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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想請教各位已有技師執照的前輩
營造業法對於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技師)有"專任專職"的規定
就是說,不能租牌給A營造廠然後人在B公司上班 (雖然這是現在的常態......)
但就以下幾種情形,有哪些是營造廠技師可以做,且不違反法律的??(重點是不違反法律喔!!)
1.在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從事其他和營造業無關,但會幫你投保勞健保的工作,例:7-11大夜工讀
2.同上,但是在上班時間以內
3.自己開公司當負責人,但此公司與營造業無關,例:旅行社、攝影公司
4.自己開公司當負責人,此公司與營造業有關,但不是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或營造廠,
例:建設公司、土地開發公司、營建材料銷售商
5.幫其他丙級營造廠逐案簽證
針對這點,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提到,逐案簽證的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
那受聘於營造廠擔任專任技術人員,算是技術顧問機構嗎?
6.開計程車(正式登記為營利車輛駕駛人)
以上哪幾點是法律所允許的呢??
讀完營造業法後,對這些問題還是有些疑惑
盼各位技師前輩不吝指教
(這個問題不是討論違法,而是討論合法,應該不會被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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