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58條修正(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發表於 : 2018 8月 18 (週六) 3:43 am
修正增加條文:
四、原係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
為優勝廠商或經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得依序遞補辦理議
價。
前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
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上網搜尋一下發現採購法第58條在105年有新的修訂,試問各位大大該怎麼理解這個修正的法條呢?
四、原係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
為優勝廠商或經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得依序遞補辦理議
價。
前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
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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