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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颱風季留守買便當「業務過失致死罪」就飛來了。

非關採購法令部分

版主: 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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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3 頁) • 1,2,3

公務員颱風季留守買便當「業務過失致死罪」就飛來了。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6月 16 (週三) 11: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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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颱風季要來了,請各位留守人員小心,

颱風季留守跑去買便當,
大家的想法就是:『我每天在機關上班都有固定中午、下午休息耶,颱風天也不可以QK 1小時(約54分鐘)嗎?有差這一小時嗎?我是依照機關慣例辦理的啊』

按此案看來,留守真的是10分鐘都不可以跑。乾糧真的要準備充足。

若致人於死,「相當因果關係」確立,刑事「業務過失致死罪」就飛來了。

若刑事判刑確定,家屬就可以申理國賠,
科長馬上二一添作五,主張 「機關與承辦人各負責一半」,

承辦人需負擔大概 500萬~800萬之數。活到80歲的月退俸大約也是這數字,
等於白考,送給政府了。

至於家屬,要不要對承辦人再提起民事訴訟,那真的是..............

所以,留守..........或是去買便當..........看守水門...........都要 非常小心。
民事、刑事、國賠,都會撲上來。能不能平安領到退休金,會發生問題的。

有時候,要勸勸長官,叫他不要省那些有的沒有的費用,
建築物、設備該整修、就要花錢整修,別颱風季,拿自己烏紗帽開玩笑。

這新聞,我一定要拿給老闆看,他不處理,就告監察院算了。免得颱風季出事。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 ... 56,00.html

後豐斷橋案 買便當延誤封橋 兩公僕起訴

* 2010-06-16
* 中國時報
* 【鮮明、陳世宗/台中報導】

 造成六死慘劇的台中縣後豐大橋斷橋案,台中地檢署查出公路總局員工楊慈聰、廖大森,監控水位時跑去買便當、加油,當水位達到封橋紅色警戒線時,足足慢了五十四分鐘才通報,以致來不及在橋面塌陷前封橋。檢方認為兩人有過失,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公路總局二區工程處台中工務段段長陳煌獎,昨天表示尊重司法,但也覺得「無奈」、「不公平」。他說,後豐大橋斷裂主要是因為天災,兩名員工奉公守法、執行公務,如今被起訴,對基層公務員是一種打擊。

 台中地檢署偵辦年餘,查出大甲溪水位當天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已達到沉箱頂下一公尺紅色警戒線,必須準備封橋,但在場監控水位的公路總局二區工程處台中工務段辦事員楊慈聰、養路士廖大森,卻於五時卅一分,由司機搭載到後裡鄉加油、買便當,遲至六時卅九分,才向工務段回報水位已達紅色警戒,足足慢了五十四分鐘。

 檢方指出,兩人直到六時四十九分,仍未完成封橋作業,當時橋面已塌陷,陸續有三車六人跌落溪底,四人證實罹難,兩人尚未尋獲。

 罹難者陳羿涵的家人說,這是遲來的正義,雖無法接受,卻是既成的事實;雷毓琦的太太宋玉鳳認為,兩年時間太久,錢再多也無法挽回寶貴的生命。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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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10 6月 16 (週三) 12:03 pm

lawrencechen2004 兄,我想這是認定的問題。

中地檢署偵辦年餘,查出大甲溪水位當天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已達到沉箱頂下一公尺紅色警戒線,必須準備封橋,但在場監控水位的公路總局二區工程處台中工務段辦事員楊慈聰、養路士廖大森,卻於五時卅一分,由司機搭載到後裡鄉加油、買便當,遲至六時卅九分,才向工務段回報水位已達紅色警戒,足足慢了五十四分鐘。


這段話表示現場有三人,而緊張時刻如果說只派一個人去採買,或許是可以同時兼顧工作與採買。
而在關鍵時刻,到底有何必要的原因,一定要三人一起離開,恐怕是檢察官會起訴的原因吧。

這只是看到單方面陳述的想法,還要等資訊夠明朗之後,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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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3214000 » 2010 6月 16 (週三) 12:54 pm

站長 寫:lawrencechen2004 兄,我想這是認定的問題。

中地檢署偵辦年餘,查出大甲溪水位當天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已達到沉箱頂下一公尺紅色警戒線,必須準備封橋,但在場監控水位的公路總局二區工程處台中工務段辦事員楊慈聰、養路士廖大森,卻於五時卅一分,由司機搭載到後裡鄉加油、買便當,遲至六時卅九分,才向工務段回報水位已達紅色警戒,足足慢了五十四分鐘。


這段話表示現場有三人,而緊張時刻如果說只派一個人去採買,或許是可以同時兼顧工作與採買。
而在關鍵時刻,到底有何必要的原因,一定要三人一起離開,恐怕是檢察官會起訴的原因吧。

這只是看到單方面陳述的想法,還要等資訊夠明朗之後,才能判斷。

的確是他們三個人的問題

時間,工作量,都可以由他們三個人自由分配的!

