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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築法第13條的提案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16 (週一) 1:04 pm
#0 由 frank029
看到有板有人提出相關議題
我想這部分跟土木建築未來發漲有極大影響

建築人認為
土木、結構兩公會正利用選舉形成壓力團體,企圖迫使立委諸公提案修訂建築法第十三條,將建築物設計監造權利納入土木技師與結構技師。

土木人認為
主要是在爭"統合權"
建築設計還是給建築師做
就像建築案的結構設計給技師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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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現在二讀通過了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16 (週一) 3:54 pm
#1 由 站長
聽說現在二讀通過了...二讀一過只能挑錯字或者語意不清的修正...

Re: 聽說現在二讀通過了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18 (週三) 11:28 am
#2 由 frank029
知己知彼
請大家討論及論述
下述反對建築法第13條修正案之理由:

1 建築物設計人工作中之建築設計與統合協調工作無法分割:建築設計為建築物設計中之全面性、整合性考量,設計時不僅須考量法規、基地、建築物理環境、建築設備、建築材料、營造技術與工法、結構與設備之界面整合等等,本身就包含了統合協調工作。故無法將建築設計與統合協調工作分割。

2該修正條文違反採購法不得轉包之規定:建築物設計監造人工作主要為建築設計監造,結構與設備為相關之專業小包;建築設計為主,結構與設備設計為輔。建築物設計監造人當然須由最主要的建築設計工作者擔任,怎能由小包擔任之後,再將主要工作違法(採購法)「轉包「給建築師。

3即使建築物設計人僅須負責統合協調,土木技師亦無能力擔任:建築物設計人之主要工作為建築設計與相關統合協調工作,建築師養成教育完全符合建築物設計人之條件,反觀土木技師養成教育除了沒受過建築設計訓練,建築相關設備、法規等訓練亦欠缺,如何擔任建築物設計監造之統合協調工作,完全不符合建築物設計人所須之條件。

4 現行條文無修正之必要:建築法第13條現行條文已施行多年,唯一法定建築物設計監造人為開業建築師,建築系所之教育、建築師考試之科目與內容、建築師開業之條件等,雖非完全針對建築物設計監造人設計,但均符合建築設計監造人之要求,各類技師之中,也只有開業建築師能完全符合建築師之要求,故建築法第13條規歷經多年之施行,證明條文內容完善,並無修法之必要。

5 土木技師為搶奪建築物設計監造人工作,無視民眾權益受損:土木技師為了一己之私,不僱專業領域之不同,欲取得建築物設計監造人之資格。就如同在開刀抬上,護士負責統合協調工作,只須將開刀工作交由醫師處理,就可以主持整個開刀工作一般,那躺在病床上的病人權益如何不受損?

立委重選之後就會重新開始嗎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18 (週三) 5:35 pm
#3 由 站長
是不是立法委員重選之後...
所有的立法程序 就會重來...
也就是說...
之前進入二讀的 "建築法第13條修正案"
就都不算數了...
要新的立委在進行立法程序!?!?!?

