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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技師證照與品管人員證照可以同時用嗎

專為技師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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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大地技師證照與品管人員證照可以同時用嗎

文章由 glay0821 » 2012 3月 20 (週二) 12: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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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去A公司上班,因為要品管,所以正在上課;今年技師放榜,考上大地,

那~~兩張證照可以同時用嗎?比如A公司用品管,技師給B公司用。

老婆被資遣,小孩要出生了,想看看能不能多掙些錢~~
glay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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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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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having » 2012 3月 20 (週二) 12:19 am

當然大行,自己選一樣吧。
ha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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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having » 2012 3月 20 (週二) 12:20 am

更正
不行
ha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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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bellw » 2012 3月 20 (週二) 8:40 am

這就是豬排問題,看您吃不吃而已,還有豬排會不會被檢疫出口蹄疫、H?N?變異病毒,祝好運!!
頭像
bel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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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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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spavf » 2012 3月 20 (週二) 10:37 am

我認為可以的!!而且也不會有問題,但是前提是你要無礙執行技師職務,且品管職務也要能夠執行(要到場)。不然你認為一堆人身在工地,牌在"他鄉"是在幹麻勒
aspa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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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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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spavf » 2012 3月 20 (週二) 11:31 am

有關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可否以受委託或受聘方式擔任施工廠商品管人員疑義乙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450370號



主旨:有關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可否以受委託或受聘方式擔任施工廠商品管人員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97年10月3日水四工字第09750090760號函辦理。
二、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4點明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
三、依技師法第12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經查已涵蓋本科技術事項之施工、檢試驗及計畫管理等施工廠商應辦事項。
四、另查本會95年5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600170890號函釋(公告於本會網站,路徑:\法令規章\技師法\技師法相關解釋函)略以: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如以受聘方式擔任工程顧問公司依品管要點規定派駐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受訓合格監工人員,若不涉及執行技師業務,且無礙技師專注於技師業務,就技師法規定,尚無不合。
五、綜上,如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以受委託或受聘方式擔任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時,若不涉及執行技師業務,且無礙技師專注於技師業務,得免經本會品管人員訓練,仍可就「本科技術事項」擔任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惟各機關辦理上開人員登錄時,應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函請本會專案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應確實依據品管要點規定,就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要求其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如有疏失,應追究責任。
aspa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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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kkbiy » 2012 3月 20 (週二) 12:34 pm

如果技師與品管都在同一家公司 絕對可以

不同公司的話 屬技師兼職行為 嚴重的話註銷執照

請三思......

而且掛品管 一個月多三千 出事的話 穩死的 強烈建議不要
lkkb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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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glay0821 » 2012 3月 20 (週二) 11:59 pm

在下目前剛進監造單位,將擔任品管人員,想說手上有技師及品管,

是否有方法如何在不違法前提下增加收入,

先感謝大家熱心提供資訊,依照大家分享的訊息,

我解讀的結果是,在A公司只用技師證照,就可以同時執行技師簽證業務及品管業務兩種,這樣並不違反技師法規定,

如果要分開兩間公司,有註銷執照風險。

另外,aspavf兄提供的資訊是說在A技師事務所執業,可以到B顧問公司擔任品管人員,這樣是OK的?
glay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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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spavf » 2012 3月 21 (週三) 11:24 am

glay0821 寫:在下目前剛進監造單位,將擔任品管人員,想說手上有技師及品管,

是否有方法如何在不違法前提下增加收入,

先感謝大家熱心提供資訊,依照大家分享的訊息,

我解讀的結果是,在A公司只用技師證照,就可以同時執行技師簽證業務及品管業務兩種,這樣並不違反技師法規定,

如果要分開兩間公司,有註銷執照風險。

另外,aspavf兄提供的資訊是說在A技師事務所執業,可以到B顧問公司擔任品管人員,這樣是OK的?


我貼的函釋,第五點
如"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以受委託或受聘方式擔任"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時,.....
本身講的就是A技師事務所,在B廠商用品管,可是他有一條但書還是要執行好技師的工作跟品管人員工作
但是如果A跟B有在同一個工地,依上述應可解釋的通。
但如果A跟B在不同工地,甚至很遠的地方(例如台北高雄)
人家會如何執法,那就可能存有解釋的空間
我想也不應用工地距離多遙遠來判斷(因為現在交通發達,想跑來跑去,勤快不行嗎??),而是回歸到有無善進責任技師跟品管個別的義務


不過以一般公務員怕事心態,應該不太會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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