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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都計法規)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01 (週二) 9:00 pm
#0 由 brabuskeeler
請教各位前輩....

如果"建地"面臨ㄧ都市計劃4m人行步道,是不是就無法申請建築執造??
依據高x縣政府都x課解釋...
人行步道是無法行車的,所以建築基地內就無法設置停車位
既然無法設置停車位,建築執造就無法核發....
解套方法....
1.因為該路現況為6m人車可通行之道路,所以請''鄉公所"透過都市計劃檢討方式變更為計畫道路(可能得超過一年)
2.繳交停車位代金(可能幾十萬)(法規依據為何不清楚)

請教各位前輩....上述敘述是否正確?還有什麼解套方式呢?
因為我對建築法規不是很清楚,都是靠承辦人解釋依邏輯常理研判其解釋是否合理..希望各位前輩指導一下
謝謝....

Re: 建築法規(都計法規)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02 (週三) 7:26 pm
#1 由 atra
brabuskeeler 寫:請教各位前輩....

如果"建地"面臨ㄧ都市計劃4m人行步道,是不是就無法申請建築執造??
依據高x縣政府都x課解釋...
人行步道是無法行車的,所以建築基地內就無法設置停車位
既然無法設置停車位,建築執造就無法核發....
解套方法....
1.因為該路現況為6m人車可通行之道路,所以請''鄉公所"透過都市計劃檢討方式變更為計畫道路(可能得超過一年)
2.繳交停車位代金(可能幾十萬)(法規依據為何不清楚)

請教各位前輩....上述敘述是否正確?還有什麼解套方式呢?
因為我對建築法規不是很清楚,都是靠承辦人解釋依邏輯常理研判其解釋是否合理..希望各位前輩指導一下
謝謝....


我也不懂,不過我想問的是人行步道有寬4m的嗎?人行步道是再鄰接6m道路嗎?
既然4m人行步道為都市計畫範圍,那鄰接的6m道路沒有被劃入都市計畫道路也很奇怪.....
去友站問看看好了(建築人、Archifield),那邊應該比較了解......

Re: 建築法規(都計法規)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02 (週三) 8:46 pm
#2 由 llmj
brabuskeeler 寫:如果"建地"面臨ㄧ都市計劃4m人行步道,是不是就無法申請建築執造??
人行步道是無法行車的,所以建築基地內就無法設置停車位
既然無法設置停車位,建築執造就無法核發....
解套方法....
1.因為該路現況為6m人車可通行之道路,所以請''鄉公所"透過都市計劃檢討方式變更為計畫道路(可能得超過一年)
2.繳交停車位代金(可能幾十萬)(法規依據為何不清楚)

.


如果你的基地沒有其他側鄰接道路,就要利用通行別人的土地,或是跟旁邊買地通行。

都市計劃4m人行步道確實是不可以通行車輛

人行道就可以

不過你可以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陳情,為何這樣劃設的目的為何?

但如果是你自己把土地分割成只有面臨4m人行步道,那就麻煩了。

Re: 建築法規(都計法規)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04 (週五) 11:02 am
#3 由 atra
llmj 寫:如果你的基地沒有其他側鄰接道路,就要利用通行別人的土地,或是跟旁邊買地通行。

都市計劃4m人行步道確實是不可以通行車輛

人行道就可以

不過你可以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陳情,為何這樣劃設的目的為何?

但如果是你自己把土地分割成只有面臨4m人行步道,那就麻煩了。


請問llmj兄幾個問題:
1.若是不設置停車空間(就是不考慮車輛進出),這樣是否就可解決該問題?
2.所謂的"買地通行",是指買下通行的土地,還是承租通行的土地?若是買下,是否還要辦理土地分割?
分割後的土地是否還要納入申請建照範圍?
小小疑問,請指教..... (跪拜禮new)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04 (週五) 1:43 pm
#4 由 soosstc
法定停車位不是你想不設就不設,若因4m人行步道無法出入車輛,那除非道路拓寬納入變更都計通檢,不然應該是要繳停車位代金,建照才會准呦~~~另一方向思考,建物容許使用用途設計免設停車位項目者,但要考慮日後有違規使用之虞,營登及公司登記可能也不行呦~~~詳情請參照建築法39條.70條等規定及建技規則規定

Re: 建築法規(都計法規)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05 (週六) 9:58 pm
#5 由 llmj
atra 寫:1.若是不設置停車空間(就是不考慮車輛進出),這樣是否就可解決該問題?


沒錯,但是我推測該土地的都市計畫要求最少需設置一輛停車位

atra 寫:2.所謂的"買地通行",是指買下通行的土地,還是承租通行的土地?若是買下,是否還要辦理土地分割?
分割後的土地是否還要納入申請建照範圍?


鄰地要納入申請建照一宗基地土地範圍,土地如果不是起造人的,需要出具土地同意書

鄰地不要納入申請建照一宗基地土地範圍,部分提供通行,要出具土地通行同意書,並標示範圍

一宗基地可以包含多筆地號土地,但被道路分割者,不能視為一宗基地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05 (週六) 11:37 pm
#6 由 jjq519
要看該鄉鎮的都市計劃書中對停車空間的規定
印象中
如果基地面臨4米人行道
是不受停車空間的限制的
因為沒辦過都市計畫內建管
所以不確定
但是記得都市計劃書好像是這樣規定的
以前服務的鄉
以4米人行道為出入的集合建築也很多
不過講是講人行道
車子照樣開來開去
4米人行道也是都連接既有巷道跟計劃道路啊

另外
不要奢望都市計劃的變更
太困難了

文章發表於 : 2008 4月 06 (週日) 9:18 pm
#7 由 archdj
brabuskeeler 的問題

要先查當地的細部計畫看相關規定

再看高雄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http://jirs.judicial.gov.tw/change/200412/27900.html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向縣府申請准許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 建築基地面積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其深度或寬度任一邊未達十公尺者;其屬應留設騎樓或依法應退
縮建築地區,其深度或寬度應以扣除騎樓地或依法應退縮土地部分後之尺寸為準。
二、 法定停車空間之車位數在五輛以下者。
三、 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限制車輛無法通行使用者。
四、 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者。
五、 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在二輛以下者。
六、 其他經縣府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後,認定不宜設置者。
我想高x縣政府都x課解釋應該也依高雄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法源而解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