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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921棄土場案 6官員判無罪/法官嗆檢 技術性隱匿公文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1 (週日) 11:06 pm
#0 由 slopeqq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歷經6年纏訟,彰化縣921震災建築廢棄土物處理場弊案昨天一審宣判,曾遭收押長達4個月的前彰化縣環保局長黃勝發、地政局長許振利等6名官員及3名包商全獲判無罪;法官在判決書中更直指檢察官「技術性隱匿」環保署一份有利被告的公文,造成被告遭延押,作法可議。

延押被告作法可議

判決指出,民國88年921大地震後,彰化縣內多處民宅倒塌,為有效完成重建,縣府根據總統頒布的緊急命令,制定棄土場設置要點及作業程序,並選定大村鄉及花壇鄉兩處山區,先後委託潔興及雙倫公司設置棄土場。

判決指出,90年間,彰化檢方接獲檢舉,指稱棄土場設置過程違法,縣府官員涉嫌圖利,檢察官洪紹文偵辦,於同年6月先後聲押黃勝發、許振利等官員及多名包商,並於同年10月偵結起訴黃勝發等人。

批檢方起訴不合理

承審法官洪志賢在長達一百多頁的判決書中,槓上當年承辦檢察官洪紹文,不但指出十多點檢察官不合理的起訴理由,包括斷章取義公文內容;官員合法修改錯誤地方,卻指稱官員偽造文書;官員未經手的公文,也能憑空指稱官員涉嫌塗改該公文等。

而在判決理由第一點中,更直指檢察官「技術性隱匿」一張有利於被告的環保署公文,法官指出,檢方在90年6月13日、18日分別將許振利、黃勝發聲押獲准,但環保署在同月21日就已函覆檢方,指棄土場是依緊急命令規定辦理,也已送交中央備查,「應無不妥」,檢察官卻對該紙回覆函視若未睹,不但繼續羈押2名被告,還延押並起訴。

公文附廠商卷宗內

法官指出,相關卷宗堆疊起來幾乎一個人高,檢方在起訴書中,對於該紙公文隻字未提,而且將該紙事關被告官員的公文附卷於同案另一名被告廠商卷宗內,這種作法在司法偵辦實務中不但少見,也不合理,甚至影響法官審理延押的判斷。

3包商同時判無罪

法官審理認為棄土場設置過程符合總統緊急命令,處理過程中或許有缺失,但官員並無圖利他人的不法行為,因此判決被起訴的黃勝發、許振利、前環保局一課課長楊素季、稽查員陳文祥、地政局股長陳文樵、課員陳靖霖等6名官員及包商張炳聰、黃駿霖、劉國彬全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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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關鍵公文?檢方︰認知有差異
〔記者謝介裕、阮怡瑜、林俊宏/綜合報導〕針對在偵辦彰化縣府廢棄土物案中,遭質疑涉嫌隱匿關鍵公文事證一事,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洪紹文強調,係依法行政,也依當時掌握的事證偵辦,絕無預設立場。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也力挺檢察官,強調相信檢察官並無此行為,而是認知有差異;法務部表示,目前還不清楚案情細節,無法進一步對外回應,但如果檢察官有明顯疏失,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至於環保署的回覆公文,洪紹文說,也附在該案相關被告卷宗之中,但要附在哪一名被告卷宗裡面,法規並未明文規定,在此前提下,何來隱匿?

更何況,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人員,難道對卷宗相關事證附件均要詳細交代在第幾頁或哪一名被告卷宗裡頭?相信只要法官夠用心詳閱、過濾卷宗,便不難察覺檢方所提相關事證,因此對法院書類所提上述公文內容未表明的相關陳述,深表無法接受。

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宋恭良指出,洪紹文在今年8月底由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被降調至南投地檢署擔任檢察官,被分配在偵辦組,與同為偵辦組的檢察官一樣須輪班執內、外勤,案件也未少分。

新聞出處:
96年10月16日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 ... ay-so2.htm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1 (週日) 11:28 pm
#1 由 slopeqq
會貼這一條新聞,在於為何很多人說土木的公務員很難做很危險。公務員做久了會怕事消極..
因為..檢調的主觀對於工程人員有很大的偏見!!
今日不貪污、依法行政就沒事??
不是的..就是這一種檢察官的白色恐怖令人感到在台灣公務機關辦工程非常挫折。

這一件案子法官明察秋毫還給相關官員清白,似乎得到正義了。只是..在這6年中的煎熬..早就把一個人的鬥志跟抱負消磨殆盡。
再來的日子..我想相關官員遇到案子就是能推就推..反正薪水照領,然後就是另一個新考進來或者從別地方進來沒有遇過的承辦人來辦複雜或難搞的大案。惡性循環...
(印堂發黑)