孫子兵法:「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大家能注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19 (週四) 7:22 am
#4 由 Wii
孫子兵法:「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大家能注意此議題,多交流溝通
小弟先將個人意見說明如下(個人土木背景,因此代表土木人的角度來思維此問題):
1. 營造業(土木業)長期經濟景氣低迷,然土木工程乃工業之火車頭,國家經濟交流之基底,試論若沒有造橋鋪路(雪山隧道、高速鐵路等等重大建設),何來經濟帶動?城鎮活化?近年因土木不景氣已導致各所學校土木相關科系教育招生面臨重大挫折,實論產業之不健全對於土木人的出路確實有很大的束縛。在所有營建工程中,建築物規劃、設計、興建、維護可說是最廣大的市場(例如一條馬路開過去,就只是一條馬路,但兩旁的建築物隨便細數也有十幾棟甚至更多、樓層更高......如此單純的比喻便可瞭解)。建築物理應歸類為土木營建所有工程中的一環,怎能將其單獨歸類為建築師獨攬之業務?土木人更無法苟同建築人僅就「建築美學素養」之堅持便可認定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僅可為建築師獨攬?
2. 平心而論,任何工程攸關人身安全者之最莫過於「結構」、「山坡地」以及「其他應經專業檢定之輻射鋼筋、防火材質、安全設備等等」,建築美學固然重要攸關人文之感官,但其對人身安全之重要性則屬其次,當然若站在美化城市、提升生活品質上有其一定的影響性......但小弟由一個角度下去切入:「為何台灣人喜歡到歐洲、日本、美國旅遊看當地的建築呢?如果自從民國65年後建築法第13條將建物限制為建築師獨佔業務(補充:由技師公會資料說明提到民國65年以前仍是技師、建築師皆可承接),在這法條施行已經30多年的情況下,台灣建築物真能跟歐美日那樣聞名讓世人趨之若鶩想觀光一窺其之美麗莊嚴嗎?若再就世界矚目的觀光景點「艾菲爾鐵塔」「舊金山大橋」甚至目前台灣堪稱第一美橋的「台北大直橋」,皆是出自土木背景所設計、技師所把關的傑作......也因此個人認為美學固然重要,但也就是因為流於主觀(就像每個人喜歡吃的菜、口味不同一般),就像民主要廣納眾言一般才會更民主,難道美學一定只能由建築師觀點來切入才是專業的嗎?不禁讓人以為建築師依據此法來保障其業務、保障其主觀而能有如同世界名畫一般主觀的拍賣價格來取得規劃設計費來表現其規劃設計之獨特性......因此我認為問題就是出在建築法第13條。
3. 順應世界潮流:若世界先進國家(美國、歐洲)甚至中國大陸的法規若皆不允許建築物設計、規劃獨為建築師獨攬,理應順應世界潮流趨勢方合理。就目前個人所瀏覽的資訊確實只有日本建築師為全國性獨攬建築物規劃設計,但這在於日本建築系養成背景全面並重,並不如同台灣建築系養成走美系路線(大幅著重美學養成),其他領域頂多充其量全部站50%左右......以如此之角度來比較,若美國容許建築規劃設計技師、建築師皆可接案,那為何台灣不能?況且不只美國,歐洲甚至中國大陸的許多國家也都沒有建築師獨攬限制?如果台灣走美國的路線或者以先進歐日為榜樣來看待,那試問對於建築物規劃、設計之規定難道不應該傚法歐美日先進的作法來修正規定嗎?
當然以目前制度下也是有土木背景的人由於感興趣作建築規劃設計而去考建築師成功的人,但那是屈就於目前制度下的作法,然而我們所要探討的是制度的合理面,畢竟,有人窮其10~20年都在為技師、建築師證照而努力都還不能如願,這也是很辛苦的一件事情。在就另一個角度來探討,理工背景的人通常比較不會主動思考,都是依照一定的SOP或既定指示來做事情,也因此對於既有的制度大多數很自然地選擇不做懷疑地去接受,我在這裡提出也只是希望能喚醒土木背景的大大,趁著這個跟我們自身與建築背景人事相關的議題上,能多發揮思考的意義,因為唯有多思考、多懷疑,才不會被人牽著鼻子到處走,這才是小弟心中的裡想。
以下附上「土木、結構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先前提案立法院的各自說明內容供版上諸位大大參考,更希望各位能多多發表您的看法,有更多的看法就是活水,更能找到解答:
(一)土木、結構技師公會Propose提案報告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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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立法院提案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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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師公會Defense提案報告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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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真理就隱藏在這兩篇報告書中,就立委連署人數來看「土木、結構公會」勝出;再就篇幅來看也是「土木、結構公會」勝出(小弟理工背景的,對於數字敏感度高一點,請勿笑納);再看佐證資料內容「土木、結構公會」我認為也佔上風............當然這並不代表該法案是否未來仍否會被高層政客們拿出來探討。但這個世界不可否認就是「形勢比人強者佔上風」的趨勢,小弟回想建築法第13條民國65年當時之所以會通過,或許多少反應當時建築非常景氣也因此培養出很多勢力大的建築師group甚至xx幫之類的,這些人當時或許與高層暢通,本來就很容易在當時「不民主」的時代將法案強勢修改........但畢竟現今的台灣多元民主,許多不合理的地方雖然仍然存在,但持續在改善中.........也期待這個議題能還給土木、建築一個公理=最佳解(抱歉,又得說我是念理工的,數字觀念比較敏感)[/img] (眼汪汪)

沒錯,新科立委上任,一切從零開始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19 (週四) 7:27 am
#5 由 Wii
Dear 站長:
小弟會拋出這個議題也是希望該議題不要被中斷,就像媒體新聞報導般,熱的時候每台拚命炒,觀眾兩三天看膩了就趕快擺到冰箱讓他冷掉.............這也像爬樓梯一般,好不容易在之前已經爬了好幾階,不期待一定要成功,但好歹也不要讓話題在年底以前就無故消失.........如同重重地從樓梯上摔下來一般,捲土重來。

