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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被冤判的王隆昌教授

文章發表於 : 2013 1月 28 (週一) 11:10 am
#0 由 小布ㄦ
搶救被冤判的王隆昌教授

各位先進大家好,相信大家對於近幾年某展覽館弊案不陌生
但就我所了解的,司法實在欠各位教授一個公道
撇開許多法律專業諸如比例原則等(畢竟不是學法律的),就以常理來看
污點證人的指證可以完全採用? 就算是證詞前後不一也可採信?
原因為「事隔四、五年,證人記憶隨時間經過淡忘,乃事理之常」?
這還只是此判決中不合理的冰山一角

不敢說每位教授都一定是清白的畢竟不瞭解他們
但也不是每位教授都會貪污收賄吧

下列連結網址為吳傳威(前台北科大土木系主任)、謝浩明(中央大學土木系教授)、王友恭(台北科大土木系兼任副教授)、彭保華(土木技師)、周南山(土木技師)所寫的文章「搶救被冤判的王隆昌教授」,請各位先進撥空參考一下

文章連結: http://blog.yam.com/unfair2013

還給各位教授一個清白
也請還給學生們一個受教權
以上若有什麼不妥的或者使您有不舒服的還請見諒

文章發表於 : 2013 1月 28 (週一) 6:15 pm
#1 由 lawrencechen2004

文章發表於 : 2013 1月 29 (週二) 8:37 am
#2 由 lee.jengru
題外話
我覺得
若不是教授本身的專業專長
就不能拒絕不擔任評審委員嗎?
之前碰到一案子
在某會召開的
土木的案子
竟然請電機系的教授來擔任委員......

文章發表於 : 2013 1月 29 (週二) 9:34 am
#3 由 antins

文章發表於 : 2013 1月 29 (週二) 12:37 pm
#4 由 lee.jengru

恐龍法官..檢查官太多了.....無奈!!

文章發表於 : 2013 1月 29 (週二) 1:03 pm
#5 由 阿比尚讚!!

文章發表於 : 2013 1月 30 (週三) 12:26 am
#6 由 lawrencechen2004
被告王隆昌於上開案件中(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確於92、93年間有「科技研究大樓新建工程案」,而臺北縣汐止市公所亦確實有行政中心統包案等事實)均未擔任任何職位,然證人黃維安若非確經被告王隆昌告知上開資訊,而不知被告王隆昌未參與該標案事宜,又何需於訊問過程中提出該事項以供稽核而足致攻擊其證詞之憑信性,益足徵證人黃維安所為前開證述可堪信實。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 ... 6%E6%98%8C

(五)至於證人黃維安前往翠林餐廳所搭乘之交通工具為何,
是否便利,均非本件被告王隆昌有無收取賄款所需探究
情事,又依證人黃維安所述交通費、餐費申報情形,其
中亦有搭乘交通工具或用餐消費,因未取得單據、時間
、金額或發票遺失等因素而未申報之情,是難認定無相
關交通費於力拓公司會計帳冊顯現,即可推論證人黃維
安所述交通或用餐情形不存在。再者,證人黃維安就聯
繫被告王隆昌次數、見面地點、交付賄款金額、物品均
已證述明確,且於審理時經辯護人就相關細節事項進行
詰問,均如前述,甚至於原審當庭與被告王隆昌就有無
共同吃飯一事對質時,面對被告王隆昌質疑其證詞內容
時,仍大聲駁斥並堅稱確有一起用餐情事(見原審矚訴
卷四第116頁反面),而證人黃維安與被告王隆昌既無
仇隙,卻仍多次為前開證述內容,是其證述可信性要屬
無疑;此外,就證人黃維安所證述:(問:請你說明該
二個工程內容及在第幾次見面時提到?)應該是在第二
次拿PROPOSAL給他看的時候,他提到科技大樓的統包案
跟汐止市公所行政中心統包案,看看有沒有興趣參加投
標,即被告王隆昌告知有該兩個工程,問有無興趣承包
等語(見原審矚訴卷四第115頁),復經原審依職權調
查結果,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確於92、93年間有「科技研
究大樓新建工程案」,而臺北縣汐止市公所亦確實有行
政中心統包案等事實,亦有臺北縣汐止市公所98年6月
25日北縣汐行字第0980017978號函、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98年7月2日北科大總字第0983004515號函可按(見原審
矚訴卷七第79頁、第81頁),雖依上開函覆所示,被告
王隆昌於上開案件中均未擔任任何職位,然證人黃維安
若非確經被告王隆昌告知上開資訊,而不知被告王隆昌
未參與該標案事宜,又何需於訊問過程中提出該事項以
供稽核而足致攻擊其證詞之憑信性,益足徵證人黃維安
所為前開證述可堪信實。
(六)是被告王隆昌既然擔任南港展覽館案之外聘評審委員,
簽立受聘評選委員同意書亦已知悉其所擔任工作內容及
其評選委員身分於公開前應屬保密,顯見其就欲參與投
標廠商代表拜訪尋求支持目的係為取得標案一事應已明
確知悉,仍與廠商代表即證人黃維安多次見面、提供意
見,且於證人黃維安2次交付70萬元、50萬元賄款後,
仍對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該賄款,未予退還,雙方顯已達
成意思合致,堪認該賄賂與被告王隆昌之職務上行為間
具有對價關係無疑。
(七)綜上所述,被告王隆昌及辯護人前開各節所辯,經核均
與客觀事證未合,均非可採。

