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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教育處長涉圖利 遭檢起訴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29 (週四) 1:20 am
#0 由 紫煌
前桃教育處長涉圖利 遭檢起訴

中央社 – 2012年11月28日 下午3:56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28日電)教育部中等教育司長張明文任職桃園縣教育處長時,涉嫌圖利中學取得「探索體驗教學中心」土地使用權,今天被檢方起訴。
桃園地檢署指出,張明文民國98年任職桃園縣政府教育處長時,得知台北市私立復興高級實驗中學成立「探索體驗教學中心」,需要戶外教學用地,因此與桃園縣內的兩所學校協調。
檢方指出,教育處為縣府內部單位,非獨立機關,無對外締約能力,張明文為使復興實驗中學取得低價用地,協調桃園縣石門國小、奎輝國小提供用地,供復興實驗中學使用。
張明文以教育處名義,與復興實驗中學簽署「探索教育中心」合作備忘錄,使得復興實驗中學以低價取得石門國小等學校的土地權。
檢方認為,張明文圖利復興實驗中學取得土地使用權,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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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新聞,感覺上檢座可能認為「未經公開招標程序」就「私相授受」不合理吧!

但是究竟復興中學有得到什麼好處?國小是否有在教學上得到什麼幫助?
教學中心對於教育是否有正面意義?對於國小來說提供的是不是無力維管的土地?

這些報導通通沒有提。

讓人直覺就是檢察官體系對公務員的期待,已經轉向

「不要管閒事,少作少錯,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即使作了一件事大有利於國家,但是會被起訴,還是不要作為為妙」

Re: 前桃教育處長涉圖利 遭檢起訴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29 (週四) 1:55 am
#1 由 紫煌
看完上面的文章

附上正確的施政範本,請看紅字部分

「完全依法行政,絕對不管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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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搞到大家都沒有家

◎ 鄭閔文

都市更新條例增添的「文林苑條款」,雖然可以保障往後都市更新同意戶和不同意戶的權利,但對於早已是都更的受害者來說,也因為政府的慢半拍感到心寒。

文林苑最大的爭議,其實是卡在建商在還沒取得不同意戶王家的同意下,就開始販賣預售屋,而同意戶們也在建商的隱瞞下搬出來,等到房子被拆後,才得知建商尚未取得王家同意,這一切完全是建商鑽法律漏洞,也顯示都更條例的不嚴謹。政府總是在事情發生後,才想到要修訂法條,那為何制定前不多想想可能發生的情況,竟然讓建商有機可乘,其所造成的遺憾和風波,已經不是修訂條款能夠彌補的。

再者,雖然媒體上有關文林苑的報導已減少,但請別忘了,爭端尚未解決!郝市府的介入協商根本毫無成效。在拆遷完王家後,郝市府態度消極,似乎認為已依法行事,剩下就不是他們的責任,導致現在變成建商、同意戶、不同意戶三方僵持不下的局面,對比拆遷前的強硬手段,現在的不想管事,只凸顯郝市府的決策非常粗糙,完全沒想到拆遷完的後續處理。

拆遷已成定局,重點是要儘快解決爭端,積極與王家協商。看是要就地重建也好,或是其他方法也罷,對我們同意戶來說,並不想與王家對立,只希望此事儘快落幕,大家都可以儘快回去真正屬於自己的家。(作者為文林苑同意戶)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29 (週四) 10:42 am
#2 由 chenchimin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國家的行政效能遠不及其他先進國家的原因吧!
瓜田李下的氛圍太過嚴重,不管你是出於何種動機,都要被檢視為陰謀論!
在台灣的司法單位已是導致公務員消極辦事的元兇。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29 (週四) 10:52 am
#3 由 飛龍哥
事後諸葛,與名嘴何異?!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29 (週四) 12:13 pm
#4 由 alod
看看每次審X來查的東西不都是這樣子,同樣的媒體也教育著民眾

有工程等於有弊案,其實對我門而言最好啥事情都不要有,

反正我ㄧ樣領同樣的錢,而對審X單位來說,你的小心亦亦與嚴格絕對不會害你吃虧

至於對國家對工程有沒有益處,我想就不太重要了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29 (週四) 12:29 pm
#5 由 xarxarxar
基層希望少做少錯,上層動口讓基層做,蓋了章又說受到基層誤導與欺瞞。

在哪個機關都是一樣的。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29 (週四) 1:56 pm
#6 由 紫煌
alod 寫:看看每次審X來查的東西不都是這樣子,同樣的媒體也教育著民眾

有工程等於有弊案,其實對我門而言最好啥事情都不要有,

反正我ㄧ樣領同樣的錢,而對審X單位來說,你的小心亦亦與嚴格絕對不會害你吃虧

至於對國家對工程有沒有益處,我想就不太重要了


今天進一步新聞,張先生自認節省公帑200萬(無視),但賤租校地圖利1000萬(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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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張明文未聽取承辦人員提出部分校地並非縣政府轄區內土地,仍提供土地做為探索教育中心使用。張明文圖利復興實驗中學取得土地使用權,金額達1048萬多元,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張明文對此表示,當時依照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規定分層負責,由教育處長決行「合作備忘錄」,並在縣府有限預算環境下,引進民間財團法人的資源,推動教育發展,而合作對象為具有教育性、公共性與公益性的教育單位。

張明文說,合作案主要是徵收超過20年雜草叢生、使用率低的校地校舍,每年節約公帑約200萬元,桃園縣也未支出任何預算,創立桃園縣探索教育中心,開創桃園教育特色。

他表示,自己是為公共利益付出,從事教育工作以來一直勇於任事,相信法院會還他清白。10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