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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01:47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台南市議員李文俊於縣市合併前擔任台南縣善化鎮長時,無視承辦人員簽公文反對,對一名不符合領取急難救助金資格的婦人,違法核撥一萬五千元救助金。儘管他說這只是行政行為,絕非圖利特定對象,但台南地方法院廿一日仍依圖利罪判刑二年八個月。
五十二歲的李文俊,九十五年至九十九年間擔任善化鎮長;縣市合併升格後,又轉換跑道當選台南市議員。
李文俊擔任善化鎮長期間,有一楊姓婦人因土地徵收問題,向鎮公所爭取補助長達十多年未果。由於楊婦並不具申請急難救助條件,李文俊卻於九十九年十月間,向對方表示會替她處理補償事宜,事後指示民政課呂姓里幹事,替楊婦辦理急難救助金申請。呂姓里幹事詢問楊婦情況後,發現根本不符合救助條件,於是在公文上記載「本案奉鎮長指示辦理,請依規定及檢附資料予以審查救助資格」,經轉送公所處理,公所社會課魯姓課員初審也認定不符申請條件,公文上簽註「不予補助」。
沒想到,李文俊卻無視同仁的審查意見,仍批示「准予核發」,並於十一月間撥款一萬五千元給楊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