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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辦法討論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23 (週二) 4:15 pm
#0 由 shenshen63066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
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施行細則
10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
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
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
、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本人為某私立大學研究中心任博士級研究員,同時在外開工程顧問公司任負責人。
立因為由為:可以學校研究資源執行合作標案,取標資格則以顧問公司。
基於評比標若學校團隊具較高資格,日後可由研究中心可進行規劃,顧問公司執行設計監造

然而就法規限制而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專任繼續性從業有所爭議。
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10 條,亦受限於兼任與工作時間。

就以上二點,可有技師朋友提出意見?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09 (週五) 2:01 am
#1 由 stew
這的確是違反專任規定的,因為就算你要去兼任教學,研究..., 每年也要報工程會同意,每週時數上限僅8小時, 以博士研究員的工作而言, 實在不太可能..., 這幾年技師被懲戒的多是違反專任規定.

Re: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辦法討論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09 (週五) 9:19 pm
#2 由 站長
shenshen63066 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
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施行細則
10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
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
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
、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本人為某私立大學研究中心任博士級研究員,同時在外開工程顧問公司任負責人。
立因為由為:可以學校研究資源執行合作標案,取標資格則以顧問公司。
基於評比標若學校團隊具較高資格,日後可由研究中心可進行規劃,顧問公司執行設計監造

然而就法規限制而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專任繼續性從業有所爭議。
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10 條,亦受限於兼任與工作時間。

就以上二點,可有技師朋友提出意見?


技師被框住,這點技師公會近年也有抱怨。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09 (週五) 11:21 pm
#3 由 atra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300130080號
根據技師法 第六條 第十八條 綜合

主旨:貴會有關技師執業登記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九三)全聯安衛技字第九三O三O六號函。

二、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技師法(下稱本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另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又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技師於具有公務員身分時,不得申請核發或換發技師執業執照,已領有執業執照未自行申請註銷者,本會將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另技師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方式執業,有關其另擔任私立大學院校教師或擔任私人企業職務之規範情形如下: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者,其另擔任私立大學院校教師或任職於私人企業,於本法尚無限制,惟不得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之行為,違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其執業執照及技師證書﹔又該技師具有私立大學校院教師身分者,仍應適用教育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台高(二)字第0920058741B號函示規範(如附件),其有違反上揭教育部規範者,則由教育部處理。

(二)受聘技術顧問機構或組織技術顧問機構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如另擔任私立大學院校「專任」教師或擔任私人企業職務,已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故應就兩者職務擇一(停止執行技師業務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註銷執業執照),技師於未擔任工程技術公司以外職務時,始得換發執照,違反者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行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應付懲戒;至於如擬同時擔任私立大學院校「兼任」教師(兼任教學),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經本會認可後始得兼任

~~~以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