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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營造廠轉到顧問公司當監造單位需要注意些什麼?

文章發表於 : 2009 9月 10 (週四) 11:00 am
#0 由 cy.yeh
請問各位前輩
小弟若從營造廠轉到顧問公司當監造單位,
需要注意些什麼?
因為有品管證照,
該顧問公司大都是接公共工程,
所以,在品管方面需要注意些什麼,
以及做監造單位的品管大概是多少K呢?
以上 (水草舞)

文章發表於 : 2009 9月 14 (週一) 12:24 am
#1 由 神父
3.5k至4.5k之間都有,須注意2.1.1 監造與監工工作之性質
工地現場擔任監督工程施工之人員,因其工作內容各有不同,可分為:
1.起造人代表至現場監督施工進度、品質以達業主使用要求。
2.監造人派駐現場代表,監督施工單位確實照設計圖說施工完成。
3.承造人及次承包廠商派駐現場代表,執行工程施工進行中之一切檢核、協調。以上三種人士,是否均可簡稱監工,為實務界爭議所在。尤其於921 地震發生後,司法界對於建築法所稱「監造人」是否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中之監工人,產生定義解釋上之難題。

採支持論者
主張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法旨在保護公共安全,故應以是否有「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之事實為論斷標準,探究公共工程因地震倒塌的原因,除地震強度過大等自然因素外,如係構造物本身耐震品質不佳,其原因一般有二:一為設計不良,二為未按設計圖說施工。建築師法第廿一條規定「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現場監工僅係代表監造人派駐現場代理辦理其工作,監工人對於所營造之工程於施工時是否符合建築術成規負有注意義務,監督營造業按設計圖說施工及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均為監造人之職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監工人與建築法之監造人之功能相當,如因違背建築術成規而致生公共危險者,即應負責【2】。

採反對論者
主張罪刑法定主義或實務上監造人工作內容,因建築師法第十八條修法時已刪除監造人指導施工方法與檢查施工安全等,承造人當需自負施工方法與安全,因此承造人派駐現場之工地主任等為監工,從而法院認為監工乃指於施工現場,監督施工之意,與監造……明顯不同【3】。

折衷說
則視其行為是否為親自辦理監造行為作為斷,但目前司法實務上,尚未就監造人與監工人之定義,產生統一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