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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人士越來越多,希望土木人也能夠熱烈回應

文章發表於 : 2007 9月 22 (週六) 2:43 am
#0 由 Wii
最近感覺版上的熱心人士越來越多,這是好事一件,幾天前,當我看到技師報又提到這篇與建築法13條有關的文章時,正想著要在站上與大家分享..........沒料到早已有熱心人士比我更早將該文轉載過來此站,這是好事一件,因為代表加入該站的熱心人士越來越多了。

提出這篇文章的一個很要命的重點,正中土木人的要害......大家有空可以算一算,全台灣跟土木相關科系的學校與老師數量之多,土木可謂與法律相當的大科系,但土木界的老師與學生在養成背景上,似乎很難積極主動去關心一些與力學、與考試以外影響土木權益更大的事件,這不是一個好的現象,因為疏於關心人的問題,久而久之,人的問題(或說「法的問題」)上面吃了虧,總是對產業甚至對整體環境的影響最大..........希望站上的人都能關心到此議題,因為這與你我只要與土木建築或說工程相關的人來說,是很重要的事件。技師報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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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建築法第 13 條修法 籲土木學界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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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大地震造成 87 人死亡的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案,刑事責任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結構計算和配筋圖繪製的職員,陳金菊有期徒刑兩年半、監工宏程建設公司職員,徐茂雄有期徒刑 2 年; 6 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裁定移送民庭審理。另判決書指出,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張宗炘,將設計結構部分,交由不具專業結構技師資格的陳金菊負責,張宗炘審核時卻未發現錯誤。

....然而 921 之後,令人最印象深刻的事情,卻是『建築師公開聲稱自己監造的房子倒了不必負責任』。建築法 13 條規定建築師為設計監造人,但建築師自認監工人不等於監造人,以規避刑責。這種論調,社會大眾不懂,老實說我們也不懂。只覺得建築師拿業主的錢辦事,到底替業主做些什麼?

....其實,建築法 13 條是由更早以前的建築法第 4 條修改而來。建築法第 4 條原來規定是「建築物之設計人稱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 --- 」,當時建築法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民國 60 年,新修訂之建築法 13 條,卻悄悄改成建築物設計只有建築師可以設計監造。因此,今天我們倡議『建築法 13 條的修訂』,乃是要改回民國 60 年之前的正確,那不是倒流,是回歸正統。

....事實証明『監造不實為 921 大地震屋毀人亡的主因』,建築師獨攬設計與監造,專業不分工,權責不相符,是導致災害不斷發生的導火線,建築法實施 36 年的結果,已證明禁不起 921 大地震的考驗,為導正台灣建築管理的亂象,我們嚴肅的建議,建築法 13 條應立即修訂。條文的修法應擁有權責相符的精神,監造人,即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之監工人,即使土木技師和結構技師一旦當上監造人,也必須負責法律上的監造責任,是為公平、公正態度,不再像現在法定監造人的建築師,屢屢以監造非監工卸責,置百姓生命於不顧。

....如今,推動建築法 13 條修法仍無法突破瓶頸,原因除建築師公會和建築師背景出身的立委強力杯葛外,土木人對修法的推動共識不足亦為重要原因,尤其學界參與十分冷淡,土木相關科系師生投入度嚴重不足,值得重視。譬如說,在立法院召開建築法 13 條的公聽會時,建築系有六位系主任及十多位教授,號召大批同學一起捍衛他們所謂的工作權;反觀土木、結構技師方面,只有一、兩位教授,在為建築安全的修法而戰。甚至建築師討論區網頁,動作更是頻頻,建築系六位系主任,一再召開因應修法之對策會議,學生們也不斷向連署修法的立法委員施壓、陳情;而在校的土木工程系學生,連建築法 13 條的爭議性何在?尚且不知,遑論聲援建築法 13 條修法 … ,因此本文必須嚴正呼籲,為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土木工程系學子今後工作權的確保,土木系的教授與學子們,不宜再不食人間煙火,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建築學界的舉動,不也是值得參考的,是嗎?

文章發表於 : 2007 12月 23 (週日) 9:41 pm
#1 由 gemini0619
在PTT的八卦版裡
有個主題是 [好奇] 有沒有建築師的八卦
這串越看越不是滋味
尤其是19419 作者Tamiya
不提建築師大權在握的情形反而講得建築師可憐兮兮
專業也就在外觀設計 舒適 法規
憑什麼來擔任整合的角色..
看到這種拿著糖吃又對人哭著說苦的人..
感覺實在很差..

心有戚戚焉......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10 (週六) 8:36 pm
#2 由 Wii
各位看到這張照片的第一反應與內心感想是什麼?請大家多多發表吧...........至少我周遭同學、同事們,大家都覺得.......非常貼切...........應該把這張放大影印郵寄、電郵給全臺灣的各大學土木系、營建系的教授、老師們
圖檔
請問有人會貼嗎?我記得是這樣貼的,好幾年沒貼了,但.......顯示不出來.....呵呵..........否則大家就copy網址就看得到了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10 (週六) 10:09 pm
#3 由 zxcvbnm
有人知道這個法規後來推行的怎麼樣了?

希望能通過

Re: 心有戚戚焉......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10 (週六) 10:49 pm
#4 由 sosan

文章發表於 : 2012 11月 14 (週三) 8:44 pm
#5 由 lrdf
個人對這個題目沒有特別見解。
但是,請問先進們,如果修法成功,以後接案子是先提出基礎、結構系統,
再交建築背景的員工或者外包給建築師設計內外裝嗎?
申請建照的設計人是技師對嗎?那設計誰來向業主解說、設計責任誰來担?
另外,土木工程法草案都不用監工人了,為什麼要在此特別強調監造人就是監工人,
刑法,不是開玩笑的,別挖坑讓自己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