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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可受託。

文章發表於 : 2009 6月 22 (週一) 6:35 pm
#0 由 dashyong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03476號


受聘於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建築師或技師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立法意旨得按「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規定,受託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


部  長 廖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