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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文章發表於 : 2008 11月 23 (週日) 1:32 am
#0 由 站長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內政部97.10.24台內中營字第0970808495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相關資格。

第三條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第四條 受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執行業務之收費數額,依下列工程契約金額基準計算:
一、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五。
二、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未逾一百萬元者: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三。
三、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一千萬元者: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二。
四、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一。

第五條 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丙等綜合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再行委託合格之建築師或技師辦理,並由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後始得繼續施工。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文章發表於 : 2008 11月 23 (週日) 11:03 pm
#1 由 站長
這個收費標準是法定的,行情似乎頗為不賴。

實際真的是這樣嗎?

文章發表於 : 2008 11月 25 (週二) 2:18 pm
#2 由 ivi
實際行情也許會再有些折扣....

不過這一個條款一開,可能很多丙級營造廠不必常設專任工程人員,只要有案子的時候再去找技師簽證。
同時,這個條例本身,似乎也允許營造廠技師出去兼案子,只要原聘任營造廠同意即可。

其實應該會對丙級營造廠與專任工程人員間的生態產生衝擊,
目前因為法條才剛通過,公部門跟營造廠都還在摸索,實際影響也許一年後才會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