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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刑法修正草案值得注意的「妨害司法罪章」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21 (週日) 5:16 pm
#0 由 lrdf
其中草案第172條之4,規定...法官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為不當之言詞、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由此來看,請問法律先進們,一個無辜者如果採「保持緘默」算不算「不當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

另外有關此刑法修正案,民間司改會的幾篇評論,關心工程人法律環境的,可去看看。
刑罰樹威 人權倒退
威武!法務部的歲末好禮來了!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21 (週日) 5:55 pm
#1 由 飛龍哥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文章發表於 : 2010 2月 21 (週日) 9:59 pm
#2 由 lawrencechen2004
陳致遠父親過世了,遠因就是因為兒子被起訴。

被起訴 不是一個人有事,是整個家族、好幾個家庭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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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龍哥 寫: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以下講的是 偵訊現場,不是指開偵查庭。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偵訊時,不會很明白告知,大概就是告訴你『涉及貪污,you know?』
沒有很用力準備 刑法,很難搞懂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為何。
你想偵訊時翻書看,他會阻止你,應該是可以問律師,看你敢不敢問。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他會告訴你,他要請檢察官從重量刑,因為犯後態度不佳。

三、得選任辯護人。

除非公務員當事人很清楚的跟律師溝通過整個案情,
律師也清楚的把案情與構成要件關係套清楚,
釐清哪些是否構成『相當因果關係』,
這通常要好幾個小時。假如是5萬元公定價,
律師在偵訊階段,他不會阻止你,甚麼該講,甚麼不該講,
恐有妨礙偵訊取供的嫌疑。

要不然,套口供、入罪,各種招式都會飛來,
調查人員、刑警會用已經編排好的問題先口頭問你,
然後打開錄音機,你得照著講。
關鍵處,你不這樣講,或保持緘默,就開始跳大神,

當然,你可以跟著講最後又加上:『....但未必構成相當因果關係』
我不知道這樣講了,下場會有多慘。

口頭弄完,接下來又要看 書面口供與剛剛口頭供訴是否一致,
其實這裡玩法律專有名詞,一般土木職系,沒有準備過刑總則、刑訴訟、法理
可能會誤會口供書面的用意。

當然,後面偵查庭檢察官對你,會非常的、非常的、非常的嚴厲。
假如你有宗教信仰的話,你會相信,地獄,大概如此,絕望、無力掙扎。

律師在偵訊現場,他只能保護你,沒有被刑求、毆打,
錄口供,一切自求多福。

比考國考刺激,因為你是拿命去賭。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一次偵訊』,面臨龐大壓力,
就算是50多歲的營建業公司老前輩,也是會被搞得好幾年睡不好。
因為腦袋會一直亂轉,又轉不出來。
所以業界被告,就算公司有法務人員,通常希望能和解就和解。

更別提『第一次偵訊』,假如不是法制職系,腦袋不太可能順利轉出那麼多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