題外話:
我總覺得台灣的司法真的只對奉公守法的人有威嚇性,對於惡性重大知法玩法的人,台灣司法反而草草略過。
司法資源對於這一種政府官員的行政瑕疵案非常的積極。
至於重大刑案、淘空金案..除了力霸案以外...今年..中興銀行王玉雲偷渡成功..台鳳案總經理落跑成功..
唉..
真是令人對司法失望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1 (週日) 11:46 pm
#2 由 sandaniel.tw
是阿~~
做那麼多文書資料,就是給人挑毛病用的。

雖然說未被證明有罪前是無罪的,但是少數檢察官開始偵辦就是認為你有罪,沒罪也抓一些小瑕疵狂作文章。

政府部門有些事情真的一招虛工法用到老。
(XD)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3 (週二) 7:23 am
#3 由 ewb2
個人在彰化縣政府的工程單位工作,當初洪紹文檢察官調至彰化擔任主任檢察官時,
課長還特別把大家都叫去提醒要小心一番,現在才知道原來有這段故事在。

不過我相信大部分的檢察官都還是很替基層職員著想的,
否則,以現在工程各個不同主管機關(工程會、營建署、主計、...)一大堆的規定,
加上工程案件通常都有相當的時效性,
辦工程的人要不犯錯真的很困難。
雖然我只有二年的經驗,起碼在我工作的這段時間,
我感覺到政風和檢調都還蠻替基層承辦人員的立場著想的,
也就是都站在協助共同防弊肅貪的立場,而不是找你的麻煩。
或許和近幾年來工程人員辦事風氣轉換也有關吧。

至於為什麼重大案件的辦案結果會令人感到洩氣,
我覺得那是台灣的高層政治問題,
和我們這些基層每天碰到地方政治問題一樣,
需要有決心的政府、百姓還有最重要的「時間」來解決。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3 (週二) 10:34 am
#4 由 ivi
做公共工程,先求自己不拿錢 (這要禁得起誘惑,常常不是操守的問題,而是合不合群的問題)。

再來就是在做每一個動作前,要想想有沒有圖利之嫌?
如果有,可以改正就改,不能改正,就要想清楚:這事圖利了誰,誰是主意者?
想一些辦法,留下證據保護自己,證明自己當初並非做這樣的判斷。
真的不行,寧可擺爛也不要去冒抓去關的風險。

平常多多了解採購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不要幹了圖利的事,自己都還不知道。
電話裡儘量避免講敏感的公事,有這類事都當面談。

以上,說起來簡單,做起來要細細揣摩,並不容易,
這也是為什麼大家考上高考,都會先問哪個單位業務比較單純、輕鬆,
畢竟好不容易考上了,如果卻進到一個複雜的環境,
捨得急流勇退的人恐怕是少數啊。

我們這國家的檢調,對工程採購簡直是個大外行,
一旦介入調查,往往都是很草率地聲押、起訴,
讓相關承辦人員,承受很大的身心壓力。

不過還值得慶幸的是,除非你的案子金額夠大,
罪證夠明確,否則檢調單位是沒有空來查你的案子的。

總之,一切小心。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5 (週四) 1:56 pm
#5 由 slopeqq
工程會在民國90年就已經召開過類似的會議,用以釐清司法人員、工程人員對貪瀆相關的犯罪條件認知。
只不過..會是開了..但...台灣檢調單位的認知以及辦案態度,仍然停留有罪認定及羅織罪名的思維。
上述會議中,工程會也有說明,工程人員大都被以圖利罪嫌起訴者,但最後判刑確定比例偏低。也就是說..所謂刑法裡面的圖利罪..其成立條件模糊,讓執法的人從寬認定,因此工程人員動則得咎。
另外台灣司法會起訴的依據來自於1.自白2.證據證人指控。
為何很多人會被起訴,證據跟證人指控就會讓檢調去搜索了。另外就是取得你的自白筆錄,若你不承認,就被收押以防串供或者一直24小時疲勞轟炸偵訊。
在公家機關做事以人和為主要,不管對同事、主管及包商皆要人和。核心價值當然不可違法及貪污。我也確信在今天的公務環境,敢真的胡搞瞎搞亂收錢的害群之馬是少數了。
今日不是嚴守法規、事事小心就可以相安無事。若你是辦工程的技士,你應該知道,你身上背的工程案不只一件,你要看的工地不只一處,你也不可能24小時都待在工地..何況在辦公室內還有一堆文跟內業..若包商想搞你,只要在你承辦的工程中故意偷工減料,混凝土加水、鋼筋少幾根,然後去調查站檢舉你,你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就如同我前面所說的,即使後來證明你無罪..也過了好幾年,內心的煎熬跟名譽受損誰來賠你??
所以..公家機關不敢求進步或者行政效率低,不是沒有原因。有一種是公務員怠惰,但更多的原因是人人怕司法的白色恐怖。
而且..只要你承辦的案件跟別人用不一樣的或者是第一件試辦的...例如BOT、統包等等...哪一件沒有爆發所謂弊案??
只是我蠻納悶..這些所謂弊案爆發時,媒體都大幅報導,但最後真的確定有罪的..不知道有幾件?我很想要知道這方面的資訊。
事實上..我覺得若能成立類似公務工程人員的工會或互助會,就像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工會一樣的組織。每個土木的工程人員都可加入並繳會費。當發生司法問題時由工會聘請律師及提供相關專業諮詢幫助。在平時也可以舉辦工程案例研討、法律方面的課程,我覺得這對整個公務員生態應該會有很大的幫助。
而且也可以導正許多司法的偏見。只是想歸想..好像夢想很遙遠。
在此之前..還是多行善事積陰德,不要跟著胡搞,研讀法規,你結構學可以忘記不會算,但採購法你不可以忘記,事事留證據,若苗頭不對,落跑一走了之總比官司纏身,卻什麼都沒有來的好。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5 (週四) 2:10 pm
#6 由 ivi
slopeqq 寫:
(前文恕刪)
事實上..我覺得若能成立類似公務工程人員的工會或互助會,就像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工會一樣的組織。每個土木的工程人員都可加入並繳會費。當發生司法問題時由工會聘請律師及提供相關專業諮詢幫助。在平時也可以舉辦工程案例研討、法律方面的課程,我覺得這對整個公務員生態應該會有很大的幫助。
而且也可以導正許多司法的偏見。只是想歸想..好像夢想很遙遠。
在此之前..還是多行善事積陰德,不要跟著胡搞,研讀法規,你結構學可以忘記不會算,但採購法你不可以忘記,事事留證據,若苗頭不對,落跑一走了之總比官司纏身,卻什麼都沒有來的好。


