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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執業技師 卻結構簽證 ?

文章發表於 : 2008 12月 10 (週三) 12:24 am
#0 由 aufwiedersehen
最近因緣繼會發現了某位技師同業
用已過期四年之技執字圓章簽證
且其時任某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
應該不可能另外開技師事務所才是
請問這涉及什麼法律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8 12月 10 (週三) 10:22 am
#1 由 jakaba
結構簽證應指向營建署登記辦理建築物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監造業務?
個人小小看法,兩個地方有法律的疑慮
第一,技師法第45條,領有技師證書而為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禁止之,並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營造業法第34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第61條規定違反34條,情節重大者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但離島或偏遠地區不受本條限制。

綜合以上,若該員現為營造業之專任技師(工程人員),但仍有執業證照未過期且加入公會,理論上是可以替自己公司做結構簽證業務的,小小淺見。

文章發表於 : 2008 12月 10 (週三) 8:35 pm
#2 由 lrdf
依營造業法第28 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按該條,該技師如果是自己是營造業負責人,卻又為辦理其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或簽證者,那還有「第58條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的罰則。

jakaba 寫:結構簽證應指向營建署登記辦理建築物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監造業務?
個人小小看法,兩個地方有法律的疑慮
第一,技師法第45條,領有技師證書而為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禁止之,並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營造業法第34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第61條規定違反34條,情節重大者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但離島或偏遠地區不受本條限制。

綜合以上,若該員現為營造業之專任技師(工程人員),但仍有執業證照未過期且加入公會,理論上是可以替自己公司做結構簽證業務的,小小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