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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得標後訂約前可以更改合約總價嗎?

文章發表於 : 2013 6月 26 (週三) 10:14 am
#0 由 angel
請問各位
公開招標的公共工程
我們在得標後製作合約前,主辦單位通知
因為他們的"單價誤植"
所以要減少合約總金額
主辦單位因為這樣的緣故,要減少我們得標價格
,公共工程得標價格可以隨便做變動嗎?
請問這樣有沒有違法?違反哪條法律?
我們可以不同意嗎?
不同意的話會不會有什麼不良影響?
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13 6月 26 (週三) 11:36 am
#1 由 black430
這種事情也會有?!

您可能要把 更詳細的資訊提供大家才能給予建議
EX 標的?工程?勞務? 招標方式(總價承包?)等等

文章發表於 : 2013 6月 26 (週三) 3:16 pm
#2 由 angel
當下狀況:
主辦單位要以〝錯誤預算表〞(招標當時的預算表)來做比例減少成我們得標總價,但因為這本就是錯誤的,所以要我們寫切結書來減少合約總金額,預算表不肯修改成正確版本,請問算招標文件有瑕疵嗎?這樣招標程序不是也不合法了?本標案是否不能決標?主辦機關會扣住履約保證金嗎?(已繳付)
當初招標以錯誤的預算書招標
得標後要修改得標金額(金額減少)
那本次招標是否算失敗?(招標文件有所更動)
若解約我們可否無條件拿回履約保證金?
若還是要簽約我們可否維持原得標價?

文章發表於 : 2013 6月 26 (週三) 3:19 pm
#3 由 angel
公開招標的道路工程(政府公開採購的公共工程)
這是實做實算的工程!

文章發表於 : 2013 6月 27 (週四) 12:54 am
#4 由 timmy0510
我建議你直接問公共工程會比較快 且這樣 也有依據
個人感覺 你贏面較大
都已經決標了
我是覺得那個主辦的 要倒楣了

文章發表於 : 2013 6月 27 (週四) 1:27 am
#5 由 紫煌
timmy0510 寫:我建議你直接問公共工程會比較快 且這樣 也有依據
個人感覺 你贏面較大
都已經決標了
我是覺得那個主辦的 要倒楣了


不見得,因為是甲方錯誤,而且還沒簽約(←重點)

假設機關無法說服得標廠商,面臨破局時

要是我是主辦,我會寧願簽廢標然後自請懲處

因為某項單價錯誤,說不定就是「另外一個廠商就是這一工項覺得不划算而不標」

說不定單價一改,其他廠商就會來標,甚至得標

為了避免爭議,不如棄標重來,最多一支申誡

倒楣的,反而是原得標廠商(下一次不一定得標)

原得標廠商因為沒簽約,很難有求償空間,最多機關賠償備標成本(廠商難舉證)

文章發表於 : 2013 6月 27 (週四) 9:45 am
#6 由 black430
有一說 決標就算簽約了! (有蓋那張三用表單)

我不太清楚機關要如何辦 就算你們同意
難道要用契約變更 重新議價嗎?
或許這是條可行的路 就算被查到有缺失的是機關
你們還是可以依照減價後的$去執行 領款

依照機關的做法 如果你們不同意
第一條路是照 紫煌老師的說法 機關斷尾求生 認栽 重新招標

另一條路 矇著頭照給你們做 但是被查到機關會有風險(其他廠商很容易挖洞)
但可用[不影響公平競爭]的角度說服機關...
可是還是要考慮 不減價造成機關不爽 工程可能會做得 [很辛苦]

外人看起來 依老師的建議比較穩當
不是你們的缺失 你們應當可以領回保證金

文章發表於 : 2013 6月 27 (週四) 12:15 pm
#7 由 jjq519
不知道招標機關錯誤到什麼地步
是拿錯的版本預算書來招標?
可以用變更契約的方式辦理
該減價的還是要減價

個人是不認為機關可以依採購法48條廢標,那是尚未決標才可以這樣做
如果已經決標了,除了依民法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不然就是用採購法第64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但是原得標商也會去異議申訴

如果照紫煌老師的想法 繼續執行怕有其他廠商檢舉
但是解除契約 原得標廠商也不甘心也會去檢舉

承辦單位恐怕要評估一下該怎麼做

文章發表於 : 2013 6月 27 (週四) 1:29 pm
#8 由 紫煌
jjq519 寫:採購法第64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承辦單位恐怕要評估一下該怎麼做


這個版友說的對,我說的就是採購法這一條規定

對機關來說,要是與原得標廠商議不下來(其實到底能不能議?應該不行吧)

是絕對不可能簽約的(對公務員來說多付一元都是貪瀆罪,簽約必死←證據)

約不可能簽,就不可能有變更契約的問題

繼續執行就要多付錢,前是納稅人出的,當然不符公共利益(簽的光明正大,但很心虛)

大叔我想來想去還是廢標恰當

文章發表於 : 2013 6月 28 (週五) 1:28 pm
#9 由 altiss2002
紫煌 寫:
jjq519 寫:採購法第64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承辦單位恐怕要評估一下該怎麼做


這個版友說的對,我說的就是採購法這一條規定

對機關來說,要是與原得標廠商議不下來(其實到底能不能議?應該不行吧)

是絕對不可能簽約的(對公務員來說多付一元都是貪瀆罪,簽約必死←證據)

約不可能簽,就不可能有變更契約的問題

繼續執行就要多付錢,前是納稅人出的,當然不符公共利益(簽的光明正大,但很心虛)

大叔我想來想去還是廢標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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