴子市長黃麗貞遭檢方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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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江俊亮嘉義縣二十二日電)嘉義縣朴子市長黃麗貞、黃文峰夫婦,自2006年二月起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以選擇性招標、借牌圍標等方式,圖利特定廠商,並從中索取回扣,今天遭嘉義地檢署「查黑中心」與南機組搜索。


嘉義地檢署表示,黃麗貞與曾擔任第十二、十三屆嘉義縣議員、第三屆台灣省諮議會諮議員的夫婿黃文峰,涉嫌自前年二月起,透過朴子市公所招標工程,圖利特定廠商,並從中索取回扣,今天由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顏榮松指揮「查黑中心」與南機組幹員前往朴子市公所等地搜索。
檢方指出,黃麗貞、黃文峰夫婦,涉嫌圖利的部分包括五大項工程,決標金額新台幣四千多萬元,被人檢舉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由於黃文峰目前人在中國,因此檢方「查黑中心」與南機組幹員兵分二十二路,搜索朴子市公所、市長寓所、特定廠商與承辦人員住所。

檢方表示,黃麗貞、黃文峰夫婦涉案的五大項工程包括:

第一、涉嫌圍標荷包嶼排水疏濬工程,圖利特定廠商。

第二、九十五、九十六年度涉嫌選擇性招標二十三項工程,以及朴子市四維路北側道路護堤等六項工程,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並借牌圍標,索取回扣。

第三、涉嫌勾結土木結構技術師事務所規劃「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以綁標方式,限制廠商需使用黃文峰在中國大陸工廠生產的高壓磚。

第四、涉嫌洩露「朴子市第一納骨塔堂骨櫃及神像設備工程」底標給特定廠商,協助特定廠商圍標,圖利特定廠商,再從中索取回扣。

第五、涉嫌協助營造公司圍標朴子市永和里聯合集會所新建工程等四項工程。

由於嘉義縣政府社會處原本預定今天下午在朴子市公所發放低收入戶救濟米,但是市公所遭嘉義地檢署「查黑中心」與南機組搜索之後,市公所呈現一片低氣壓,因此縣府社會處緊急透過縣府行政管理處通知取消媒體採訪行程。

嘉義地檢署表示,黃麗貞與相關涉案人員目前已被帶回嘉義地檢署偵訊,由於事證明確,因此檢方將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相關人員。

1/22/2008 5:46: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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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苞嶼圖利案 黃麗貞、汪謙仁無罪

【聯合報╱記者陳永順、黃煌權/嘉義報導】

2010.07.22 03:22 am


嘉義縣朴子市前市長黃麗貞、鹿草鄉前鄉長汪謙仁,分遭檢方起訴涉嫌朴子市荷苞嶼排水疏浚工程圖利廠商、詐領臨時人員薪資等貪汙弊案,嘉義地方法院昨下午分別宣判,黃麗貞、汪謙仁各判無罪。

今年3月卸下朴子市長職務的黃麗貞表示,完全是公所行政人員疏失所造成,絕對沒有弊案,感謝法官明察秋毫,還她清白。

市公所前主任秘書林志偉,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

前工務課技士張治宏、侯世宗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2月,

椿築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慶芳判處1年。

當時代理工務課長蘇茂章、恆昇公司負責人黃敏修無罪。

嘉義地檢署去年11月起訴汪謙仁在民國89年擔任鄉長任內,涉嫌詐領臨時人員薪資案。法官判決,無法推斷汪謙仁等6人明知吳姓臨時人員未到公所工作,造成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署名、盜用印章、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犯行,諭知無罪。
ew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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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小技士 » 2010 7月 28 (週三) 10:39 pm

承辦技士既然「發現錯誤之後,立即呈報,並凍結補助款,一毛錢也沒讓廠商拿到」,怎麼還會被判刑呢.....?
小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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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10 7月 29 (週四) 9:08 am

小技士問的問題也是我的疑惑,
我記得在基礎訓時,講貪污罪的老師有說過,比較嚴謹的貪污定罪是要有圖利和獲利的事實以及對價關係,如果及時把款項凍結也可以定罪,那鐵定會讓公務員在辦工程時,在興利與除弊的選擇上愈來愈趨保守。

另外我前次的回文有提到設計監造技師沒有罪的問題,經再把相關報導仔細讀一次,發現報導中只提到恆昇顧問公司是規劃設計,似乎沒有承攬監造這一塊,或許這就是防火牆吧!
遇上工程實務上非常難以按圖施工時,施工監造或驗收的責任是無窮大的,以往辦疏濬工程的承辦和驗收時就有很深的感受。
ew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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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前朴子市長涉弊案 一審無罪 ; 承辦技士判刑

文章由 Kick-Ass » 2010 7月 31 (週六) 1:15 am

qwereer2009 寫:陳慶芳因實際施作時,無法達成恆昇公司設計的坡度,恐造成邊坡土堤崩落危機,因此逕自變更施作方式,以改變斷面坡度方式施工。

起訴書指出,樁築營造公司於96年5月14日申報竣工,朴子市公所指派張治宏及侯世忠負責驗收, 2人未實質驗收,僅以目視檢驗疏浚情形,就認定疏浚土方數量符合契約規定,通過驗收。



感覺很奇怪到底該怎麼做才是安全的,
實在令人深感警惕,
是這兩點難以脫罪嗎?
所以判刑確立嗎?

