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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廠 乙級升甲級的相關規定 (急)

文章發表於 : 2015 2月 01 (週日) 3:01 pm
#0 由 abcsgi401
Q1:營造廠乙級升甲級的相關規定
Q2:若公司股東間內有資產官司,受否會影響升等??

謝謝各位先進的指教 因為有點急 謝謝大家

Re: 營造廠 乙級升甲級的相關規定 (急)

文章發表於 : 2015 2月 01 (週日) 10:44 pm
#1 由 阿星
回覆一:
(92)年一月十三日「營造業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條文共分九章、七十一條。由於法條中規定營造業升級制度仍然維持,變更行政院版原來第七條所提的將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並且規定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其設置條件為: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換言之,就是原來行政院版是規定只要具備資金及聘請專任工程人員即可申請任何一等營造公司。但在立法院第一次黨團協商會議時,有立委強烈質疑將造成有力人士大批成立甲等營造公司,向政府標得工程出了問題後就倒閉,造成一案營造公司泛濫。

因為以往有許多一案建設公司倒閉案例,前車之鑑,殷鑑不遠。出席立委也認同此一主張,當場就決定第七條條文第三項變更為「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目前營造業管理規則,丙升乙則僅規定領有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置有專任工程人員期間,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第四項變更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三億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乙升甲為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由於丙等升乙等、乙等升甲等之五年工程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金額各增加一億,在營建工程景氣未見回升情況下,要達到法定累計金額顯然困難度頗高,還要固定年限評鑑列為第一級之雙重要求,以後可能只有極少數營造業可以符合升級規定。

在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對於被評鑑為第三級者,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第二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

換言之,民間或建設公司為維持工程品質,可能不會把工程交給評鑑為第三級之營造業承攬。政府發包之工程更明文規定不可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故被分類為第三級的營造廠,將會面臨無工程可包的窘境。

至於被評鑑為第一級的優良營造廠,在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可以得到「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等實質的優惠和獎勵措施。

故目前各地方政府,主辦受理營造業升等業務之科室,門前大排長龍,皆是營造業者搶著在「營造業法」正式公布前辦理完成升等作業,以避免往後的嚴格升等限制。
回覆二:
資本額及工程事蹟沒問題不會影響..內部官司不關昇不升級除非股東對外事件喬不攏..

Re: 營造廠 乙級升甲級的相關規定 (急)

文章發表於 : 2015 2月 03 (週二) 6:10 pm
#2 由 abcsgi401
感謝您這麼用心地回覆 謝謝

Re: 營造廠 乙級升甲級的相關規定 (急)

文章發表於 : 2015 2月 13 (週五) 11:45 am
#3 由 matrixntust
甲級營造承攬工程金額為資本額的10倍~是不是有這條規定
甲級營造還分成3個等級 (XD)
所稱的甲級營造為綜合營造,不是專業營造業
如果有營造公司承攬10億的工程,那表示他資本額一定超過1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