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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貪污罪刑度,讓法官判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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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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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減輕貪污罪刑度,讓法官判得下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2月 20 (週六) 10: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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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甚麼好消息, 怕眾怒, 貼在這區才對.

~~~~
貪污罪減刑回歸刑法 法部中長程目標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429738.shtml

【中央社╱台北20日電】

2010.02.20 05:07 pm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對貪污犯罪規範較重刑責,使法官審理時,對證據從嚴檢視,間接降低貪污定罪率。法務部已研究,減輕貪污罪刑度,讓法官判得下,未來推動將貪污罪回歸刑法。

檢方人士表示,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貪污罪的懲治,重則無期徒刑,輕則5年以上有期徒刑,算是相當重的罪,要說服法官定罪,非得要有較強的直接證據。

他說,偏偏貪污犯罪性質與內線交易類似,都屬於較難取得直接證據的案件,一旦相關證據薄弱,法官都不會判有罪;另一方面,有些像學校工友順手帶回校內物品的小案,卻因符合貪污要件,得吃上重罪,通常法官也「判不下」,2 種原因都是貪污定罪率難以提高的主因。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舉例,包括新加坡、香港等肅貪有成的國家或地區,貪污罪刑度均比台灣低,星國最重是7 年以下,香港是10年以下,顯見肅貪在於「抓得到、判得下」,並非「判得重」。

法務部目前已由常務次長吳陳鐶領軍1 個研究小組,研究減輕貪污罪刑度。黃世銘表示,當貪污罪不再動輒無期徒刑,或是好幾年有期徒刑,法官對證據的要求度放寬,屆時自然「判得下」,定罪率也可提高。

此外,國內訴追貪污犯罪,都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使得刑法內相關貪瀆罪章,形同虛設。法務部除研究減輕貪污罪刑責外,中長程目標是希望能將貪污治罪全部回歸刑法,以符先進國家的法治類型。

【2010/02/20 中央社】@ http://udn.com/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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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10 2月 20 (週六) 11:53 pm

不知道是記者亂寫的還是法務部真的這麼認為。

依證據判決,還有判的下的問題?
司法改革已經好幾年耶?

法官跟檢察官的工作量這麼重,原本從事司法工作的熱忱早就在績效考核下,消失殆盡。

培養ㄧ個具有熱忱且能解決問題的工程師至少要花上20幾年....

但是要毀掉他的熱忱,只要起訴他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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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率 vs. 重案對決(Law Abiding Citizen)

文章由 lrdf » 2010 2月 21 (週日) 4:29 pm

重案對決(Law Abiding Citizen)這部電影,
影帝吉米•福克斯飾演的檢察官,採取交換措施,
只為高「定罪率」,忘子所追求的應該是「正義」...,
是一體適用於被告、原告、檢察官及法官的。
(覺得推薦法務部檢察官要去看吧?)

法務部這下子為了貪污罪高「定罪率」,
是否也忘了追求「正義」才是本質。
在無具體實證下,輕易的起訴公務員,
法官當然判不下去!...,問題不在定罰率吧?
而無罪判決,給的又是「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呀?

「明察秋毫」本來不就是司法人員的本務嗎?
如果據「捕風抓影」快速定罰,非人民之福吧?

另外,關心工程人法律環境的朋友,跟這個主題有點關係文章,民間司改會
:『只想儘速結案卻枉顧裁判品質,何來「妥速審判」?
—反對「刑事妥速審判法」連署聲明
』,可去看看。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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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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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2月 21 (週日) 11:01 pm

其實,遊戲規則一直在變化,

很多有能力考上公務員的同仁,或是考生,有點刻意忽略這點。

他們總以為,這世界是靜態,其實是動態的。

在這時代,國家競爭力排行,也是動態。

我國已不像過去高速GDP 6~7%成長,人民自主意識提昇,失業率提高至5%,

先是總統主張公務員要懂溝通,考試院主張考丙、立法院準備三月通過、行政院砍公路局政務官、司法院提高公務員貪污定罪率、監察院不用講。

五院到齊。

*. 另外,媒體也不停播報民怨,政院下各機關逐一唱名,引起人民與公務員對立。

*. 這應該是 脫身之策,只不過是拿公務員墊背。

*. 公務員被異化(alienation),公務員被塑造成『人民之外的考試怪物』。轉由政務官對外發言,責任推給事務官,事務官被看成是贅累。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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