公務人員真的要很小心很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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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vmax997 » 2010 7月 31 (週六) 8:06 pm

只能說依規定辦理.然後提出凍結設計相關文件證明.還有光跟檢調證明不能只是口頭說明要提出文字證明相關事証.還有把何謂圖利以及貪污收賄跟釐清.
辦事小心還要加點細心.
vmax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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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小小火狐狸 » 2010 7月 31 (週六) 9:08 pm

ewb2 寫:小技士問的問題也是我的疑惑,
我記得在基礎訓時,講貪污罪的老師有說過,比較嚴謹的貪污定罪是要有圖利和獲利的事實以及對價關係,如果及時把款項凍結也可以定罪,那鐵定會讓公務員在辦工程時,在興利與除弊的選擇上愈來愈趨保守。

另外我前次的回文有提到設計監造技師沒有罪的問題,經再把相關報導仔細讀一次,發現報導中只提到恆昇顧問公司是規劃設計,似乎沒有承攬監造這一塊,或許這就是防火牆吧!
遇上工程實務上非常難以按圖施工時,施工監造或驗收的責任是無窮大的,以往辦疏濬工程的承辦和驗收時就有很深的感受。


我個人認為,會不會這個案子是公所自己監造,所以承辦人員才會面臨如此重刑期
另提到現場目視驗收,不然要如何驗收?假設大排寬30M,驗收高程如何量,當然是目視驗收
出土量就是監造負責
小小火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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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ouis19777 » 2010 8月 01 (週日) 12:50 pm

小小火狐狸 寫:
ewb2 寫:小技士問的問題也是我的疑惑,
我記得在基礎訓時,講貪污罪的老師有說過,比較嚴謹的貪污定罪是要有圖利和獲利的事實以及對價關係,如果及時把款項凍結也可以定罪,那鐵定會讓公務員在辦工程時,在興利與除弊的選擇上愈來愈趨保守。

另外我前次的回文有提到設計監造技師沒有罪的問題,經再把相關報導仔細讀一次,發現報導中只提到恆昇顧問公司是規劃設計,似乎沒有承攬監造這一塊,或許這就是防火牆吧!
遇上工程實務上非常難以按圖施工時,施工監造或驗收的責任是無窮大的,以往辦疏濬工程的承辦和驗收時就有很深的感受。


我個人認為,會不會這個案子是公所自己監造,所以承辦人員才會面臨如此重刑期
另提到現場目視驗收,不然要如何驗收?假設大排寬30M,驗收高程如何量,當然是目視驗收
出土量就是監造負責



要知道來龍去脈只有去問當事者才能清楚
看新聞是無法了解真相的

現在的記者都很差的 隨便寫寫交差
你們還真是單純 看新聞就想了解案情 在那邊猜 怎麼會這樣就判刑

絕對沒有這麼單純
如果有這麼單純 那也不用擔心 上訴一定無罪
louis1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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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tock9999 » 2010 8月 01 (週日) 3:04 pm

ewb2 寫:小技士問的問題也是我的疑惑,
我記得在基礎訓時,講貪污罪的老師有說過,比較嚴謹的貪污定罪是要有圖利和獲利的事實以及對價關係,如果及時把款項凍結也可以定罪,那鐵定會讓公務員在辦工程時,在興利與除弊的選擇上愈來愈趨保守。

另外我前次的回文有提到設計監造技師沒有罪的問題,經再把相關報導仔細讀一次,發現報導中只提到恆昇顧問公司是規劃設計,似乎沒有承攬監造這一塊,或許這就是防火牆吧!
遇上工程實務上非常難以按圖施工時,施工監造或驗收的責任是無窮大的,以往辦疏濬工程的承辦和驗收時就有很深的感受。


剛剛去司法院找這個判決書
剛剛本來想把整個判決書貼上來...不過好像字數過多...貼不完整
有興趣的到下面網址...嘉義地方法院...關鍵字.. 朴子市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判決書裡面寫的東西比新聞稿多
看判決書這件是技士自己監造的....
又提到本案有變更設計金額達200多萬...但沒經過比價議價的程序....

節錄判決使用之法條...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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