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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簽辦續約是否涉及行政責任或違法的問題

非關採購法令部分

版主: 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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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有關簽辦續約是否涉及行政責任或違法的問題

文章由 antony0695 » 2010 3月 18 (週四) 12: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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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主管說,這是上面的政策,叫我不要理會主計和法制單位的意見,照先前會議結論的意思簽就對了,反正如果首長批可了,那就是上面決定的,簽辦的承辦人並沒有什麼責任或違法的問題,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最後由 antony0695 於 2010 3月 20 (週六) 10:1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antony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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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enkk » 2010 3月 18 (週四) 5:11 am

由主席做出「重新調整租金單價及修改考核規定」
這段話有等於沒有
是典型的議而不決

如果是我
我會簽99年度續約租金單價擬較98年度增加50%
既符合契約
又不違反主席做出的結論

契約通常是招標文件的一部份
如果可以執行而不去執行 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如果當初考核成績偏低是長官的意思
但是由承辦人簽辦
那現在更是要堅持到底了

行政責任是其次
契約如果已經寫死而且可以執行而不去執行
就是違反契約 應該算違法吧
ten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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