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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921棄土場案 6官員判無罪/法官嗆檢 技術性隱匿公文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1 (週日) 11:06 pm
#0 由 slopeqq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1 (週日) 11:28 pm
#1 由 slopeqq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1 (週日) 11:46 pm
#2 由 sandaniel.tw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3 (週二) 7:23 am
#3 由 ewb2
個人在彰化縣政府的工程單位工作,當初洪紹文檢察官調至彰化擔任主任檢察官時,
課長還特別把大家都叫去提醒要小心一番,現在才知道原來有這段故事在。

不過我相信大部分的檢察官都還是很替基層職員著想的,
否則,以現在工程各個不同主管機關(工程會、營建署、主計、...)一大堆的規定,
加上工程案件通常都有相當的時效性,
辦工程的人要不犯錯真的很困難。
雖然我只有二年的經驗,起碼在我工作的這段時間,
我感覺到政風和檢調都還蠻替基層承辦人員的立場著想的,
也就是都站在協助共同防弊肅貪的立場,而不是找你的麻煩。
或許和近幾年來工程人員辦事風氣轉換也有關吧。

至於為什麼重大案件的辦案結果會令人感到洩氣,
我覺得那是台灣的高層政治問題,
和我們這些基層每天碰到地方政治問題一樣,
需要有決心的政府、百姓還有最重要的「時間」來解決。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3 (週二) 10:34 am
#4 由 ivi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5 (週四) 1:56 pm
#5 由 slopeqq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5 (週四) 2:10 pm
#6 由 ivi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9 (週一) 12:38 am
#7 由 llmj
辦公共工程真的當公務員裡風險最高的職缺之一,與建管人員有不相上下之相同處,重點出在檢調單位的心態,無法承認行政與技術分利,檢調如果過於防弊,就會一直懷疑公務員圖利,官司就會跑不完。尤其台灣的工程最大的問題就是「最低價決標」,低成本卻要高獲利,大家都想撈,造成工程品質低落,真正花在做工程的錢少之又少。勸大家公門真的好修行,幫忙把採購法修一修吧!工程與採購是不能混為一談的,轉貼朋友的意見:『建築工程是先簽約才施工和安裝,等完成了才看到成品。採購則是先驗貨,再簽約付錢。兩個動作的程序完全相反,當然人的因素就占了很大的比例。』目前的採購法通案使用在工程,造成工程品質一直無法提升。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9 (週一) 12:46 am
#8 由 llmj
不過話說回來,最近有一個長官,考上檢查事務官,他也是土木人(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我就覺得他進地檢署很棒,從檢調系統去影響法律人的思維,不要一直把公務員當賊。尤其是年輕的公務員(土木、建築類科),素質愈來愈高,這是一個好現象,不要因為制度的關係,扼殺了政府機關改革換血的機會。

推薦有理想有抱負的土木人,一定要考上公務員,來改革這個奇怪的制度體系,創造新的環境品質。

文章發表於 : 2008 3月 30 (週日) 1:14 am
#9 由 果然翁
這幾年工作經驗,基層公務員風氣已改善許多,年輕人的素質與觀念都有很大的改變,
但是國家為了省錢,工程採購幾乎都是最低標
雖然工程會推三級品管,全民督工多年,
但是要1萬多家營造廠商都有品管的觀念,沒有10幾20年,難!
因此,現階段工程開標前,主辦和監造單位也只能祈求好包商出現

工程施作的主體在營造業的工地主任,工班和一級品管
最低標標來的工程,常要從三五個工地共用同一個工地主任和品管來賺錢或不賠錢
工班技術好壞有時也顧不了
二級的監造和主辦單位公務員,真的是在品質和預算執行進度間兩難
越基層的單位,案件小數量多,主辦公務員常得拜託二級去幫忙做三級的事情

個人認為,營建署和工程會可以大力推動技術士制度
對於現行規定應備技術士的工程標案金額建議大幅降低
只有對於現場實際執行工作人員有技術士之法令約束,增加其技術門檻,工作尊嚴時
整體公共工程施工品管才能步入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