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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關新闢便道的問題以及採購法105條,請惠賜意見

文章發表於 : 2013 10月 24 (週四) 9:55 am
#0 由 jjq519
請你去工程會
http://planpe.pcc.gov.tw/laws/z2b_2_01_v1.htm
查詢採購法105條相關函示
目前有48筆函示

Re: 有關新闢便道的問題以及採購法105條,請惠賜意見

文章發表於 : 2013 10月 28 (週一) 7:40 am
#1 由 米勒
jjq519 » 2013 10月 24 (週四) 9:55
請你去工程會
http://planpe.pcc.gov.tw/laws/z2b_2_01_v1.htm
查詢採購法105條相關函示
目前有48筆函示


感謝大大提供的方法

只是不知道 要怎麼依照他的規定
而說服長官 不應該去使用他....
1.涉及人民生命財產的緊急事項 (只是當季的農產品 甜柿來不及運輸 農民沒辦法賺到錢 算是緊急事項嗎)
2.奉鈞長核可 (已經奉縣長批可)
3.具急迫性 (已經會辦其他單位 而且又經設計時間 似乎已經不合乎法規的急迫性了意義了)

心情真差~"~

Re: 有關新闢便道的問題以及採購法105條,請惠賜意見

文章發表於 : 2013 10月 28 (週一) 9:34 am
#2 由 antin

Re: 有關新闢便道的問題以及採購法105條,請惠賜意見

文章發表於 : 2013 10月 30 (週三) 11:39 am
#3 由 米勒
感謝 大大熱心回復 antin » 2013 10月 28 (週一) 9:34

Ans. 1:當然不算阿..你有看過哪個政府機關在颱風過境後就開始用105來辦採購嗎???
Ans. 2:再簽一次就好了,順便會一下政風室,了不起被記個申誡罷了,就算文沒辦法出單位也可以把紀錄留下來表示你曾經有這樣向長官建議過 (PS.縣長也是有被抓去關的)
Ans. 3:略 不清楚你急迫性的來源,但我還是建議擬採公開招標,契約裡頭訂定得標後幾天內需立即開工,這樣搶快還比較有效率

搶災 跟 復健 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狀況,工程人員要拿捏急迫案件兼顧公平採購(不違反採購法)心中要有一條明確的界線,你們管轄境內如果這種常有這種搶災的情況,不仿爾後辦個開口契約因應,以免如此困擾


昨天偷偷跑去水務單位 請教水保科的科長
問:
這個案件 因為路斷了 已經沒有其他可以通行的路 是否屬於農授水保字第0951842673號函所說的二、
必要之緊急搶通或搶災,非屬水土保持法第12條所稱之「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
答:
這個條文是指既有道路有崩落的土石須要搶通 妳們的案子如果不是既有道路 就不適用這個條文
問:
那我這個案子該怎麼處理 ?
答:
新闢農路之工程 依規定路基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申請 超出前
述之數量 則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申請
PS(對方還說:妳們單位有電話來告知 本案是有既有道路 非新闢….)

我真的會被這些人搞死

目前打算上簽到一級單位 主動提之前的簽有誤解 本案應該要提水保計畫才對 …
不過 我想 應該會被擋下來 唉………

Re: 有關新闢便道的問題以及採購法105條,請惠賜意見

文章發表於 : 2013 10月 30 (週三) 1:42 pm
#4 由 antin
有魄力一點啦 免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