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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戳記及計畫書簽證問題(急件)?

專為技師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 省土木技師公會 | 省結構技師公會 |
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水保技師、交通工程技師...等等技師類的執業、介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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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執業戳記及計畫書簽證問題(急件)?

文章由 jerry326435 » 2009 10月 01 (週四) 9: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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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最近小弟在審計畫書時發現,承包商提送計畫書其主任技師(專任工程人員)在簽署頁簽名並蓋上執業技師戳記(如圖)。
1.請問因我記得此戳記為受雇於顧問公司或是自行開業之技師才有的執業戳記,營造廠應無此戳記才對。請各位先進指導。
2.請問如模板施工計畫計畫書中之模板支撐計算書可否給營造廠技師簽證就好了,而不需其他執業技師簽證。
圖檔
jerry326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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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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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ustHu » 2009 10月 02 (週五) 1:13 pm

1.此為營造廠技師自己刻的章,明顯違反技師法,請立即發文至工程會將此技師懲處,

「第四十五條 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
所在地主管機關應禁止之,並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

並查明其是否非為「專任工程人員」而為兼任,違反營造業法,再發文至內政部營建署告知。

「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
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
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
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

「第六十一條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
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
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未通
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營造廠技師並無技師章,執業技師名冊請至下列網站查詢
http://pesys.pcc.gov.tw/examples/pemis2 ... hquery.htm

2.模版計算書當然要由第三者之「執業技師」計算後用印較有保障算出來的東西也較公正,
不然營造廠技師 只會把數據調到過然後用印了事。專業的歸專業吧。
Jus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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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erry326435 » 2009 10月 02 (週五) 8:14 pm

營造廠技師並無技師章,執業技師名冊請至下列網站查詢
http://pesys.pcc.gov.tw/examples/pemis2 ... hquery.htm
這個我查過了
結果是確實是xxx營造廠的執業技師(但是已是92年的事了已過期6年了)
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置....
jerry326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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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ustHu » 2009 10月 05 (週一) 11:23 am

以前營造廠技師是有技師章阿,但已經沒有很久了
所以如何處置?照我上面說的阿....
叫他找專業技師簽證負責阿..跟他說營造廠技師沒法簽證阿
Jus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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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7 4月 23 (週一) 10: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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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tew » 2010 4月 09 (週五) 1:00 am

營造廠技師不需要執業執照是根據營造業法第七條: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
這是經工程會函釋過的, 但是不需要不代表不能有, 換言之, 營造廠技師如果向工程會去申請執業執照, 工程會一樣會發.
回到討論的問題:施工計畫書中的模版支撐計算能不能由該營造廠技師簽證? 參考以下:
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三十一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應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安全設計;前述以外之模板支撐,由專人辦理構築設計,均應簽章確認之。
二、 支柱應視土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以防止支柱之沉陷。
三、 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
四、 支柱之接頭,應以對接或搭接妥為連結。
五、 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零件固定之。
六、 對曲面模板,應以繫桿控制模板之上移。
七、 橋樑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向支撐及水平支撐,並於上、下端連結牢固穩定,支柱(架)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排水良好,不得積水。
八、 橋樑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台應舖設踏板,並於構台下方設置強度足夠之防護網,以防止人員墜落、物料飛落。
雇主對於前項第一款模板支撐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說、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設計、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料應簽章確認紀錄,於模板支撐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前二項之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從以上條文, 我實在看不出來專任工程人員(也就是營造廠技師)為何不能簽模版支撐計算書? 至於那個章, 如果他有申請執業執照, 刻執業圖記也沒問題, 如果他沒有執業執照, 只要該章內容沒有登載不實, 也無違法, 前題是, 專任工程人員不能去辦理他所任職營造廠以外的簽證業務.
st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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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ustHu » 2010 4月 09 (週五) 10:18 am

說真的我個人是比較質疑啦....營造廠技師請領執業執照成功的..現今應該是0人
所以營造廠技師真的可以刻技師章嗎?..我是認為他不可能執業成功....
或許S大有認識在營造廠擔任技師又可以執業的技師....但我個人在業界是真的沒聽過
而且法律應該也不可能允許這種情形存在...除非違法申請....

營造廠技師可否簽證負責一些計算書...當然可以...
但還是要看業主及監造單位的認知..如果他硬要找專業技師簽證..
那也只好找外面的技師簽證負責了...總歸一句...視業主及監造單位如何決定...
Jus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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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tew » 2010 4月 09 (週五) 11:13 am

誰說沒有營造廠技師去申請執業執照的?
多數沒去申請是因為工程會發了解釋函說不用,
而且多了執業執照也不能執行自己營造廠以外的業務, 還要四年換證(繳錢)!

