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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討論有關技師租牌等違反法律規定的事情。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7 (週四) 12:44 pm
#0 由 站長

有那麼嚴重嗎?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8 (週五) 12:47 pm
#1 由 ewb2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8 (週五) 3:52 pm
#2 由 warren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9 (週六) 11:52 pm
#3 由 Wii
小弟要站出來表達「支持」站長的作為
其實小弟偶爾都會看到部分貼文談到「技師受聘」或「技師介聘」的事情
就如ewb2大大所說,沒錯,網站是應該順其自然健全地發展,然而,畢竟土木人網站是公開場合,公開場合的資訊平台是很容易受外界檢驗的,這裡除了多數90%會是土木建築相關背景的人來造訪外,相信一定也會有許多其他領域的朋友偶有造訪,然而,小弟必須提出幾點建議來呼應站長的宣導,表達支持之意,如下:
1. 長久以來,國家級證照(如:技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等...)都有自行開業或組成聯合性的機構以及或者受聘的狀況存在..........就我瞭解,我的周遭就有聽說過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代書等等,都有受聘於機構的案例,但律師、會計師、代書等等,並沒有被定義所謂「專任」的限制,也因此不會有所謂違法的問題存在,然而,技師、建築師,只要是受聘營造公司,都必須有所謂專任的規定...................這是大環境與法規制度建立層面的問題,並非受聘營造廠技師或建築師的錯(改天有機會小弟在跟各位分享小弟存疑所謂「專任」對於「憲法所謂保障人民工作權自由」是否有違憲的可能,也曾經看過有技師前輩討論這樣的議題)。
2. 然而,也或許是技師、建築師受聘營造廠(屬於正統用詞)人數最多,形成這個產業中大多數人都知道可能存在的狀況,久而久之,業界就會開始使用「業界的說法」,即所謂「租X」、「X牌」來形容。也因此無論考上技師、建築師與否的人,都多多少少會對於受聘這個議題感到好奇,然而,小弟是建議在公開的網站儘量使用「正統用詞」(這也是營造業法、技師法中的用詞),而非業界的用詞...........因為這樣的用詞對於營建業、對土木人甚至土木人網站而言,都不是一個妥當的用詞..............ewb2大大您說呢?
3. 再請各位想想看,若採用「受聘」或「介聘」的用詞,不是既恰當又不會惹人負面的觀感嗎?................小弟臨時想到一個比喻來說明,或許也不太恰當@@,您覺得這句形容詞「昨晚我X我女朋友」跟「昨晚我跟我女朋友做愛」................這是類似的狀況,或許在熟悉的人面前,用前面形容詞的說法沒有關係,但在公眾場合情況下,若採用前面形容詞的說法您覺得恰當嗎?不覺得採用後面形容詞的說法會較恰當嗎?
4. 假設今日公開場合雖然暢言無阻,但「不當」的用詞,就如同歷史紀錄,一旦被人拿來大做文章,或者引用,這可對於土木人網站長期建立提供「暢言無阻資訊平台」、「最新營建與考試資訊」與「就業與小道消息」的共同努力會有扣分效果。

以上是小弟提出來給各位大大參考的看法,也在此表達對於站長提倡「用詞需謹慎」表達支持之意。

[size-12]總之,希望各位往後能在網站上以「受聘」、「介聘」的字眼來討論事情,相信會更為恰當。[/seze]

PS.每個產業都有每個產業的特性與歷史包袱,或許未來各位大大也能提供您對於「專任」的看法,另外,有時候產業形象或者專業形象會蒸蒸日上或者每況愈下,其實..........都建立在每位代表這個產業的每個行動上.................要不然,土木人今日也不會這麼悲哀,唸書沒比別人輕鬆,學得科目也沒比別人少,可以考的相關證照又比別人多,又得受限所謂「專任」的包袱....................請各位花點時間想想,今日要不是整體土木環境有向下沈淪的趨勢,過去在法規中稱呼的「主任技師」,也就不會改成「專任工程人員」了................我是知道有技師公會正在努力為土木產業催生立法中,也正在為將「專任工程人員」改回過去所謂「主任技師」的稱謂作努力..........................只要是努力的人,我們都應該支持才是。

文章發表於 : 2008 12月 23 (週二) 7:22 pm
#4 由 站長

文章發表於 : 2008 12月 24 (週三) 5:59 pm
#5 由 企鵝
哈哈..
那介紹一下專業『職業技師』在事務所的年收入行情
跟『執業技師』在顧問公司的收入行情
用以鼓勵後進土木人用往向前,達到『考技師,救台灣』之目的,會不會被砍阿?

文章發表於 : 2008 12月 24 (週三) 10:22 pm
#6 由 站長

文章發表於 : 2009 10月 05 (週一) 10:05 pm
#7 由 站長
再次重申,禁止討論技師租牌事宜,違者逕行移至隱藏版面。

加入討論者,亦請自重。

文章發表於 : 2009 10月 05 (週一) 11:19 pm
#8 由 s73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