Re: 沒錯,新科立委上任,一切從零開始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21 (週六) 10:23 am
#6 由 sandaniel.tw

我的建議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21 (週六) 6:08 pm
#7 由 sandaniel.tw
根據立法院的資料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 ... O=01010900

立法程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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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

請各位土木人、建築人踴躍發表您的看法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23 (週一) 2:07 am
#8 由 Wii
請各位土木人、建築人踴躍發表您的看法
Dear 本站網友:
此篇有關「修改建築師第13條」之討論文章,小弟有以下幾點建議:
1. 小弟在此將該件議題重新完整在此呈述,並加上小弟自身看法,無非是希望身為土木人的你(妳),能從今天起重視這個問題。因此請大家熱心廣為宣傳此篇討論區給您的週遭土木相關的親朋好友。因為過去可能有80%的土木人並不知道立院曾經有發生過這件事情。
2. 小弟認為任何事情只要於情、理、法上站得住腳,久而久之不合理之處勢必會被導正(當然快慢要看議題被重視與否)),小弟並非論定也無權論定該「修改建築法第13條」有問題,畢竟這個議題牽涉到很多層面,不同背景的人也會有不同看法,因此很主觀................但只求關心這件事情的人能夠越來越多、意見發表越來越充沛,才能加速這個議題在土木、建築甚至社會發酵。
3. 由於本站目前瀏覽人數還不及「土木技師討論」舊站,因此確實需要靠大家的力量以「一傳十、十傳百;讓大家告訴大家」一起來注意到這個議題。
4. 小弟深覺現今社會無可避免地一定是「形勢比人強」導向的時代,要求立委的事情可能天天都在發生,憑什麼讓我們的議題能讓他們重視,除非達到「形勢確實比人強」的標準,而這標準當然必須建立在底下幾個基礎:
a.非常多人注意到此議題。也就是充足的人數關心,喚起大家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b.充沛的網路討論篇幅,如果只是現在的小貓兩三篇,就算把立委叫來看了,他們可能也感受不到人氣、感受不到重視程度,此議題被喚醒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
c.擁有各類不同的看法,無論支持或反對的看法,只希望能有越來越多人來閱讀討論此篇,讓大家從不同角度、面向切入,如此方能形成一股「強大的重視力量」。

總而言之,請各方人士多多發表,也請已知道該議題的大大廣為宣傳給您週遭的人知道。另外,更希望能夠喚起土木人關心我們自己產業、關心社會的熱忱,畢竟過去工程背景給人的感覺就只有「安靜、沈默寡言、認份」,並不是說這樣不好,但台灣不像先進國家那樣制度健全,要吵的議題才會被重視、要吵的孩子才會有糖吃。或許土木人(工程背景)就是缺少那一塊(我們或許擅長數學、習於計算精確、但卻少了主動表達自我的特質)),也因此產業進步的動力就是較缺乏、也改革較慢。(印象很深刻看過一部松島菜菜子飾演的「大河拜金女」,裡面的男主角是位數學家(印象深刻連切個蛋糕分成20人份都要用數學公式來計算,那種做事要求精確但卻不善於表達自我的特性),形象也是沈默寡言、不善表達,造就了該劇情由起初女主角極度討厭男主角,到後來終於瞭解男主角的用心,只是不善於把自己的感覺表達出來讓對方知道罷了,若男主角起初就能善於表達,還需要愛得如此辛苦嗎?同樣的道理希望各位能瞭解小弟要表達的意思,若各位能瞭解,其實這件事情只是小弟借用的一個借鏡。

房子你會找誰來設計呢

文章發表於 : 2007 4月 24 (週二) 11:39 am
#9 由 frank029
我想用業主角度來看
假如我有房子要找人設計會考慮哪些因素呢?
考慮因素:1.安全2.美觀3.舒適4.經濟
1.安全:結構,基礎
2.美觀:外觀設計
3.舒適:環境控制
4.經濟:工程管理,材料選擇

由以上土木及結構技師應對於安全及經濟方面較大優勢
而美觀舒適以建築師有較好控制能力

若5樓以上由各專業技師就專長部分設計就較能兼顧
綜觀來講似乎統合能力並不是建築師的專長
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回歸市場機制,似乎對業主較有利,
應為有較多選擇,也可以考慮優先因素來選擇交由誰來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