依技師法第六條(執行業務之方式)
  技師應依左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組織技術顧問機構。
  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

營造廠技師就是第三款所稱的情況,你不同意營造廠技師簽證, 去發文給工程會看看, 保證被修理!
營造廠技師執行專任工程人員業務是營造業法的法定職責, 許多公務員不長進, 不懂法律又愛耍官威,
如果監造單位或業主是憑個人好惡辦事, 那也別指望工程品質如何提升!
st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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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tra » 2010 4月 18 (週日) 1:04 am

看到前輩討論這個問題,不覺查了相關資料提供各位批評指教...

Q1、擔任營造廠之專業工程人員是否需申請執業執照?

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法令如下:
【建築法#15】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營造業法#7】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
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
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
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
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下為工程會92年函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200058860號
二、技師法(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係技師執行業務方式之一種,所稱「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技師」,指法令明定技師應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之情形,謹先敘明。按營造業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七條規定,技師受聘綜合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僅需領有技師證書,與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應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不同,是自九十二年二月九日營造業法生效之日起,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無需領有執業執照,自非上揭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技師執行業務方式,亦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之規定。
三、有關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如何加入公會乙節,依前開說明,該等技師亦不再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惟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二項明定「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爰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技師科別之技師公會,應不受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應依據上揭營造業法同條第二項規定修改其會員入會辦法並受理該等技師之入會(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免附技師執業執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200095290 號
營造業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七條規定,技師受聘綜合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僅需領有技師證書,與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應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不同,是自九十二年二月九日營造業法生效之日起,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無需領有執業執照,故非技師法(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技師執行業務方式,亦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之規定。

依照現行法規及上述解釋函,工程會明確說明受聘餘營造廠之專業工程人員無需領有執業執照。但依上述結論,擔任營造業技師係執行營造業法之”專任工程人員”業務,並非執行技師法之執業技師業務,自不受技師法管轄,如此將造成”技師”與”專任工程人員”於執業及法律責任上之混淆,故技師公會持反對意見,並於當年彙整意見提送相關主管機關請求再次函釋,惟92年10月7日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以法務部法律字第0920700533號函回覆:
「應可認為依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規定擔任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無需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亦自無技師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須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及第7條第1項(領有技師證書,具有各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規定之適用」。
自此確認擔任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仍無需領有技師執業執照。

Q2、擔任營造廠之專業工程人員是否可簽證?
【營造業法#35】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問題:”簽證”是否等於” 簽名或蓋章”?
一般大家所講的簽證,是依技師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及第7條執業,並依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製作技師執業圖記(講白一點就是那個圓戳章);又依據Q1結論,專任工程人員無須領取執業執照,自然沒有執業圖記,因此有人認為專任工程人員應不具”簽證”資格。但個人認為,建築法#15及營造業法#35~38已明確說明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承攬工程相關文件審核及簽名或蓋章,其” 簽名或蓋章”實際上已具備”簽證”的效用,應無須再請其他專業技師簽證。然實際作法仍是多頭馬車,莫衷一是。

另附上工程會相關解釋函:
【發文日期: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 09900024830 號
要旨: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如為技師所擔任者,依據營造業法第 7 條規定,非
需有技師執業執照,亦即應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12.02 日工程技字第 09800526520 號令有關技師執業圖記規定之適用
主旨:有關本會 98 年 12 月 2 日工程技字第 09800526520 號令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99 年1月15日榮建工字第 0990000109 號函。
二、按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技師執業圖記應記載本人姓名、技師科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
三、技師如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第 1款規定,需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本會92年3月11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95290號令已有釋示,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爰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無旨揭解釋令所述各式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情形之適用。
正 本: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一、核釋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如下:
(一)應逐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者:
1、基本設計圖。
2、細部設計圖。
3、各階段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之抽查(驗)之綜合研判總表。
(二)應於封面或內容首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且全份文件應裝訂成冊、編目錄及頁碼並加蓋騎縫章者:
1、測量、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或勘測報告。
2、規劃設計書及可行性報告。
3、工作計畫書。
4、設計計算書。
5、工程預算書。
6、監造計畫書。
7、公共工程監造報表。
8、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之抽查(驗)紀錄表。
9、調查報告。
10、鑑定報告。
11、評估報告及檢測報告。
(三)應就其審查之下列文件或物件,於相關審查意見表(單)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表、施工圖、器材樣品、材料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測試報表、試驗報告、竣工及結算文件。
二、其他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由技師法中央主管機關視個案情形核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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