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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5 (週二) 7:47 pm
#0 由 Wii
附上這篇規定的資訊,希望有受聘在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或主任技師的人,對於模版支撐的問題與責任歸屬能瞭解,原則上是屬於專任工程人員的責任(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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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961002

第 131 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應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結構等專長

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 方法等妥為安全設計;前述以外之模板支撐,由專人辦理構築設計, 均應簽章確認之。

二、支柱應視土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以防止支柱之沉陷。

三、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

四、支柱之接頭,應以對接或搭接妥為連結。

五、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零件固定之。

六、對曲面模板,應以繫桿控制模板之上移。

七、橋樑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向支撐及水平支撐,並於上、下端連結牢固穩定,支柱(架)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排水良好,不得積水。

八、橋樑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台應舖設踏板,並於構台下方設置強度足夠之防護網,以防止人員墜落、物料飛落。

雇主對於前項第一款模板支撐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說、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設計、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料應簽章確認紀錄,於模板支撐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前二項之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文章發表於 : 2008 9月 26 (週五) 9:11 pm
#1 由 aufwiedersehen
想請教一下站上的前輩,小弟目前受聘在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另有丙級營造廠施工鷹架欲交給小弟簽證(受聘之營造廠亦同意),請問站上前輩是否有此簽證例子?
因受聘在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並無申請執業執照,是否可以申請執業執照(技執字xxxxxx號),因技師圓章上須有技執字xxxxxx號,或者不申請執業執照,而用技證字xxxxxx即可? 感謝!!

文章發表於 : 2008 9月 27 (週六) 2:16 am
#2 由 Wii
你好

跟你說明一下你就會瞭解,受聘營造廠之技師,只能從事「鑑定」工作............至於「技師簽證」工作,就一定要找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來執行.................也就是說,若你的公司下包要給你簽證,你是無法從事簽證作業的,就如同你說的,必須申請技師執業執照才可以執業,也才可以蓋執業章...........受聘營造廠之技師一般只要用「私章」來執行營造場所有的文件報表即可。
所以,你如果真的要接包商的案子,那還是得找一家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幫你做簽證,你可能可以採行的模式是,自行計算完成後,由執業技師簽證(但可行性可能不高,因為除非他看過你算的,認可你算的)............或者,完全交由執業技師簽證。

希望以上你能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