他們的責任就是觀看水位量,連自己份內事情都做不好還能幹嘛

被罰得非常的"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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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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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ewyork » 2010 6月 16 (週三) 2:07 pm

所以我們都叫達美樂
哈哈哈哈
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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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小寶 » 2010 6月 16 (週三) 4:53 pm

我們在山上值班
因地處偏遠,沒地方買便當,也沒有外賣叫,所以都先帶乾糧去值班

現在民意高漲,氣候又多變至此,搞得吾輩值班時都得寸步不離,慎怕稍有閃失
晚點通報,就變成了代罪羔羊 @@

換句話說,要是事發當時,剛好肚子痛在廁所拉個10分鐘,這樣 要判什麼罪????
小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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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6月 16 (週三) 5:00 pm

謝謝各位的回答,

只是在我單位,颱風季每8小時只有1個人留守,

我收到的訊息,就是 隨便你玩的樣子,或是可以任意離開一下子,弄個熱便當,再回來。

這新聞給我很大的震撼。中間錯過電話、或水位資料,就慘了。

反過來講就是 半夜1人值守,睡死了,電話漏了,事情看來是蠻大條的。



奇怪了,他們不利用司機採買,司機也沒事,大概是這兩位同事,下班時間,想透透氣吧,

短短54分鐘,就被河川 逆轉勝。




我相信,他們的概念裡面,封橋程序很少被用掉,更別提「橋樑衝斷」。這大概是 「失事主因」。

換我來看守,就算我風雨中,穿雨衣啃玉飯糰,6:30 PM 接近黃昏天黑,

這 54分鐘不離開,水也沒有淹過橋面、紅色警戒線,我也想不到,橋下方會被衝斷。

一開始應該是 橋中央AC裂開,若沒有巡到橋中央,放車過也是 出事。

若在橋彼岸 1/3 處斷,我跟同事都在此岸,兩岸沒有同時封橋,這兩人也是掛了。

就封橋程序、與封橋所需人員、望遠鏡等器材,是很值得研究。

退後一萬步來講,公有RC構造物,歷30年,是不是該壞快壞,該修不修,

這大概又有得扯,不過是同機關的其他同事出事。

考績會搬到法庭上了。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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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6月 16 (週三) 7:15 pm

職班與留守,本來就如同作戰,是寸土必爭。除了值班簿要詳細記載所有通報與作為,有的單位還要求值班人員隨身背ㄍㄨㄞˇㄍㄨㄞˇ(當過兵的應該知道吧),且所有通報與通知都錄音存證,為的就是一旦出事了,有證據拿來打官司。

以前值班時就是背ㄍㄨㄞˇㄍㄨㄞˇ洗澡上廁所。至於吃飯,就是泡麵、乾糧或是大鍋菜。同事們辦公室都放1組鍋具(含電磁爐)。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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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6月 16 (週三) 7:34 pm

今天檢方起訴論點:監控水位時跑去買便當、加油,當水位達到封橋紅色警戒線時,足足慢了五十四分鐘才通報,以致來不及在橋面塌陷前封橋。

依刑法3階段犯罪理論: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
構成要件客觀要素:當水位達到封橋紅色警戒線時,足足慢了五十四分鐘才通報,以致來不及在橋面塌陷前封橋。
違法性客觀要素:應保全的國家社會法益,即水位達到封橋紅色警戒線時封橋,以保障人民安全。此法益無保全。
責任:應負起此工作責任者,即楊慈聰、廖大森,於應作為時無作為,且無足以阻卻違法事由(買便當、加油等情事非足以阻卻違法)。

此案檢方起訴論點尚無瑕疵,被告如欲抗辯,必須舉證該時段作為所保全的國家社會法益大於斷橋造成國家社會法益之損失。

抗辯論點在於法益保全與損失,老舊橋樑該修與否當作抗辯論點恐非法庭可接受。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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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vmax997 » 2010 6月 16 (週三) 7:36 pm

值班,本來就如同作戰,除了值班簿要詳細記載所有通報,有的單位還要求值班人員隨身帶通訊設備去現場勘查,且所有通報與通知都最好錄音存證,為了一旦出事了,有證據拿來打官司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有明知要值班就理當要自我準備好食物或附近小攤的電話備用,天災雖然是無法避免可是人禍還就要看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做好職責權
vmax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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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10 6月 16 (週三) 10:25 pm

以本案來說(就目前的資訊而言),大家都是屬於做事戰戰兢兢的公務員。

這正是台灣持續進步背後的無名英雄。
另外各位就事論理的高水準,也就是十分令人讚賞的表現。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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