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評選委員會流會,不得支給出席費,可支交通費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04 (週四) 12:46 pm
#0 由 紫煌
要旨:
評選委員會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處93.07.02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行政院主計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主計處中部辦公室、第一局第六科
主旨:有關採購案採最有利標組評選委員會,因出席人員不足而流會,外聘委員
已出席會議者,得否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府主二字第○九三○一一八九六○號函。
二、各機關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
會議之召開,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至於差旅費部分,如係由
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而為免造成出席委員之困擾,並徒增經
費開支,主辦單位應加強前置作業,如預先了解有人數不足之情形時,應提
前通知相關委員,並妥善規劃會議之改期。
主計長 許 璋 瑤

Re: 評選委員會流會,不得支給出席費,可支交通費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04 (週四) 1:12 pm
#1 由 紫煌
紫煌 寫:要旨:
評選委員會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處93.07.02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行政院主計處 函


轉這一篇文章的目的是要跟大家分享幾個問題

主計處對於評選流會的規定是,不得支出席費,僅能給交通費

這點是否合理?我的疑慮是「能給交通費嗎?」因為連開會紀錄都沒有,能核銷嗎?

不過敝單位的案子是一律不給交通費與繕雜費的,原因是「舉證困難」

之前就遇過外聘委員明明是前一天就在臺北了,結果他同事也出差還把高鐵票讓給他報。

第二點要討論的是,假如外聘委員是「軍公教」人員,能否給「外聘委員出席費」?

我的認知是這樣,軍公教人員多有「專業加給」,那麼單位聘他當委員,就是

藉助其專才,他服務單位其實已經給過錢,若是評選召開單位再給出席費,

承辦公務員可能有一天會背上「圖利」的罪,因為以政府整體性來看,各單位都是一體,

沒有內外的問題。

雖然不知道主計處是否對於這個情況已經有過函釋?

不過就算有函釋,其實調查局、檢察官是可以不鳥函釋,先起訴再說。

就跟審計單位一樣,明明法律規定可以,但是他們都擴大解釋,照樣釘

「查本案未經環評即施工雖尚符當時法規規定,唯承辦仍應顧及社會觀感,以最嚴格之標準審視本案,提交由環評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視建議,故承辦人之作法係為逃避法規約束而逃避,仍有疏失云云」

Re: 評選委員會流會,不得支給出席費,可支交通費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04 (週四) 1:54 pm
#2 由 紫煌
紫煌 寫:第二點要討論的是,假如外聘委員是「軍公教」人員,能否給「外聘委員出席費」?

雖然不知道主計處是否對於這個情況已經有過函釋?

不過就算有函釋,其實調查局、檢察官是可以不鳥函釋,先起訴再說。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注意這一條
第一:它只是準則,並非法律,檢調可以引用其他位階更高的法律來排除之。
第二:「得」依規定給酬勞,代表亦可「不給」,另「規定」是從何「規定」?
真好奇法務部調查局、地檢署的採購人員怎麼辦評選?
這根本是要挖洞給公務員跳。

結論:最好的辦法,就是外聘委員不要用政府單位的,包括所有軍公教。

Re: 評選委員會流會,不得支給出席費,可支交通費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06 (週六) 11:53 pm
#3 由 jjq519
開會開不成 還是有會議記錄啊
檢附簽到表 會議紀錄就是人數不足或不符規定 主席宣布散會

至於外聘委員是軍公教人員是否可領出席費
小弟只要非本機關人員應該可以 如要確認要去問主會計

Re: 評選委員會流會,不得支給出席費,可支交通費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09 (週二) 1:05 pm
#4 由 ewb2
jjq519 寫:開會開不成 還是有會議記錄啊
檢附簽到表 會議紀錄就是人數不足或不符規定 主席宣布散會

至於外聘委員是軍公教人員是否可領出席費
小弟只要非本機關人員應該可以 如要確認要去問主會計


當初上採購法基礎訓練時,老師有解釋說非本機關的就可以領,
我96年度辦的案子,就有給。

不過仔細再把96年7月20日修正公布的法條讀1次,
裡面的確在4條及8條都強調「無給職」,
或許出席費及審查費不算是職務俸給?
真的怪怪的呢!
有空再查一下主計的相關法令看看。

不過,紫煌兄提到的第4條條文內有:
「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為什麼我查到的法令條文沒有這一段?
我詳細看了好幾次,還以為我眼睛脫窗。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09 (週二) 1:48 pm
#5 由 twonil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九三○○四○八九五○號令修正
的時候拿掉了 (jolin)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企劃處(共一頁)
發稿日期: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聯 絡 人:陳信瑞
聯絡電話:(○二)八七八九七六二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部分條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日發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條文。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該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採購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仍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惟部分機關對上開費用之支付有疑慮,且如係辦理國際性評選案件,而需聘請國外專家、學者參與評選者,其所支付之費用額度恐有難以延聘之慮,爰刪除原條文所列舉之支付項目,回歸由機關依各相關支給規定辦理,以杜爭議,並增訂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以資遵循。(E)
更新日期: 2004/10/27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10 (週三) 9:50 am
#6 由 twonil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出席費
ㄧ、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
席費。
二、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
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
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
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
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
詢性質酌予支給。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10 (週三) 12:09 pm
#7 由 紫煌
twonil 寫: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出席費
ㄧ、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
席費。
二、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
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
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
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
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
詢性質酌予支給。


感謝T大提供資料,不過這個問題的「本質」仍然不變。
這個是「要點」,不是法律,公務人員的薪水是依照俸給法給的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第 五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二 、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公務人員服務法亦有規定
第 十四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從這邊很明顯法令告訴我們,
依法(採購法)現任公務員可當評審委員,但不得拿兼薪(委員出席費)
因為依法(俸給法),公務人員可以拿的「錢」,不包含委員出席費。

所以,小弟的建議是,軍教的規定我不熟姑且不論,不要再找其他機關現職公務員當委員,
因為要是哪天哪一個檢察官發神經,不但害了委員也害了機關。

甚至這樣想一想,國旅卡的錢、18趴的錢公務員好像也不該拿。(我在俸給法找不到)

不是危言聳聽,因為想紅的官什麼事都做的出來。

哪天一個新人上任,他覺得公務員領國旅卡是貪污,他大可告發全國軍公教,
雖然起訴的機會頗低,但是他會很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