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uLin
Q.您問及如果-政府採購人員洩漏底價給廠商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A.補充
(一)條文
名 稱 政府採購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 34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二) 條文
名 稱 政府採購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 89 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
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
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 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四)條文
名 稱 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第 4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
談話。
(五)條文
名 稱 公文程式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 12 條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六)條文(

如果有該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五款者.才可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較嚴謹)
名 稱 貪污治罪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七)以上淺見.如有不周到或不完善之處.尚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