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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減刑回歸刑法 法部中長程目標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429738.shtml
【中央社╱台北20日電】
2010.02.20 05:07 pm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對貪污犯罪規範較重刑責,使法官審理時,對證據從嚴檢視,間接降低貪污定罪率。法務部已研究,減輕貪污罪刑度,讓法官判得下,未來推動將貪污罪回歸刑法。
檢方人士表示,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貪污罪的懲治,重則無期徒刑,輕則5年以上有期徒刑,算是相當重的罪,要說服法官定罪,非得要有較強的直接證據。
他說,偏偏貪污犯罪性質與內線交易類似,都屬於較難取得直接證據的案件,一旦相關證據薄弱,法官都不會判有罪;另一方面,有些像學校工友順手帶回校內物品的小案,卻因符合貪污要件,得吃上重罪,通常法官也「判不下」,2 種原因都是貪污定罪率難以提高的主因。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舉例,包括新加坡、香港等肅貪有成的國家或地區,貪污罪刑度均比台灣低,星國最重是7 年以下,香港是10年以下,顯見肅貪在於「抓得到、判得下」,並非「判得重」。
法務部目前已由常務次長吳陳鐶領軍1 個研究小組,研究減輕貪污罪刑度。黃世銘表示,當貪污罪不再動輒無期徒刑,或是好幾年有期徒刑,法官對證據的要求度放寬,屆時自然「判得下」,定罪率也可提高。
此外,國內訴追貪污犯罪,都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使得刑法內相關貪瀆罪章,形同虛設。法務部除研究減輕貪污罪刑責外,中長程目標是希望能將貪污治罪全部回歸刑法,以符先進國家的法治類型。
【2010/02/20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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