推好文~

slopeqq兄說的,我蠻認同的;
就以省技師公會來說,會員四千多人,本以為會是一個鬆散的組織,
但實際運作上,卻能夠在法規修訂、技師權益爭取上發揮不少作用。
真的是人多力量大。

前陣子有聽聞部份擁有技師執照的公務人員,希望也能加入公會,
前提是會費希望可以減少。如果可行的話,必定可以大大增加公會的力量。
這跟slopeqq兄所提,都還僅是構想階段,
可是土木人確實可以利用這類的方法,集結起來,
共同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9 (週一) 12:38 am
#7 由 llmj
辦公共工程真的當公務員裡風險最高的職缺之一,與建管人員有不相上下之相同處,重點出在檢調單位的心態,無法承認行政與技術分利,檢調如果過於防弊,就會一直懷疑公務員圖利,官司就會跑不完。尤其台灣的工程最大的問題就是「最低價決標」,低成本卻要高獲利,大家都想撈,造成工程品質低落,真正花在做工程的錢少之又少。勸大家公門真的好修行,幫忙把採購法修一修吧!工程與採購是不能混為一談的,轉貼朋友的意見:『建築工程是先簽約才施工和安裝,等完成了才看到成品。採購則是先驗貨,再簽約付錢。兩個動作的程序完全相反,當然人的因素就占了很大的比例。』目前的採購法通案使用在工程,造成工程品質一直無法提升。

文章發表於 : 2007 10月 29 (週一) 12:46 am
#8 由 llmj
不過話說回來,最近有一個長官,考上檢查事務官,他也是土木人(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我就覺得他進地檢署很棒,從檢調系統去影響法律人的思維,不要一直把公務員當賊。尤其是年輕的公務員(土木、建築類科),素質愈來愈高,這是一個好現象,不要因為制度的關係,扼殺了政府機關改革換血的機會。

推薦有理想有抱負的土木人,一定要考上公務員,來改革這個奇怪的制度體系,創造新的環境品質。

文章發表於 : 2008 3月 30 (週日) 1:14 am
#9 由 果然翁
這幾年工作經驗,基層公務員風氣已改善許多,年輕人的素質與觀念都有很大的改變,
但是國家為了省錢,工程採購幾乎都是最低標
雖然工程會推三級品管,全民督工多年,
但是要1萬多家營造廠商都有品管的觀念,沒有10幾20年,難!
因此,現階段工程開標前,主辦和監造單位也只能祈求好包商出現

工程施作的主體在營造業的工地主任,工班和一級品管
最低標標來的工程,常要從三五個工地共用同一個工地主任和品管來賺錢或不賠錢
工班技術好壞有時也顧不了
二級的監造和主辦單位公務員,真的是在品質和預算執行進度間兩難
越基層的單位,案件小數量多,主辦公務員常得拜託二級去幫忙做三級的事情

個人認為,營建署和工程會可以大力推動技術士制度
對於現行規定應備技術士的工程標案金額建議大幅降低
只有對於現場實際執行工作人員有技術士之法令約束,增加其技術門檻,工作尊嚴時
整體公共工程施工品管才能步入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