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簽辦續約是否涉及行政責任或違法的問題

發表於 :
2010 3月 18 (週四) 12:10 am
#0 由 antony0695
小弟的主管說,這是上面的政策,叫我不要理會主計和法制單位的意見,照先前會議結論的意思簽就對了,反正如果首長批可了,那就是上面決定的,簽辦的承辦人並沒有什麼責任或違法的問題,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發表於 :
2010 3月 18 (週四) 5:11 am
#1 由 tenkk
由主席做出「重新調整租金單價及修改考核規定」
這段話有等於沒有
是典型的議而不決
如果是我
我會簽99年度續約租金單價擬較98年度增加50%
既符合契約
又不違反主席做出的結論
契約通常是招標文件的一部份
如果可以執行而不去執行 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如果當初考核成績偏低是長官的意思
但是由承辦人簽辦
那現在更是要堅持到底了
行政責任是其次
契約如果已經寫死而且可以執行而不去執行
就是違反契約 應該算違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