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東 寫:三妻無減租 寫:經工作一年四個月後,六月底我離職了. 公司認為我最後一個工程(離職時尚未竣工)因驗收過程業主要求缺失改善,造成我必須賠償公司損失.請問先進我應該如何面對?
個人離職原因:因同時身兼四個工地負責人,及工地主任,自認無法承擔可能工安引發的風險.故提前20天提出辭呈.
請問各位先進,我該如何處理較佳呢?
可以同時身兼四個工地的工地主任嗎?不管在營造業法跟工安相關法令上,都應該要專任且只能在一個工地吧?~
公司要求賠償?我看你應該把他的公司名稱公佈出來,看看是哪個公司那麼不上道....反正對簿公堂,我看還不一定會輸...
缺失的造成,也可以說負責的人不用心巡是沒錯,但根本的原因還是丙方小包施工不良,要找也是找小小包,還第一次聽說這樣可以向員工求償的。更何況業主講的缺失,就一定是缺失嗎?
我覺得是另類對您的追殺行為,讓其他公司不敢用你,告不告的贏倒是其次,所以建議您到時候確定會贏的話,反告該公司毀謗或是其他可以告的東西,咬咬他,讓這種不是很要臉的公司受點教訓。

公司在每個工地放一個薪水只有兩萬~三萬的工讀生,供我差遣,我必須要在各工地跑來跑去,應付業主開會,應付監造檢查.我很清楚的和公司說明我無法兼顧,公司只用張嘴說:有事公司不會不管,事情的嚴重性我自知,只好盡快閃辭.
我想對我有利的說法應該有:
1.公司執意讓我身兼數個工程工地主任,無法有效執行工地業務,故工程品質低劣非個人責任
2.工程發包非本人執行,預算亦非本人編列,施工暇疵及改善在驗收前應由包商對公司負責.至於無發包自行點工施作工項,亦屬公司裁示,品質管制無法落實亦非本人之責.
3.個人離職時本工程尚未竣工,後續施工公司認定完工方報竣,顯然公司亦認為本工程施工後已完全符合業主要求.
人為了家庭子女出外工作,圖的只是能利用專業養家活口,在職一年四個月期間積假超過兩個月(完全無法登記只能自己記),離職時要求公司應該對未及補休之假補償,不補就算了,說公司損失都還沒跟你算.總之,是員工時是塊寶,要離職一起算.奉勸版友小心求職時的賣身契,有這條請小心,千萬別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