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贊助商廣告
站上很多網友說,法緒唸多了,無助於考上國考。
但據我所知有不少考上國考的「工程主辦」、「辦事員」栽在法緒的地方分權、土地收益處分,考上後慘到被移送法辦。
因為他不知道他的簽需發函請議會及民意機關議決,承辦人就自己代替議會給他決掉啦,更詭異的是,他的老闆不是沒這常識,也是給他「擬如承辦所擬」。
但《產業創新條例》有針對土地收益也有解套,會不會與舊法衝突,待相關函釋出爐。
土地徵收真的是「某個程度以上的」惡毒,私人土地畫入道路用地,
公告通常是貼在公所,或發給里長請他貼在佈告欄,
假如您是里長,您敢貼在佈告欄等著選民砸爛您的辦事處?
大家都是默默的收下來,丟掉。
或是某個沒人的下午,貼一貼,拍拍照,趕緊撤下來,以免被街坊看到。
記得,有次去TPC洽公,去地下B1便利商店買飲料,
沿路逛逛逛,結果一看有個小小佈告欄是TPC的既成道路公告,
Oh My God,這公告是偷偷摸摸的藏在這裡。
所以,就在每個土地所有權人,每天上班、加班、回家看電視發呆,
公告,就默默的貼了3個月,依法授權後,需地機關得進行土地徵收。
很多工程主辦,或是站上熟悉採購法的主辦,很難理解這裡有多少dirty work,
當然,有些小機關承辦人會輪著辦理「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所以當我看到苦勞網這篇大文章,才曉得,現在需地機關的權限又擴張到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
《產業創新條例》又有點類似BOT的觀念辦理「土地取得」。
最厲害的是這段:
「如果是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者地方政府需要公有土地可以不用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不需要經過民意機關,就「逕行辦理讓售」,而對公有土地的使用、收益、管理及處分,也通通不受到民意監督,那如果是財團要買公有土地呢?五公頃以下,照樣不用經過民意機關監督,也就是說透過《產創條例》,地方政府可以整筆把國有地買去,再一批一批地賣給財團,完全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地方議會,這種行政擴權、地方分權的「變賣祖產」條款,不折不扣是在把國庫掏空之後,再掏空國家土地的條款。」
當然啦,曾用Google翻爬本站相關關鍵字,您可以找到BOT引起的工程採購爭議。而這條例很有 BOT 的精神,就在這國庫艱難的年代,讓我們公務生涯多彩多姿、進出看守所、交保的各種條例,會越來越多。
我是看了這篇分析文章後,才瞭解《產業創新條例》有「這麼豐富的面貌」。
向大家推薦這篇文章。有機會 辦理「工程用地取得」,不至於誤觸法網。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1624
2010/04/16 苦勞評論
《產創條例》過了,恭喜大家!
孫窮理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邱佩青
昨天(4/16),在經過10幾個小時冗長的發言之後,晚間近10點鐘,立法院長王金平敲下議事鎚,「《產業創新條例》通過」!《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延續達50年的時代,勉強算是不乾不淨地結束了,留下的尾巴是產業「研究發展支出」經費在15%的範圍內,可以抵減該公司該年30% 以內的營所稅。
全球營所稅「向下競爭」的趨勢
但是這一個時代的結束,是以長期性稅制「向下競爭」換來的。早在2009年5月1日,《所得稅法》修正,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由25%調降到20%,本來預定2010年適用,但如果過兩天《所得稅法》修過,今年報稅就會用17%(民進黨版為17.5%)的稅率;所以20%的稅率,其實不曾存在過。在全球自由貿易的競爭下,資本自由流動,為了留住資本,營所稅「向下競爭」的確是一個全球的趨勢,我們先看看下面的數據:
4526340768_3952e559fc_o.png
資料來源:KPMG's corporate and Indirect tax Survey 2009
在1999/01到2009/01這10年裡,全球的營所稅稅率(公司稅,corporate tax rate)平均值從32.69%降到25.51%,而且每一年都在下降,不過,這不足以說明台灣近兩年的稅制改革,可以以「革命」來形容的現象,我們再看看下面這個全球主要國家1999/01到2009/01這10年稅率變動及幅度表:
首先,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台灣把營所稅降到17%,立刻就在全球的國家裡面名列前茅,和香港、新加坡兩個轉口港,還有去年面臨「國家破產」的冰島差不多(當然,這是這個表裡面的,不在裡面的,像是開曼群島、根息島這些避稅天堂的營所稅是0%啦!),不只是這樣,在這個表裡面,附註了一個說明,營所稅超高的德國,在2001年,從51.6%「驟降」到38.36%,這個降幅是25.66%,而台灣一下子從25%降到17%,降幅是32%,而在10年裡面,營所稅降幅超過32%的也只有德國和冰島(去吧!),這不知道算不算是一項「世界紀錄」,在這一點上看,國民黨和賦改會的專家們,真的可以稱得上是「台灣之光」了。
在「革命性」的稅改之外…
這樣,對於我們因為《促產條例》的落日,所付出的代價之高、對於資本利得的優惠之重,大概可以有一點點粗淺的概念,從「特別租稅優惠」走向「一般的降稅」,這可能是回歸了稅制的正軌,但是,我們已經做了那麼多,卻還要保留一部《產創條例》,在那裡頭,還留下的那一點點「特別租稅優惠」的尾巴,看起來有多麼地刺眼。(不要忘了,之前行政院版的這條尾巴有多麼大!)
