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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幾個關於技師專任專職規定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25 (週日) 5:54 pm
#0 由 jeyun
想請教各位已有技師執照的前輩

營造業法對於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技師)有"專任專職"的規定

就是說,不能租牌給A營造廠然後人在B公司上班 (雖然這是現在的常態......)

但就以下幾種情形,有哪些是營造廠技師可以做,且不違反法律的??(重點是不違反法律喔!!)

1.在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從事其他和營造業無關,但會幫你投保勞健保的工作,例:7-11大夜工讀

2.同上,但是在上班時間以內

3.自己開公司當負責人,但此公司與營造業無關,例:旅行社、攝影公司

4.自己開公司當負責人,此公司與營造業有關,但不是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或營造廠,

例:建設公司、土地開發公司、營建材料銷售商

5.幫其他丙級營造廠逐案簽證

針對這點,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提到,逐案簽證的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

那受聘於營造廠擔任專任技術人員,算是技術顧問機構嗎?

6.開計程車(正式登記為營利車輛駕駛人)

以上哪幾點是法律所允許的呢??

讀完營造業法後,對這些問題還是有些疑惑

盼各位技師前輩不吝指教

(這個問題不是討論違法,而是討論合法,應該不會被砍吧??)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26 (週一) 1:35 am
#1 由 yuhming
你問的這些問題,心中是否已有答案?
如果有,請把你的答案講出來,
我會把我所知道的告訴你,讓大家彼此有個切磋
目前為止,我可以確定的是
您老兄對營造業法似乎是了解的不夠透徹

另外,我對公務員的感慨也是很深
爛的真的很爛,好的還是很好
舉凡高工局、工程會、鄉市鎮公所、甚至軍方,
爛的公務員一大堆,
但不能抹滅所有人,更何況一堆約聘、未通過國家考試任用資格者,還是有很多優秀的同仁
我想,得饒人處且饒人
大家一起站在為全民謀福祉,為自己將來著想,
一起為將來努力吧!

大家加油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31 (週六) 5:32 pm
#2 由 stew
營造業法 第三十四條 講得很清楚: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所以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業務或職務才能兼, 如果不確定, 發個函請內政部解釋, 如: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民意代表或地方基層里長職務(93.11.12台內營字第 0930087141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兼任教學及研究工作,於上班時間內,每週不得超過八小時。(93.07.28台內營字第0930085146號函)
專任工程人員得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98.6.22台內中營字第0980803476號)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31 (週六) 8:13 pm
#3 由 vmax997
其實很多方法都可以用技術上的方式來.法規規定是死的.要懂得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