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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地勞安人員設置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3 8月 12 (週一) 10:44 am
#0 由 蘇小光
B廠商之負責人 可以為A廠商的勞安作業主管嗎?

文章發表於 : 2013 8月 12 (週一) 11:51 am
#1 由 chingmin
你說的是公司負責人還是工地負責人???
如果是公司負責人的話是不能兼任各標案相關人員喔~!!
如果是別的案子的工地負責人,
如果你的案子是專職專任的話~就不能兼任
如果不是的話,就可以兼任。

文章發表於 : 2013 8月 12 (週一) 12:52 pm
#2 由 蘇小光

文章發表於 : 2013 8月 12 (週一) 4:49 pm
#3 由 ching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