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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逐案簽證加入公會的事情...

文章發表於 : 2015 8月 27 (週四) 6:56 am
#0 由 jeyun
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根據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

「本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其中,「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寫得沒有很清楚
我如果今天只有加入台北市技師公會,可以簽「工址在台灣省或高雄市範圍」的工程案嗎?
可以幫「營業登記設在台灣省或高雄市範圍」的丙級營造逐案簽證嗎?
因為依上面的法條,只規定要加入公會,並沒有強制加入「當地」公會
而且逐案簽證就是「逐案」的概念,現在直轄市又這麼多
如果今天一間營造廠到處拿案子,技師不就加公會加到破產....?

請問各位先進,有沒有只加台北市一個公會,但卻合法接到很多地區逐案簽證的經驗呢?
感謝前輩先進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