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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護法 救國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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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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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護法 救國土建設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5月 03 (週一) 7: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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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鋼筋水泥建築物的使用壽命約五十年,台灣的公共建築大多數已經進入此使用尾聲期」

國道、省道維護單位比較精彩一點。講得好像2012要到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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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護法 救國土建設
【聯合報╱李咸亨/台灣營建研究院院長(北縣新店)】

2010.05.03 02:23 am


國道三號走山悲劇,帶來許多臆測。工程的高深理論固然讓人無法急就章地解讀致災原因,但是,調查、設計、施工、維護等建設四部曲,卻可以令人很清楚地分辨禍端何在。

不管是一般房屋建築,抑或是以道路、橋梁、隧道為工程主體的高速公路,設計之前必須先有嚴謹的地質、水文調查。然後,才做開挖邊坡穩定分析與基礎工程設計,以保障房屋或高速公路的安全使用。諸如岩錨、土釘、排樁、擋土牆、排水溝、跌水工等,都是基礎工程的代表作。如果負責設計的大地工程師認為基礎工程的未來有一方面使用、一方面監測的必要性,則會於設計書中詳細載明,列入移交,業主務必執行該管理維護工作。

所以,林肯大郡發生順向坡崩塌事件後,內政部營建署隨即訂定山坡地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社區安全檢查,並編列預算示範執行兩年。可惜原應當比照電梯和防火建材之安全檢查,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增加此強制性的立法工作,十年來仍然在內政部審議中。因此大多數山坡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未見得主動執行本項重要檢查維護工作。

雖然在莫拉克颱風中也發生許多嚴重的崩坍,可是小林村等受難地區並未有如國道工程擁有事先的地質調查,事後只能由中央地質調查所調閱崩山前的原始資料。所以,工程專家學者早都一致呼籲訂立地質法,同時也須提升中央地質調查所的規模至水土保持局的層級,山崩危險潛勢區才能如危險潛勢土石流一般被專業監管。

任何公私立房屋建築設計,在建築法的嚴謹規範下,都必須經過客觀第三者的再審關卡同意後,才能施工。房屋建築過程中,也都有客觀第三者的監造,此為建築法的優良貢獻之處。由於北二高七堵段師公格山的走山意外,公共工程設計並未經過客觀第三者審查的問題也意外浮上檯面。事實上,工程專家學者有鑑於此,早先已經主動草擬涵蓋公共工程設計審查和使用管理維護等兩大重要任務的「土木工程法」,冀望彌補建築法未能保障的其他公共工程設計和施工之遺憾。

一般鋼筋水泥建築物的使用壽命約五十年,台灣的公共建築大多數已經進入此使用尾聲期,加倍維護和保養工作是為關鍵。適逢政府組織再造四法即將上路的契機,國人不妨把北二高走山視為大自然的警訊,理性探討對策,早日讓地質法和土木法通過,以便利其和建築法聯手成為護衛國土建設的三大法。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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