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疑問
發表於 : 2015 12月 01 (週二) 6:04 pm
想請問各位前輩,
如果我是一位經由升官等訓練(委升薦)途徑升至薦任八職等的公務人員,
依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我就具有升官等考試的資格,
那我考試合格後, 我會是原來的薦八還是會變成要從薦六開始爬?
如果我是一位經由升官等訓練(委升薦)途徑升至薦任八職等的公務人員,
依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我就具有升官等考試的資格,
那我考試合格後, 我會是原來的薦八還是會變成要從薦六開始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