另一個「優惠」是「企業聘僱員工」的補助,那沒有什麼好說的,不用立法,政府也一直在做,立了法也只是「得」補助,回到馬政府無限膨大行政權的基本面;這種跟「創新」一點關係也沒有的條款,只是馬英九丟出來唬人的東西。
但是,《產創條例》更可怕的地方,除了「革命性」的稅制改革之外,就是「土地」。
《促產條例》對於「產業」和「土地」的想像,是「工業區」;但是《產創條例》則是「無限想像」。《促產條例》發動工業區設置方針的主體是「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而到了《產創條例》,就變成「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中央、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簡單地說,就是所有有錢有權的人,都可以來想想怎麼搞個有創意的「產業園區」出來玩玩。
再來,是想像的「內容」沒有限制。《促產條例》的邏輯是「工業區」,是「生產事業用地」;但是《產創條例》要的土地是「產業用地」,文化創意產業是產業啊、休閒娛樂產業是產業啊、觀光產業是產業啊,那麼,那麼,郭台銘這個「數位環保科技城」呢?看起來像「房地產業」,環保住宅,那很「創新」啊,是不是呢?是啦,《產創條例》在朝野協商的時候,把《促產條例》「社區土地」不能超過10%的規定給塞回去了,但是如果我的產業就是「高科技住宅」,那這些住宅的用地要算「產業用地」還是「社區用地」呢?
「噬土」的政權、資本和地方派系
然後,是想像完了之後的「行為」也解除限制。《促產條例》規定勘選好土地後,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到了《產創條例》變成「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或管理業務」;而且《促產條例》的預設值是「由公部門出錢」,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到了《產創條例》的預設值成為「由財團出錢」,這時候「其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在《促產條例》這個受託機構「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到了《產創條例》變成「得」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可以私底下喬好就算。
如果是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者地方政府需要公有土地可以不用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不需要經過民意機關,就「逕行辦理讓售」,而對公有土地的使用、收益、管理及處分,也通通不受到民意監督,那如果是財團要買公有土地呢?五公頃以下,照樣不用經過民意機關監督,也就是說透過《產創條例》,地方政府可以整筆把國有地買去,再一批一批地賣給財團,完全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地方議會,這種行政擴權、地方分權的「變賣祖產」條款,不折不扣是在把國庫掏空之後,再掏空國家土地的條款。
國家土地給你掏空就算了,那私人土地呢?「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得徵收之」真是奇怪,你要興辦什麼創新的產業賺錢,要土地為什麼自己不會去買、去談條件,協議價購,要讓國家用最高壓的「土地徵收」來幫你搶地呢?
「土地徵收」是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的國家行為,它必須要有高度的「公益性」,同時必須在用過一切辦法、但是某些「釘子戶」死都不肯搬的時候才能用上,「幫財團賺錢」這算什麼「公益性」?算了,條文裡連規範「最後手段」的「必要時得徵收之」的文字都沒有,既然可以這樣隨便「徵收」,那麼誰還會去「協議價購」啊?這個遭到台灣農村陣線和地政、法律學者嚴厲批判的條款,經過那麼久的協商、表決,說不動就是不動,從今以後,我們大概再也不能說這裡是一個有人權的國家了吧。
所以呢,我們可以知道一件事,《產創條例》所謂「創新」者,指的是「噬土」方式的創新、是「噬土」產業的擴大,《促產條例》落日,不只是留下了一條尾巴,不只是讓我們付出了世界第一的租稅代價,它讓我們散盡家產、離鄉離土!
總之,雖然留了一條尾巴下來,而且《促產條例》多項租稅優惠要等到幾年以後才會真的一個一個結束,不過,某一個時代的確是漸漸「落日」,《產創條例》與其說是「租稅優惠」的條款,不如說是一部「噬土」的條款,參與併吞公有地、侵奪私有地的,將會是本土財團、外(中)資,還有從土地中獲得養份、再滋長茁壯起來的地方派系。也許我們都習慣了用全民資產換取經濟發展的模式,不過,現在,當全球競爭者一一浮出,賠上了所有,可能也換不到經濟發展;在資本自由流動的環境下,《產創條例》充份體現了全球到在地的掠奪與災難。
《產創條例》過了,恭喜大家!
《產創條例》與《促產條例》在土地的規定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