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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訂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11月 14 (週五) 10:13 am
#0 由 kitty
您好!!
本公司標得一件政府標案

對於監造單位調整之部分工程單價有所疑義,依投標須知條文提出異議,並檢附廠商報價單

發文尚未獲得書面回覆,監造單位就通知:

"依投標須知規定,得標15日內須完成簽約(雙方用印),否則視為拋棄投標,除不退還押標金外,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又說"依慣例,契約紙本應由我方提供"

但以往承包工程經驗,合約內容皆由主辦機關提供!

1.發文尚未獲得書面回覆,合約單價未確定

2.主辦機關尚未提供完整合約內容

3.投標須知規定訂約時限將至,根本沒有合約無從簽約??


請問目前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拜託各位前輩們幫幫忙,感謝各位!

Re: 公共工程訂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11月 14 (週五) 10:52 am
#1 由 cyteng
監造單位調整工程單價可能是按你們投標的折數平均去調整
避免廠商自己填寫單價時,把好做的填得很高,造成弊端
合約看業主有沒有檔案,確認好內容,你們再拿去裝訂
建議多去跟監造或業主洽詢,先去溝通,一開始就發文似乎不太友善

Re: 公共工程訂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11月 14 (週五) 1:03 pm
#2 由 papa7612222
對招標文件規格有疑義部分,應依採購法第41條及採購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期限內提出疑義,
也就是請機關提出說明,機關釋疑期限最晚不得逾截止投標日,而不是直接向申訴機關提出異議,不知您是向招標機關提出釋疑還是向申訴機關提出異議?

若提出疑義且符合期限內,在開標前招標機關依41條是一定要釋義否則違法,但看您的案件已到決標了,若您是過了期限才提出,機關可主張期限已過,既然已到決標就代表您對招標文件皆同意規定,您提出疑義無理由,這也就是法律不保障睡著的人~
再者,依您的案件,不知是否涉及招標文件變更,若是,在等標期,依採購法41條,招標機關是需另行公告必要時並延長等標期,招標機關不按此辦理就違反採購法,決標後更改契約(詳見工程會訴88019號)可主張原契約履行,機關若拒絕,此才能成為您比較合理向申訴機關提出異議的理由,供您參考。
(GOODJOB)

Re: 公共工程訂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11月 14 (週五) 3:21 pm
#3 由 kitty
事實上~~是因為才剛得標而已私底下卻告訴我們某項可能不做!!
所以我們才要求降低該項金額,為了降低損失!!
已私下先做過溝通~~但監造跟主辦不肯,所以才發文!!
我們是根據"投標須知"條文提出異議,並檢附廠商報價單!!
公文是發給我們的主辦單位跟監造單位~~不是發給申訴機關!!
投標須知又寫了"得標15日內須完成簽約(雙方用印)",卻沒有寫說如果提出異議的話怎麼辦!!
機關有收到我們發的公文~~可是一直都不回文
主辦單位不給我們合約內文,又沒辦法確定合約單價,
問主辦合約內容~~主辦叫我們去問監造!!
我們也無從製作契約~~更別提什麼簽約了!!

Re: 公共工程訂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11月 14 (週五) 10:01 pm
#4 由 opender
二條路,一是鐵了心不再標這個單位的工作,然後找工程會申訴或去法院按鈴吧,二是不想惹事就磕頭吧,俗話說伸手不打笑臉人,去陪個笑臉看看有沒有轉還的餘地 ~~~~ (倒地)

Re: 公共工程訂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11月 14 (週五) 11:37 pm
#5 由 mnbv12
就契約單價部分機關不可以強迫廠商依預算書單價進行調整
故兩造就單價有爭執部分應先行合意之後才簽約
如果無法協議,機關又以強勢,強迫廠商於一定期限前簽約時
如果我是廠商的話,我會於期限內和機關簽約,不然機關會不分青紅皂白刊登為不良廠商
但是我會在簽約的價格明細表內聲明保留
事後再向工程會聲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行訴訟
以上,淺見提供參考並請各位先進指教

Re: 公共工程訂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11月 14 (週五) 11:48 pm
#6 由 black430
"事實上~~是因為才剛得標而已私底下卻告訴我們某項可能不做!!
所以我們才要求降低該項金額,為了降低損失!!"

這也太奇怪了吧!

現在很多都用三用表單 決標以後就算簽約了 一切照合約來
合約單價只有 用業主的預算調 / 用你們投標的金額 / 或雙方和議 (開會)
應該不能現在隨便更改某項單價

如果要減項 減數量 就依工程契約規定 不是用"投標須知"了

Re: 公共工程訂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11月 15 (週六) 9:25 am
#7 由 papa7612222
廠商依契約要引(投標文件)投標,並經兩造合意(決標)
決標後至簽約前的法律效力雖然採購法未明文規定
但履約方面應屬私法上的行為(公法或私法一直是採購法的爭議)
公法或私法這兩部分的救濟方式不同
1、招、審、決的救濟屬公法行政救濟,依採購法74條異議或申訴
但您的案件已經到決標了(意思表示合意,契約當已成立),
當屬私法履約行為,就算異議後申訴,我不認為申訴機關會受理(當然您可以試試)。
2、您應該就私法上民事救濟 依採購法第85-1條調解、仲裁
主辦不修改可能是因為行政上疏失 怕被處罰
但既已決標就必須照招標文件走

最好的方式是先簽約,大部分都由機關提供,但工程會網站也有工程契約範本,下載後修改細項,之後機關要辦理契約變更,在合約範本有說契約變更方式,照方式辦理變更,在程序上會比較合理,而不是機關說要改就改的,以上供您參考~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