文章發表於 : 2013 1月 30 (週三) 12:30 am
#7 由 lawrencechen2004
前面罵人,後面收錢,沒有拒絕,就被扣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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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依證人黃維安證稱:在還沒有投規劃書之前,曾開車
到成大,當時王振英是總務長,該次也有帶伴手禮及前
金,他的研究室裡面有兩張辦公桌,一張在門口的右手
邊,是王振英在辦公的地方,有椅子,另一張桌子在左
手邊靠牆壁,好像是工作桌堆了很多東西,沒有椅子,
但伊現在無法確定。當時伊將伴手禮放在右手邊的那個
辦公桌,他當時問伊這是什麼東西,伊說這是公司的一
點小意思,當時伊是將計劃書放在桌上請教王振英問題
;(問:你所謂的前金是指現金、支票或其他方式?)
現金50萬,(問:你50萬放在何處?)燕窩禮盒那袋的
袋子裡面,是放在燕窩禮盒的上方。(問:當次你請教
王振英,王振英有無告知你他會作什麼樣的幫忙?)他
那時候很不高興,他說我帶這個東西會妨害他公平裁判
的意思,他叫我拿回去,我看得出來他當時有點不高興
。(問:你所帶的伴手禮與前金在你離開王振英的研究
室時,有無帶走?)前金有帶走,伴手禮沒有,(問:
你將前金帶走,是因為王振英生氣你主動帶走,還是王
振英要你帶走?)他要我帶走等語(見原審矚訴卷六第
253 至262頁),可知被告王振英應無收受前金50萬元
之行為,然證人黃維安亦於同日審理時證稱:(問:你
送前金50萬到王振英研究室,他要你拿回去,也沒有具
體跟你表示一定會支持你公司,那你為何在得標後還送
100 萬到王振英的研究室去呢?)因為是校友,而且他
講的很清楚他要公平處理,我覺得如果我們做得好他應
該會公平支持,而且我要走的時候我還有請教授要幫忙
,這個禮數我們不會不曉得,我印象中應該有這樣跟他
講等語,顯見被告王振英於評選會議進行前即知悉,力
拓公司有意投標並圖謀行賄評審委員而取得經評選為最
優先議價及得標廠商,而提出前金之情,且於退還前金
之同時,證人黃維安仍持續請託支持並表明會另有禮數
表示,則被告王振英主觀上對於如將力拓公司評選為最
優先議價廠商並順利取得標案,力拓公司將另有後謝之
舉,亦已明確知悉,嗣於評選會議時亦將力拓公司評定
為序位第一名(雖力拓公司係憑自己實力標得系爭工程
採購案),且於證人黃維安致贈後謝100萬元時,未加
拒絕予以收受
,顯見被告王振英與證人黃維安實就期約
收取後謝一事已有默示合意無疑,況被告王振英於收受
當時即知悉是為系爭工程採購案評選職務,則其收受財
物之行為,與其執行職務之行為間,確有對價關係無訛

文章發表於 : 2013 1月 31 (週四) 10:00 am
#8 由 soosstc

文章發表於 : 2013 2月 01 (週五) 4:31 pm
#9 由 小布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