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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溝佔用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9 4月 23 (週四) 7:55 am
#0 由 holafos

文章發表於 : 2009 4月 23 (週四) 8:31 am
#1 由 WENCHUNG

文章發表於 : 2009 4月 23 (週四) 8:52 am
#2 由 WENCHUNG

Re: 排水溝佔用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9 4月 25 (週六) 2:44 am
#3 由 jjq519

文章發表於 : 2009 4月 26 (週日) 1:27 pm
#4 由 holafos

文章發表於 : 2009 4月 27 (週一) 10:32 am
#5 由 jjq51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照您這樣說 可能是82條1項1款

而依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
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貴公所無處罰權 推歸警察單位吧

Re: 排水溝佔用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9 4月 27 (週一) 11:04 am
#6 由 每天奧斯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