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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技師執業範圍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01 (週四) 3:58 pm
#0 由 DDAFAA
從事混凝土、鋼架、隧道、涵渠、橋樑、道路、鐵路、碼頭、堤岸、港灣、機場、土石方、土壤、岩石、基礎、建築物結構、土地開發、防洪、灌溉等工程以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管理等業務。但建築物結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務限於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備註]
於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取得土木技師資格並於七十六年十月二日以前具有三十六公尺以上高度建築物結構設計經驗者不受建築物結構高度三十六公尺之限制。

請問三十六公尺以上土木技師能監造嗎?

文章發表於 : 2010 4月 02 (週五) 12:11 am
#1 由 jeth
報告大大:

36公尺以上就算是結構技師也沒有監造權

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只要這條緊箍咒在,土木、結構技師在建築這一塊永遠是建築師的小包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