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請問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於建築物興建過程中,是否可先作為沉砂池使用?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2 (週五) 6:52 pm
crihy 寫:請問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於建築物興建過程中,是否可先作為沉砂池使用?
crihy 寫:抱歉,可能語意不清造成您的誤解。
1."沉砂池"係為依"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中要求設置,係為建物興建施工期中所需設置,興建完成後得拆除。
2."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係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章一般設計通則"中要求設置,係為建物規劃興建完成後需設置。
3.並非水土保持法中之沉砂池及滯洪池,因為水保法是興建中設的臨時沉砂池及臨時滯洪池,可以在興建完成末期修建成永久的沉砂池及滯洪池。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