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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58條修正(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文章發表於 : 2018 8月 18 (週六) 3:43 am
#0 由 flutter5555
修正增加條文:

四、原係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
為優勝廠商或經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得依序遞補辦理議
價。
前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
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上網搜尋一下發現採購法第58條在105年有新的修訂,試問各位大大該怎麼理解這個修正的法條呢?

Re: 採購法58條修正(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文章發表於 : 2018 8月 19 (週日) 8:08 pm
#1 由 ege8623623
首先這是採購施行細則,不是採購法

這個新增的第四款,就是說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者,如果合格廠商有兩家以上,而其中有一家有採購法五十條之任一情事造成不決標於該家廠商時,則可依序洽請其他合格廠商議價。

最後一段則是說,有採購法31條這些情事,則一樣依照前述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