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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受聘營造廠擔任技師簽證責任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30 (週日) 12:09 am
#0 由 張文欣
請問各位先進,小的雖然領有技師執照,但是未曾使用過,實在不了解技師與工地主任責任之劃分如何區分?哪些是像是屬於營造廠技師簽證範圍?再者擔任技師哪方面事件會涉及刑事責任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30 (週日) 12:13 pm
#1 由 twonil
營造業法
第32條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第35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刑法
第193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是「承攬工程人」、「監工人」、「建築術成規」的定義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