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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溝佔用問題

發表於 :
2009 4月 23 (週四) 7:55 am
#0 由 holafos
最近接獲民眾陳情
附近排水溝上遭民眾佔用
放置階梯固定物
想請問
我是鄉鎮公所
可以使用哪個法條.法規.法令
來限制.禁止.處罰該民眾呢
還是只能查報 函報縣府單位拆除

發表於 :
2009 4月 23 (週四) 8:31 am
#1 由 WENCHUNG
首先先介紹比較複雜的處理方式
可依市區道路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但要確定該址是否為市區道路,若為私人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的私有道路,法規使用上會有爭議)
第 8 條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畫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
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汔車站等各
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畫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
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畫辦理。
第 16 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
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
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 33 條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
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
故市區道路範圍內不得擅自建築,否則可依該條例第33條規定罰處,另一般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大都為市、縣市政府,故可案移縣府處理。
等一下po簡單的方式
(PS:如果有錯誤時請各位先進指教)

發表於 :
2009 4月 23 (週四) 8:52 am
#2 由 WENCHUNG
接下來是比較簡單的方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其餘條款略
大家可以看出此法規道路定義的很廣吧!
比市區道路定義還廣 ,似乎可含蓋公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的道路,
要如此嚴格計較的原因是大都數的巷道弄都是政府未徵收的私人土地供公眾通行道路(也沒人敢用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解釋文,認定為既成道路),很多都不屬於都市計劃道路(有些都市計劃道路也是未徵收)。
故依該條例第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所以有違反第 8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問題,可案移警察局處理
最後如果非屬於道路(法定空地有時候看起也像是道路,要查使照圖才會知道),如為法定空地等問題就會有建
築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的問題。
以上小弟淺見 不對的話請各位先進指教
Re: 排水溝佔用問題

發表於 :
2009 4月 25 (週六) 2:44 am
#3 由 jjq519
holafos 寫:最近接獲民眾陳情
附近排水溝上遭民眾佔用
放置階梯固定物
想請問
我是鄉鎮公所
可以使用哪個法條.法規.法令
來限制.禁止.處罰該民眾呢
還是只能查報 函報縣府單位拆除
辦個會勘 ,把村長伯請出來,叫佔用戶自行拆除 先這樣處理看看

發表於 :
2009 4月 26 (週日) 1:27 pm
#4 由 holafos
這個不是住戶
是大賣場建商
因賣場進出有高程落差(賣場騎樓較高)
就自己在道路旁排水溝上自己加設鐵製階梯
以方便民眾上下
我想應該屬佔用道路
害得附近居民不得停車(畫白線 無停車格)
這個廠商很皮
已經行文一次限期拆除
第一次還很乖的拆掉
結果沒幾天 又開始架設了
民眾打來罵
我是鄉公所
到底要用哪個法條廠商才會害怕呢
還是得行文縣政府的拆除大隊呢...

發表於 :
2009 4月 27 (週一) 10:32 am
#5 由 jjq51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照您這樣說 可能是82條1項1款
而依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
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貴公所無處罰權 推歸警察單位吧
Re: 排水溝佔用問題

發表於 :
2009 4月 27 (週一) 11:04 am
#6 由 每天奧斯卡
jjq519 寫:holafos 寫:最近接獲民眾陳情
附近排水溝上遭民眾佔用
放置階梯固定物
想請問
我是鄉鎮公所
可以使用哪個法條.法規.法令
來限制.禁止.處罰該民眾呢
還是只能查報 函報縣府單位拆除
辦個會勘 ,把村長伯請出來,叫佔用戶自行拆除 先這樣處理看看
沒錯我同意JJ大大的說法喔 !
辦個會勘是最安全最圓滿的做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